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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除罪激辯 法官:若真是娼妓雜碎 為何不能罵
2023-12-26 04:12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憲法法庭昨針對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與法務部意見交鋒,大法官們也紛紛提出疑問。
本件主案是在網站上罵網友「卑劣無恥之輩」、「畜生」而被處拘役廿日的朱姓保險業務員所聲請,憲法法庭另併卅案審理。
聲請人之一、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認為一個人真的是「娼妓雜碎」為什麼不能罵?如果這個人天天打太太或人盡可夫,為何不能講?大法官詹森林打斷問「你認為可以當著眾人的面說她是娼妓嗎?」,錢答「我真的這樣認為」。
錢建榮說,如果當事人覺得心理受傷,可以透過民事求償,國家沒有理由動用刑罰去處罰講出內心話的人。錢表示,有修養的法官聽不進去刺耳的話、比較粗俗的法官可以容得下鄙語,導致在個案情況下有人有罪、有人無罪,充滿不確定性,也沒有明確性標準。
屏東地院法官林育賢認為,公然侮辱干預言論自由,單純爆粗口就處罰並不適合;他說一般人並不是不能被侮辱的「聖物」,該罪會不會是只是保護「個人情感」?
朱姓保險員律師王立中認為公然侮辱罪目的是要「保護名譽」,但要保障的是人格權、隱私權還是內在或外在名譽權?網路上有「判決價目表」,但依照不同情境並沒有標準,認為法官見解不一導致判決不一致,對被害人、被告都不公平。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認為若走民事路線,被害人須付出自行撰狀、蒐證、訴訟費用等成本,他援日本為例,指日本去年修正公然侮辱規定,不改變構成要件,只提高刑度。郭不贊成將公然侮辱罪侷限於仇恨、挑釁性言論,許多人擔心新聞監督政府反遭國家刑事究責,但公然侮辱罪為保護人民名譽權而存在,不是國家對付異議言論的制裁手段。
審判長許宗力諭知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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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會:公然侮辱罪對言論自由 確實存有一定程度威脅
2023-12-26 07:10 聯合報/ 記者林銘翰/台北即時報導
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天說,公然侮辱罪對於言論自由,確實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脅,如果給予過分嚴厲的刑罰制裁列等情形,可視為有侵害言論自由的高度疑慮,有從嚴審查之必要,就刑法第309條是否違憲,「尚難謂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等人因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他們認為公然侮辱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進行言詞辯論庭,人權會委員高涌誠以鑑定機關身分,應邀出席憲法法庭,就刑法第309條是否違憲,從國際人權公約、人權標準提供鑑定意見。
人權會透過新聞稿指出,鑑定意見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觀點檢視,公然侮辱罪對於言論自由,確實存有一定程度的威脅。
人權會表示,尤其是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所提出「威脅表現自由之十點宣言」楬櫫的意旨,如果給予過分嚴厲的刑罰制裁列等情形,可視為有侵害言論自由的高度疑慮,而有從嚴審查之必要。
人權會說明,鑑定意見同時指出「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楬櫫任何人均有表現自由的權利,該項權利應包含表達意見的自由,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更指出,法律規定必須精確,使當事人在具體情形下,可以合理預見特定行為的後果。
人權會說明,現行刑法第309條規定,在審判侮辱罪時,恐因個人主觀感受、所處文化社會脈絡等因素不同,對於侮辱有不同的理解與闡述,進而形成判決標準並不一致,容易造成從法規規定上無法預見的標準,而有當事人難以合理預見「法院進行利益衡量」後該行為後果的疑義。
人權會表示,「這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意見自由和言論自由的保護,似有未盡相符之處。」
高涌誠指出,憲法法庭將在26日舉行「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言詞辯論,同樣存在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問題,人權會已經將書面意見提供給憲法法庭。
人權會強調,台灣身為國際間重要自由民主國家之一,對於國際法義務的履行責無旁貸,呼籲政府依據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制定禁止鼓吹戰爭宣傳或仇恨性言論的法律,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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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爆粗口就是干預言論自由?馮光遠讚憲法法庭今激辯精彩
2023-12-25 13:08 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
/台北即時報導
憲法法庭今針對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與法務部意見相左,數名大法官也紛紛提出質疑。聲請釋憲的屏東地院法官林育賢認為,公然侮辱干預言論自由,單純爆粗口就處罰並不適合,無法通過「明確性」的要求;他說一般人並不是不能被侮辱的「聖物」,該罪會不會是只是保護「個人情感」?
聲請人之一、作家馮光遠今也出席,他聆聽各界對國家是否應該限制言論自由的討論,覺得很精采,他說當我們在「謾罵」時,有沒有想到對國家是造成比較壞的還是比較好的方向發展?
大法官詹森林質疑,既然法務部都不嫌公然侮辱罪多、偵辦不符成本,法官為何覺得案件太多?或是為何不花點智慧判別有罪無罪?而獲易科罰金之刑,是否都違憲?林育賢答稱,應從整體利益來衡量;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則指為了成本而除罪化、違憲,根本是對立法者的汙衊。
朱姓男子因對保險業務行銷手法看法不同,和趙姓網友互槓,他不滿趙發表「無良業務」、「黑心業務」言論,在痞客邦網站上批趙「言而無信,是謂畜牲」、「卑劣無恥之輩」,高雄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處朱拘役20日。朱認為刑法第309條規定掏空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法規範解釋。
本案雖以朱姓男子案為主案,但憲法法庭另併30案審理,其中20案都是法官聲請,另外作家張大春、馮光遠也是聲請人。
今日法官聲請人由錢建榮、陳德池、林育賢代表,關係機關法務部由檢察司長郭永發、副司長簡美慧、主任檢察官劉怡婷出席;專家學者代表為副教授蘇慧婕、黃士軒,鑑定機關由國家人權委員會高涌誠委員出席。
朱的律師王立中認為公然侮辱罪的目的是要「保護名譽」,但要保障的法益到底是什麼?是人格權、隱私權還是內在或外在的名譽權?王說,網路上有「判決價目表」,但事實上依照情境不同,有的無罪、有的無罪,其實沒有標準。日前高雄一名高中校花為了留下紀念,自拍單手捧胸的私密照並傳給江姓好友,但照片被陳姓同學看到,將該動作取名為「心痛」並號召全班擺出同動作拍畢業照,校花崩潰,告上法院,高雄高分院判陳公然侮辱無罪確定,王也認為不同法官見解不一致,很容易自由心證。
聲請人、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認為「人格尊重請求權」不等於實際侵害人格權,難以證明請求權被損害。
郭永發則表示民事訴訟固然有「填補損害」的功能,但有更多人想獲得透過訴訟獲得自我辯白的機會、甚想要刑事制裁,且聲請人也忘了若走民事路線,被害人須付出自行撰狀、蒐證、訴訟費用等成本。
郭也引日本為例,指日本2022年修正公然侮辱規定,不改變構成要件,只提高刑度,反映出透過網路散布侮辱言論的高度可法性趨勢。郭不贊成公然侮辱罪僅限於仇恨性、挑釁性言論,許多人擔心新聞報導監督政府反遭國家刑事究責,但公然侮辱罪一直為保護人民名譽權而存在,不是國家對付異議言論的制裁手段。
大法官呂太郎詢問「名譽感情」、「名譽權」的差別?而有法官認為罵粗口是罵的人沒水準而不是被害人民譽權受損,名譽權如何損害?張大春訴訟代理人李念祖舉例「你的頭髮不好看」,因涉及名譽感情,有可能入罪,人民無所適從。
主席許宗力詢問侮辱性言論可以透過民法的保護,卻不能透過刑法?李念祖認為憲法保護的人格權、名譽權、人性尊嚴與民法不一樣,是要防止遭公權力侵犯,刑法第309條不涉及基本權衝突,刑法與民法最大的差別,是公權力要不要介入私人糾紛?公權力一旦介入,就會發生寒蟬效應,且刑法的罰金是交到國庫,不是被害人。
李念祖認為檢察官是公益代理人而不是被害人的代理人,被害人不能指揮官,檢察官不應當「道德警察」,此條文懲罰主觀意見。李認為我國的傳統文化只重刑法、不重民事賠償,認為國家給個刑罰就是給了當事人賠償,「出禮入刑」。
因法務部認為公然侮辱罪是要保障「外在名譽權」,大法官黃昭元詢問貶損性的言語如何影響被害人的名譽權?簡美慧舉理如有人罵她「婊子」,雖未連結事實,難道不影響人性尊嚴?
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說,一個最連法益都講不清楚的話,怎麼可能會符合法明確性?如果一個人真的是「娼妓雜碎」我為什麼不能罵?如果這個人天天打太太或人盡可夫,為何不能講?詹森林隨即打斷說「一個人是娼妓,你認為可以當著眾人的面說她是娼妓嗎?」錢答「我真的這樣認為」,如她心裡受傷,可以去主張民事求償,但國家不應該處罰講實話的人。
馮光遠2013年2月7日時就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案,在個人部落格上寫下「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侮辱時任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的盛,盛提起自訴,高院處馮拘役20日確定。馮在2015年時又以「混蛋、爛咖、下流胚」貶抑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高院處罰金5千元。馮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意旨,也悖離我國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言論自由基本人權,就兩案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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