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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7日 星期五
101年9月1日起…上網辦港簽 即辦即走不用錢
中華民國101年 8月16日
九月一日起,台灣民眾赴港旅遊將可自行上網免費申請,大幅拉近台港距離,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主任梁志仁估計,入境措施便利化,將帶動香港入境人次成長一到兩成;旅行業也推估,台灣將有卅五萬人次受惠。 業者說,香港將成為周休二日的主力市場之一,二日遊行程看好;各航空公司與全台五十三家旅行社推出兩周的優惠,首航日兩天一夜9800台幣買一送一,當天還有加碼好禮。 觀光局統計,去年台灣赴港約兩百一十五萬人次,為出國目的地的第二名,其中約一成六民眾需辦理港簽費用約五百元台幣不等,未來申辦簽證免費,業者預估將有卅五萬人次受惠;預計九月一日的首航團,當天清晨旅行社員工將為首航旅客申請線上快簽,上午就可持證出關。 梁志仁表示,線上快簽格式內容會儘量簡化,回傳速度「以秒計」,每人隨時都可提出申請,更重要的是「即辦即走」, 民眾只需填寫、列印就完成快簽手續;由於九月一日凌晨零點啟動,現在網路尚未受理,無法提供網址,表格內容也還無法公開,但以二○一○年台灣針對港澳旅客實施的電子簽證看,申辦難度應不會太高,表格也會盡量簡化,讓每個人都可自行填寫。 香港將真正成為「說走就走」的度假地,業者大打兩天遊程,含稅價格鎖定在萬元台幣以下。 香港旅遊發展局台灣處長徐維妮認為,這項免費入境措施,遊客無法在短期爆量,但可帶動年輕族群及首次遊港的旅客,預計兩周內可吸引三千七百人次遊港。 徐維妮表示,台灣赴港旅客九成以上都是自由行,線上快簽啟動,預將帶動「周末小旅行」的度假潮。香港旅遊重點仍在美食與購物,目前有四十二間米其林餐廳,還有台灣還買不到的發燒品牌,比如說Forever21、GAP、American Eagle、Abercrombie & Fitch等,今夏H&M集團旗下品牌COS也將登港。 梁志仁也指出,二○一○年台灣開放電子簽證以來,
香港赴台的遊客量即逐年成長。
據移民署資料顯示,
未開放前約近五十萬人次赴台,去年已增加至近七十萬人次;
除了電子簽證方便快速,且免收三百元規費,
以每人平均在台停留四天計算,每人每次的經濟效益約兩萬八千元。
河川局挖除彰縣西濱橋下作物 農民激憤
【聯合報╱記者簡慧珍/伸港報導】
中國民國101年8月17日
彰化縣伸港鄉的西濱快速道路高架橋下,
去年挖出有毒集塵灰,被公告禁止耕種,
昨天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雇工挖除食用作物,
四十多名農民包圍挖土機,要求停工場面一度火爆。
「農地只要一個角落在禁種區,就整片農地不准禁,太不合理」,
林姓、姚姓等農民氣呼呼的攔阻挖土機駛入農地,
其餘農民紛紛上前,不讓第三河川局、彰化縣環保局人員指揮挖除農作物。
西濱快速道路高架橋穿越伸港鄉大肚溪河川地,
去年被踢爆橋下掩埋有毒集塵灰,
環保單位公告高架橋兩側的30公尺以內禁種可食用作物,
承租河川地耕作的農民多次陳情,
農地有一角落是禁種區,就整塊地禁種,很不近情理,
上個月30日再度陳情放寬禁種。
昨天第三河川局雇工剷除禁種區農作物,農民一大早趕到阻擋。
「不是講好了嗎?非禁種區的免挖」,
農民爭相要求停工,
第三河川局以禁種令是環保單位公布,必須按照環保局的規定行事。
環保局水質保護科人員到達,被鄉民代表洪隆興率領農民包圍,「禁種規定不合理,挖除可食用作物,違逆天理」,農民群情激憤,要求停止就地鋤除水稻、黑芝麻、山藥、西瓜等農作物,警方維持秩序,呼籲保持理性。 縣議員賴清美出面緩頰,建議修改禁種令,不是以整塊土地當作禁種單位,而是嚴格劃分30公尺的禁種界線,從明年一期農耕開始實施,並且趕快公告農地泥土檢驗結果,以取信農民。 環保署與彰化縣環保局承諾會參考民眾意見,
檢討是否在這30公尺範圍內禁種,農民聽了以後才同意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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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檢測土壤及作物 是否有餘毒?
就算種在毒地旁 ,檢測出無毒 , 知情的人還敢買 ,敢吃下肚 ?
2012年8月12日 星期日
車開到斑馬線 應「防禦性」駕駛
台中鍾姓五歲男童日前走在斑馬線上,
遭綠燈左轉車輛撞死,凸顯行人路權不受尊重。
台中市交通大隊表示,民眾在行人穿越道上享有絕對路權,
汽車駕駛應有「防禦性駕駛」觀念,不禮讓會被重罰。
警方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前,沒有管制號誌時應減速慢行,
而無論有無號誌指示,經行人穿越道或未畫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
遇有行人穿越,車輛都應暫停,讓行人先通過。
搶越行人穿越道不禮讓行人,將被開罰一千二百至三千六百元,
而未依標誌停車再開,可處六百至一千八百元。
「法令都有了,問題在沒有禮讓行人的習慣。」
交通警察表示,美、日、歐洲國家,把「禮讓行人」從小教育,
即使路口沒人,車輛多會停車再開,若強行通過「會被瞧不起」,
社會的氛圍如此,自然而然,就會約束大家身體力行;
反觀,部分國人開車愛「搶」與「爭」,得重罰規範。
交通大學運輸科技暨管理系教授張新立表示,
在交通法規上,行人有所謂「帝王」條款,
只要合法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撞到人的駕駛需百分之百負責,
即使行人違規(如紅燈搶越)出事,駕駛人一樣要負部分責任。
交通大隊事故處理組長蘇梓見說,
「行人走斑馬線時,擁有絕對路權」,
若沒有斑馬線,從交叉路口延伸至車輛停止線的三公尺,
是「虛擬斑馬線」,也是行人空間。
蘇梓見提出「防禦性駕駛」觀念說,
轉向的車輛若肇事,其因素多是視線死角,
駕駛人被擋風玻璃、駕駛座窗戶中間的A柱遮蔽,
所以,建議轉彎時應減速慢行,
駕駛人先前後轉頭察看,確認無行人再通過。
他進一步解釋,例如汽車停等紅燈時,
右側有機車,綠燈起步時,應禮讓機車,
汽車稍候兩秒再起步,可避免撞擊機車尾部;
若汽車在路口右轉,不能直接跨越快車道,
應先右轉慢車道,就不易遭右方車輛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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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防禦性駕駛」?
用路人即使自身注重交通規則、也不違規,
仍可能因他人違規肇事而受害。
所以,用路人在面對自己所處的交通情境時(包括對人、車、環境),
應建立對下一步可能造成危險、危害的認知與預測能力,進而作出預防措施。
一旦用路人有認知與預測能力,則可避免因他人疏忽而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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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處罰法令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該行人先行通過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汽車駕駛人,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 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
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
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二、行人違規執法處罰法令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1.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2.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
3.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4.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
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
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之四條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
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五之四條
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條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 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二五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
轉彎車輛應讓直行之汽車、慢車及行人優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三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
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
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 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
不得在其一 百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
2.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
2.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
不得穿越道路。
3.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
應依警察之指 揮或號誌 之指示前進。
應依警察之指 揮或號誌 之指示前進。
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4.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
5.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
應注意左 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四、酒後駕車的相關法令規定
酒後開車不僅肇事率極高,一旦發生事故,往往傷亡非常嚴重。
唯有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當成「開車第一原則」,
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酒後駕車的認定標準: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
其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者,認定為酒後駕車。
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唯有將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當成「開車第一原則」,
才能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酒後駕車的認定標準: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規定,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
其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者,認定為酒後駕車。
酒後駕車處罰規定:
(1)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以上未滿0.55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5%以上未滿0.11%者:
1. 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處新臺幣15,000-60,000萬元以下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5. 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2) 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11%以上者,
屬刑法上的「公共危險罪」,其罰責為:
1. 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並開立舉發單,
倘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處罰金,低於本條例之罰鍰基準所訂最低罰鍰時,
應補足最低罰鍰之差額,但不須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即可先領車。
2. 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
3. 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
4.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則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1/2。
5. 依刑法185之3條「公共危險罪」,
飲酒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的罰金。
(3) 汽車駕駛人因酒後駕車吊扣駕駛執照後,
仍於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再有酒駕情形者: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 吊銷其駕駛執。
4.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4) 汽車駕駛人因拒絕酒測者,罰責為: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
2. 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 吊銷其駕駛執照。
4.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五、集體飆車行為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照,
再吊扣該車輛牌照三個月,
經受吊扣牌照之車輛再次飆車者,沒入該車輛。
未滿十八歲之人,
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應同時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汽車駕駛人不得將四歲以下或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單獨留置在車內,
違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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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未規定安全距離,
但北市(聽奧期間)推動「禮讓行人運動」,
除選定廿五個重要路口勸導並取締,
更訂出人車「安全距離」,
要求汽車在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
約四個枕木紋寬、 三公尺 寬,若違規都會開罰。
另包括行人「被車驚嚇到」,或是「被沖散」,都算違規,
警員錄影取締後,都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對車主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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