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三讀 濫訴最高罰12萬
04:10 2022/06/01 中國時報 朱真楷
在副院長蔡其昌敲槌後,立法院5月31日院會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姚志平攝)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將行政訴訟第一審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以落實事實審中心的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另為避免不當濫訴,最高行政法院依法最重可對濫行上訴的原告處以12萬元罰鍰。
司法院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堅實第一審」結論,提出《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修正草案,送立院審議完成三讀。
此次修法重點包含4個方向,分別是形塑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結構;以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增進訴訟便利性;啟動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強化弱勢保護、防杜濫訴。
未來行政訴訟案件,將由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改為高等行政法院內「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地方行政訴訟庭」專責辦理部分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等,藉此強化法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的專業性。
為考量民眾訴訟便利性,將增設「巡迴法庭」、「線上起訴」、「遠距審理」配套措施。未來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行政法院得就所在處所遠距訊問,亦可由證人陳述書狀。
同時,為因應行政訴訟事件類型愈趨專業,新法納入「漸進擴大強制律師代理制度」,明訂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的環保、土地爭議的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當事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若無力委任,得聲請訴訟救助,以保護權益。
此外,由於濫訴日漸增多,新法針對上訴人若基於惡意、不當或其他濫用訴訟程序目的,或因重大過失提起上訴,例如為騷擾法院或延滯、阻礙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且其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濫訴,可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另為有效嚇阻濫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可視個案情節處以12萬元以下罰鍰:若濫行上訴是由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共同參與,最重可一併裁罰。
*********************************************
減少濫訴…告訴、告發採有償制 至今沒結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9日
2020-02-09 01:22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司法院統計,
一審刑案上訴二審,
約75%結果不會變,
但不少當事人就是要上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司法院統計,一審刑案上訴二審,約七成五結果不會變,但仍有不少當事人就是要上訴,法界人士指出,
司法資源有限,應放在金融犯罪、貪汙、殺人、性侵等重大犯罪上;國內官方及學界曾研議對告訴、告發案件部分採有償制,但至今仍無結論。
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司法院、法務部的報告都曾提出若
告訴、告發部分
採有償制,
可減少檢察官偵查數量,間接降低起訴件數;像是
輕率對他人提告或告發的誣告者,依案件性質課與支出規費和調查程序費用。不過,此舉被質疑可能影響
人民訴訟權。
台大法律系教授許士宦曾在司法院舉辦的研討會中指出,要防止濫訴,除駁回起訴和裁罰外,要求濫訴者賠償另一方律師費用、律師代理當事人濫行起訴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方式,都是可研議的方向。
刑事訴訟法有「
協商程序」,一審案件如採協商成功,即不再上訴二審。一名法官感慨,量刑協商理論上可以減少上訴二審的案件量,但實務上會在一審協商成功案件有限。
有檢察官指出,若證據十足,沒必要和被告談量刑協商,量刑協商多半出現在雙方籌碼五五波的情況下。
曾參與過協商的律師則表示,當事人往往會想「拚一下」,除非有其他原因,被起訴的被告願認罪、協商刑度者有限。
****************************************************
濫訴太嚴重…富二代婚變 衍生50件官司
中華民國109年2月9日
2020-02-09 01:18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宣昶有(右)和王敏(左)的婚變,竟衍生出近50件官司。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內知名企業家之子的婚變,竟衍生出近五十件官司,其中一方律師因此被律師公會認定有
重複提告、
亂告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行為而移送懲戒,凸顯國內濫訴問題嚴重。
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的長子宣昶有和前妻王敏婚變後,雙方發生多起衝突,王敏指控,宣昶有二○一三年訴請離婚後,宣家人及司機、友人,陸續對她與家人提出四十九件訴訟;加上王敏對前夫家提告的案子,雙方互控官司之多,讓不少法官、檢察官深感無奈。
高檢署一位檢察官表示,許多訴訟案件來自鄰居、夫妻間失和,有些可能積怨已久,
即便只是挫傷等小傷害,也一定要「告到底」,為的只是爭一口氣。
法院裡鄰居間糾紛不勝枚舉,嘉義蔡姓蚵婦因認為隔壁的老太太老把垃圾掃到她家門口,先是潑對方水,再拿油漆桶砸七十七歲的老太太。嘉義地院依
傷害罪判蔡婦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她堅持上訴,辯稱是對方先動手,卻提不出任何證據,加上她和老太太身形、體力差距甚大,二審台南高分院當然
駁回她的上訴。
台中一名婦人產後回家,因樓上女鄰居有五名身心障礙、發展遲緩的子女,坐月子的婦人覺得女鄰居家裡實在太吵,到對方家猛拍大門,結果被罵
「瘋查某」;她提告公然侮辱,女鄰居遭台中簡易庭處
四千元罰金。婦人覺得判得太輕,
也請檢察官上訴,主張「應該
罰她三萬元」。
台中地院在判決中直指,
公然侮辱罪的
最高刑度為罰金九千元,法院根本不可能判罰三萬元,否則就是逾越法定最高刑度,駁回上訴定讞。
謝姓男子酒醉後大聲吆喝,還用
三字經罵陳姓鄰居,陳
推了謝一把,謝因酒醉站不穩而撞到冷氣受傷,新竹地院依
傷害罪判陳罰金五千元;謝還不滿請檢察官上訴,高院改判罰金三千五百元。
一名法官說,為這樣的案件,一、二審法官、書記官、庭務員、法警和檢察官都得投入,成本非三、五千元,上訴結果更不如告訴人預期,對有限的司法資源其實是一種浪費。
一名資深檢察官指出,司法資源和人民的訴訟權要怎麼平衡,一直是個難題,司法資源有限,必須妥善利用,會濫訴的人可能不在乎錢,讓長期存在的問題難以解決,但民眾可以接受司法資源投資在這類型的案件上嗎?
*************************************************
對弱勢築隱形高牆?司法院:收費防濫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4日
2019-08-04 23:49 聯合報 /
記者王昭月、林伯驊、王宏舜/連線報導
十年前高雄小林村覆滅,罹難者沒入地底,留給倖存親人無限追思。記者王昭月/攝影
小林村國賠案纏訟八年,自救會前會長蔡松諭怨嘆,集體打官司才發現法院儼然有堵「隱形高牆」,當年若不是走法律扶助管道,失去家園的小林村民恐怕連打官司「門票」都沒有,
高額裁判費更是對弱勢者築起高牆。
「想不到窮人打官司的門檻這麼高」蔡松諭表示,小林村民多數不清楚
法扶訴訟救濟只是
暫時免繳裁判費,全案審結後接到裁判費催繳通知全都傻眼。蔡松諭說,人民集體訴訟通常是遇到重大環境災變等損及多數公益案,
比照一般民事案收錢就像「變相莊家」。他認為與社會公益相關案件應修訂友善合理裁判費制度,否則政府官員廢弛職務、廠商黑心惡質,吃定被害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表示,國內裁判費制度確實有待調整,否則遇上重大災害,損害愈大的人,裁判費負擔愈重,不甚公平,這也造成人民在訴訟上的門檻,而且
集體訴訟,國家只需出一組法官等人力,一案一收費的現行機制有調整必要。
司法院指出,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和專家鑑定、測量的費用,法官判決時會告知訴訟費用負擔比率,
不見得勝訴就免負擔,預防濫訴是規定裁判費的原因之一。
小林村國賠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