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 特定寵物業管理系統 合法業者名單
https://paim.coa.gov.tw/Web/BusinessList.aspx
特寵業字 第C xxxxx號(買賣、寄養)
+特寵業
繁 字 第C xxxxx號(繁殖、買賣、寄養)
桃園市164家 無
龍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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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杰警犬訓練所爆 違法 寄養、繁殖與買賣
桃市 勒令停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2日
2019-10-12
20:05 聯合報 記者張裕珍/即時報導
2019-10-12 20:05 聯合報 記者 張裕珍 /即時報導
位於桃園楊梅的龍杰訓犬中心是知名警犬訓練所,近日爆出訓犬員虐待、飼養環境堪慮等爭議,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獲報後入園調查,
今天再確認該中心 未取得特定寵物 業登記許可 , 違法進行繁殖、 寄養 與買賣 ,依違反動保法 勒令停業 ,並將針對業者開罰 10萬到200萬元不等 罰款。
至於龍杰訓犬中心的業主陳俊杰連日來遭到各界炮轟,他今晚在臉書粉絲頁發出聲明致歉,表示 即日起結束龍杰警犬訓練所各項訓犬業務 , 本人及本所不再從事實際訓犬工作 ,並就日後退休之生活努力從事各項犬類之公益及顧問工作,龍杰訓犬中心官方網站也被關閉撤下。
市長鄭文燦今晚也在臉書發文,強調獲悉龍杰訓犬中心虐狗事件,立刻要求動保處必須完整調查、儘速處理。經調查有明確違法事實,該罰就罰,已認定該中心違法營運,要求停業。
市府動保處長王得吉說,依動保法規定,營業場域若要從事犬隻的繁殖、寄養或買賣,無論從事哪一項,依法都必須申請「特定寵物業登記許可」,
但該中心 並未申請任何一項許可 。
王說,該訓犬中心不只訓練犬隻,也包含犬隻寄養,由於未取得特寵登記許可,此部分最為明確,至於繁殖與買賣項目,動保處也從相關蒐證資料確認屬實,該中心也未有相關許可,已經勒令該中心停業,依法最高可罰200萬元,即便該中心宣布停業,仍不影響調查懲處。
由於龍犬訓犬中心爆發虐狗、違法寄養繁殖等,桃園不只這一間訓犬中心,動保處強調,未來將全面清查,從事相關行為應取得特定寵物業登記許可,違者將比照查辦,至於 虐狗的訓犬員 挨罰之後,仍可從事 訓犬工作,
但未來若5年內再犯 ,將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
位於桃園楊梅的龍杰訓犬中心是知名警犬訓練所,近日爆出訓犬員虐待、飼養環境堪慮等爭議,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獲報後入園調查,今天確認該中心未取得特定寵物業登記許可,違法進行繁殖、寄養與買賣,依違反動保法勒令停業,並將開罰10萬到200萬元不等罰款。圖/桃園市動保處提供
位於桃園楊梅的龍杰訓犬中心是知名警犬訓練所,近日爆出訓犬員虐待、飼養環境堪慮等爭議,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獲報後入園調查,今天確認該中心未取得特定寵物業登記許可,違法進行繁殖、寄養與買賣,依違反動保法勒令停業,並將開罰10萬到200萬元不等罰款。圖/桃園市動保處提供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2日
龍杰訓犬學校爆發虐狗事件,業者12日宣布關校,並不在 從事訓犬與犬隻繁殖等相關工作。(邱立雅攝)
龍杰訓犬學校為知名訓犬學校,業者示範訓犬過程。(邱立雅攝)
位於桃園的龍杰警犬訓練所爆發虐犬疑雲,引起群情激憤,旗下訓練師11日晚間向社會大眾道歉時,稱自己「不配做人」,仍被網友罵爆,
12日晚間 陳姓業者於粉絲頁發表稱明,即日起結束各項訓犬業務,退休後希望從事犬類公益與顧問工作,並坦然面對未來各項調查。
陳姓業者在聲明中指出,連日來社會各界對他及訓練所所所生各項質疑,他及全體同仁均虛心受教,未來面對各項調查,絕不推卸責任,坦然面對。此外,就旗下訓犬師行為自己難辭其咎,請社會大眾將所有的指責歸咎於他,他與訓犬師已記取教訓,盼社會大眾給予自新機會。
因事件引起然大波,陳姓業者決定即日起結束龍杰警犬訓練所各項訓犬業務,他及訓犬所不再從事實際訓犬工作,退休後將從事各項犬類的公益及顧問工作,以彌補本次事件造成社會的紛擾。
最後陳姓業者再次向社會大眾道歉,並提醒從事訓犬業的後輩們能引以為戒,盼事件就此平息。支持陳姓者的網友紛紛表示可惜 ,但也有網友不買帳,直接點破陳姓業者不進行訓犬仍可能 買賣與繁殖犬隻。
「關閉校園,我退休了。」陳姓業者解釋將把所有正在學習的狗隻交還給飼主或是轉介其他訓犬學校,自己絕對不再從事相關工作 ,更不可能 再進行犬隻買賣與繁殖工作,等於把學校關閉自己也正式退休。
至於在訓犬所內生活的老狗們 ,則會持續將牠們養到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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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警犬訓練所爆虐狗
施虐訓犬師道歉:我不配做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1日
2019-10-11 22:10 聯合報 記者
張裕珍 /即時報導
桃園楊梅一間知名警犬訓練所驚傳有訓犬師
虐狗 ,不僅拿鞭子狠抽,還用腳狠踹狗狗,畫面殘暴,桃園市動保處獲報調查,
訓犬師坦承虐狗,挨罰7萬5千元 ,由於各界撻伐不斷,該名訓犬師親上火線,在桃園地方臉書社團放上道歉影片,坦承因情緒控管不佳,才會對狗狗施暴,他誠心誠意地認錯,還說「自己非常不適任訓犬工作,甚至不配做人。」
據悉,該名施虐的訓犬師才二十多歲,相當年輕,多個內部訓練的影像畫面流出,可見訓犬師正在草皮上訓練狗狗,但訓練時竟持鞭條朝狗狗身上鞭打、還拉牽繩將狗狗騰空吊起狠甩,不僅如此,訓犬師訓練時還狠踹狗狗多腳,施虐行徑相當殘暴、粗魯,很不人道。
該名訓犬師今天晚上也在
「桃園人桃園事.生活.分享.靠北.討論區」臉書社團中PO出道歉影片 ,
表示自己因為個人情緒管控不佳,才會對狗兒做出如此天 底 難容的事,
承認「 這不是訓練而是虐待 」, 且並不是只有對一隻狗 造成傷害,動保處人員第一時間詢問時,自己當場就認錯,並慎重道歉。
「我非常不適任訓犬工作,甚至不配做人」,該名訓犬師在道歉影片雖未露臉,但語氣沈重,不時停頓深呼吸,他說,事件爆發後,自己也承受很大壓力,這幾天睡不著吃不下,心情很沈重,認為自己很不適任這份工作,但他強調自己有悔改之心,也希望大家給他機會。
他還說,很抱歉這件事影響到家人,並讓大眾看到這樣殘忍的畫面,他會接受罰款懲處,至於其他事項調查完後,還會有後續懲處,他強調,
未來不會 再對狗狗作出如此行為,希望 大家給他一次機會,也希望大家不要誤以為訓犬師都是這樣,「大部分訓練師都很好,除了我例外」,他未來會持續接受大家的監督,給他機會改過自新。
桃園楊梅一間知名警犬訓練所驚傳有訓犬師虐狗,該名訓犬師親上火線,在桃園地方臉書社團放上道歉影片,坦承因情緒控管不佳,才會對狗狗施暴,他誠心誠意地認錯,還說「自己非常不適任訓犬工作,甚至不配做人」。圖/取自當事人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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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訓練中心 員工 坦承虐狗
桃市重罰7.5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0日
2019-10-10 21:20聯合報 記者張裕珍/桃園即時報導
網友PO網爆料,貼出照片及影片,
指控桃園楊梅一處警犬學校虐狗。圖/翻攝自網路
位於桃園楊梅的
龍杰訓犬中心 是知名的警犬訓練學校,
今天有離職員工在網路爆料訓犬師有虐狗情事,畫面驚悚,
桃園市長
鄭文燦 獲悉後,
第一時間 就請動保處長王得吉率隊實地調查,
訓犬
員工坦承 不當管教犬隻,
至於
犬隻傷口惡化 ,業者稱是
老狗死亡 ,
已要求動保處依調查結果從嚴裁處,將重罰
虐犬者7萬5千元 ,
之後也將持續調查。
一名爆料網友今天貼出影片,指號稱亞洲第一的警犬訓練所訓練環境惡劣,犬隻食用碗內有滿滿的蟑螂,還有將近卅、四十隻瘦弱見骨、皮膚病化膿的狗猶如等死,還有影片拍下中心內的訓犬過程,指訓犬師
用腳踹、狠抽狗繩、騰空掉甩 等方式,
若狗死亡就
挖洞就地掩埋 ,
他希望相關單位重視,救救那些毛小孩。
鄭文燦獲悉此事後相當重視,他立刻指示動保處現勘稽查,鄭表示,針對網路流傳的影片中,員工使用暴力不當管教犬隻的行為,該名員工已承認,動保處將依違反動保法從重裁罰,
並且
要求該業者嚴格管理 員工訓犬方式。
動保處長王得吉說,依據動物保護法
第6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
動保處依違反同法第30條第1款,
可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從嚴裁罰7萬5千元。
至於不當飼養
受傷犬隻及放任傷口惡化 的照片,
業者表示犬隻是老犬隻已死亡。
鄭文燦要求動保處必須再調查蒐集完整證據,
嚴加稽查是否還有其他違法情事。
「虐待動物的行為令人痛心!」鄭文燦表示,惡意對動物使用暴力與傷害都是不道德的,市府對於民間飼養場所會加強督導。另也呼籲,民眾若有獲悉虐待動物事件,請儘速向動保處舉報,讓動保處可以介入處理,杜絕可能的違法與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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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警犬訓練所驚傳虐狗!
訓練師鞭打狠踹狗兒影片瘋傳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0日
2019-10-10 17:58
自由時報[記者許倬勛/桃園報導]
民眾在臉書「爆料公社」控訴桃園市楊梅龍杰警犬訓練中心虐狗。(記者許倬勛翻攝)
2019-10-10 17:58
[記者許倬勛/桃園報導]
享譽國際、屢奪世界訓犬賽大獎的桃園市龍杰警犬訓練所,
近日遭爆疑似虐狗、內部環境惡劣,影像在網路上瘋傳,引起網友撻伐;
陳姓業主表示,經內部調查,轄下訓練師因情緒失控管教不當,難辭其咎, 但園區環境可受公評,懷疑是有人惡意抹黑, 將提出告訴 ;
桃市動物保護處今突擊檢查, 依法向 虐狗訓練師 開罰 ,
但環境部分則查無不法 ,有待進一步調查。
虐狗畫面在臉書《爆料公社》流傳,影片中,一名訓犬師 以牽繩鞭打狼犬 、甚至以 繩索吊起狗兒後甩飛 ,此外,爆料人士揭露的照片中,犬籠內飼料碗滿是蟑螂,狗兒瘦骨嶙峋、皮膚潰爛,環境看來相當惡劣。
爆料人士指控,該名訓練師毫無愛心,平時對狗兒態度惡劣,對於不服管教的犬隻,時常腳踹暴打,園區的狗兒都很怕他 ,且許多老狗因照護不周,出現褥瘡、皮膚紅腫等狀況,業主卻放任不管,讓狗兒緩慢等死,外表光鮮亮麗的訓練所實則如地獄。
對於種種指控,龍杰警犬訓練所 負責人陳俊杰 表示,他從事訓犬30多年, 訓練方式雖嚴格,卻從未向狗施暴 ,詎料 近日他出國參賽 ,卻傳出虐狗情事,經內部調查,盧姓訓練師坦承情緒失控導致,願負法律責任、向社會公眾道歉,而作為師傅的他,也未善盡監督責任, 未來會嚴加檢討 。
至於內部環境惡劣一事,陳俊杰大喊冤屈,他說,園區有兩千多坪大,軟硬體設備都是業界之冠、可受公評;陳說,訓練中心內共有40多隻狗 ,依年齡分區居住,年邁的狗兒安置在其中一區,老狗像老人一樣,身體會有大小病痛,有些活動力差的會出現褥瘡,訓練師會為狗兒噴藥,照片中傷口周圍藍綠色的部份即是藥劑。
至於犬籠內一隻黃狗口內滿是鮮血,陳解釋,當時是 因助理套上繫繩要帶狗兒出籠, 不料牠瘋狂 啃咬狗繩 ,導致口腔受傷出血,為避免狗兒過度亢奮休克,趕緊放回籠內,如今狗兒已矯正完成送回主人身邊,且主人也知悉上述狀況。
陳俊杰說, 園內的狗 隻死亡多是急病或老死,因園內遼闊、植有許多樹木,狗兒離世後,會安排在園內土葬,陳也強調,從業以來堅持環境清潔,犬舍每日都會清洗兩遍,碗內怎麼可能會有大量蟑螂?
「管教不當是事實,但對於抹黑、斷章取義不會姑息!」陳俊杰說,園內的環境可受公評,近日一事是因兩名員工衝突而起,對於爆料人指環境惡劣一事,已嚴重影響多年商譽,預計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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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07年1月9日 桃園五虎將,歃血為盟
老四、陳俊杰 老五、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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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30年警犬訓練所爆虐待!訓犬師鞭打狠踹畫面曝光
所長出面回應了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0日 16:30
ETtoday寵物雲 記者吳鎮良/採訪報導
桃園一間擁有30年經驗的警犬訓練所驚傳虐待!網路上最近瘋傳一段虐狗影片,畫面中,一名身穿黃色衣服的訓犬師手持鞭子在草地上訓練警犬,但仔細一看,他居然不時的鞭打或是狠踹狗狗,甚至還將牠吊在空中甩,誇張的行為引發上千名網友熱烈討論。(即時接收毛毛軍團訊息!快加寵物雲Line)
警犬訓練所爆虐待,所長回應了!(圖/翻攝自臉書「桃園人桃園事.生活.分享.靠北.討論區」)
▲一段訓練師虐待犬隻的影片在網路上曝光!(圖/翻攝自臉書「桃園人桃園事.生活.分享.靠北.討論區」,下同)
影片中,該名訓練師將狼犬帶至草皮上訓練,
沒想到他一看到狗狗興奮亂跑,竟持紅色鞭條朝其身上鞭打,
甚至強拉牽繩將狗狗騰空吊起狠甩;
透過另一段畫面則可以看到,
訓練師朝著犬隻的身體以及四肢狠踹2腳,要求狗狗坐下,
令人看了相當心疼,而這過程也都被一旁的民眾錄影蒐證。
警犬訓練所爆虐待,所長回應了!
(圖/翻攝自臉書「桃園人桃園事.生活.分享.靠北.討論區」)
▲警犬訓練所爆虐待,陳所長表示,「訓犬師粗暴對狗狗屬實,
但給狗狗吃蟑螂、不讓狗狗擦藥,絕對沒有!」
另外,有網友爆料,這間亞洲第一的訓練所裡將近有30多隻瘦弱見骨、皮膚病化膿的狗,環境極差無比,狗狗的飯碗裡還有一堆蟑螂。《ETtoday寵物雲》的記者致電該間訓練所,
陳姓所長 對此則表示,「這根本不是事實,
是
訓練師和助理的私人恩怨 ,
該名拍照上網的助理上月已自行離職。」
關於有
狗狗滿嘴鮮血 、
犬隻死亡挖洞就地掩埋 的消息,
陳姓所長則回應說,「那是
大約三個月前的事情 ,
這隻狗狗連主人都會咬,所以飼主將狗狗送來我們這做行為矯正。
有天工作人員要牽牠出來時,
牠掙扎的咬繩子,才會咬到滿嘴鮮血 。
至於狗狗就地掩埋,那隻狗是
我們自己的狗,大約6歲左右 ,
牠在夜晚突然
胃扭轉 死亡,我們將牠土葬在訓練所裡,
處理完還有上香、燒金紙。」
但是關於影片中訓練師疑似虐待犬隻的行為,
陳所長透露事情屬實。他說,
「那名訓犬師大約24歲,大學一畢業就來到我們這裡,
目前
做了快兩年 ;
當天 他可能情緒上出了點狀況 ,但是他也必須要為自己做的事情負起責任,目前已交由動報處處理,不論最後結果會怎樣,他都必須接受法律上的制裁。今天許多記者前來關心,他也在媒體面前向社會道歉,做為他的老師,我感到相當羞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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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皮膚化膿長蟲!警犬訓練所「鞭打、猛踹」
死了就地掩埋...同伴含淚抖縮狗籠
ETtoday寵物雲 | ETtoday新聞雲
https://pets.ettoday.net/news/1554522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0日
2019年10月10日 16:26:00
記者陳韻如/綜合報導
桃園一間警犬訓練所被爆出虐狗,訓練師不但在訓練期間不斷鞭打警犬外,還出腳猛踹,甚至將狗騰空吊起來甩。除此之外,有民眾發現訓練所環境極差,不但臭味沖天,就連給狗吃的食物上都長滿了蟲,更誇張的是,狗碗裡還有滿滿的蟑螂。
此外,裡頭每一隻本該是威風凜凜的警犬卻全都骨瘦如柴,
有的還染上皮膚病,傷口全化膿長蟲,模樣相當悽慘。
此外,民眾還提到,這間訓練所的訓練方式非常殘忍,「以虐狗、電擊項圈、毆打流血斷腳、把狗騰空吊起來甩等方式,若狗死亡挖洞就地掩埋!且
非法繁殖高價買賣 狗犬並以洗腦話術,
讓這些狗主人花費數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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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轉傳分享(警告 有血腥照。 龍杰虐狗!不能沉!
寵物.10月10日 23:01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431395253731611/permalink/1314883752049419/
針對龍杰警犬訓練所所引出來的風波以下是爆料者所口述有幾點要澄清說明的
第一:爆料者自述經過了一天的沉思,原本以為此Po文會改進龍杰警犬訓練所老狗的環境及飲食,以及對於盧姓訓練師長期虐犬的行為給社會大眾一個公平明確的交代及處理,
沒想到陳所長的後台太好,讓這件事在連續假期中竟然以超快的速度
處罰七萬五千元,想令這件事草草落幕 ,
近四十條老狗的餘生 就被這七萬五千元給收買了,另外讓爆料者憤憤不平的是,陳所長竟然還想找律師來對爆料者提告,這種不知悔改、做賊喊抓賊的心態令爆料者憤怒不已,爆料者並非想針對訓練所及陳所長,完全是就事論事希望予以改進
第二:盧姓訓練師的
施暴行為是長期的 ,並不是所長所言偶發單一行為(爆料者已經從影片中暗示,盧姓訓練員的穿著由冬天至夏天,爆料者已蒐證長達近一年的時間,包括犬舍的環境、衛生、飲食以及場內人員包括所長等人一些脫序的訓練情形),爆料者言念在陳所長對犬界三十餘年的貢獻,沒有功勞也有苦勞,
只想針對訓練的方式及環境等等,
完全無意針對訓練所及負責人 ,煩請陳所長懸崖勒馬做些善及對的事情
第三:爆料者只希望所長能把場內狗的健康以及衛生環境多加注意及關懷照顧,不要因為是
沒有利用價值(繁殖、老犬、退役)的狗 就一天僅喂一餐,連一點抵抗力都沒有,包括水盆及食盆的乾淨以及食物的新鮮與否
最後,請所長不要昧著良心說一些話來掩蓋事實,否則這一年的蒐證會越爆越多、越爆越大,而這並非爆料者所願,若陳所長願意把狀況真正改善,我爆料者將會把所有文章自動下架,畢竟孰能無過,每個人都會犯錯但也要給他改過的機會,您有錢可以請律師、
您的結拜兄弟是市長 但我有愛以及廣大熱愛毛小孩的朋友都是我後面最堅強的支柱,言盡於此請您三思
Ps 另外附上數則照片及影片,您可以再昧著良心說這是單一行為偶發事件嗎?數數看幾條狗了
訓練影片1
米克斯(冬天 ) 扯頸、甩飛
訓練影片2
拉布拉多(夏天 )
訓練影片3
服從總冠軍犬(冬天 ) 吊頸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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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轉傳分享(警告 有血腥照。 龍杰虐狗!推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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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心牧場
10月9日上午9:40 ·
緊急聲明:
昨天傍晚傳出「桃園龍杰警犬訓練所」疑似虐狗一事,據悉政府相關單位已經進行瞭解。
我們不是公家機關,無法得知真實狀況,但我們深知,牧場是親子同樂,且富有教育責任的園地。
所以,原訂10/10號,牧場邀請「
桃園龍杰警犬訓練所 」來場進行
訓犬表演 ,在真相未明朗前,我們必須取消;同時,由該單位協助的「
萌犬趣味賽」其中一個關卡-「汪汪障礙賽 」,也同步取消。
至於親子寵物運動會的另外三個關卡,會照常進行,希望主人和寵物可以開心同樂!
我們重申,尊重生命!愛惜動物!是埔心牧場立園的核心價值,絕不能有一絲一毫的疑慮。
很抱歉!引起關心!埔心牧場會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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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寵物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2018年12月27日 ·
本會還是再次提醒
有意從事特寵業(
繁殖、買賣、寄養 )
請一定要符合以下規定:
1. 申請
『商業登記證』
2. 申請『
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
※合法業者應在所有對外廣告文宣上
加註『特定寵物業許可證』證號
讓消費者安心選購。
※請協助轉發相關新聞
以輔導“
無照單位 ”盡快合法請證
寄養業務認定標準:
有『收費』 代為照顧犬、貓的行為即為
寄養
含
住宿、安親、狗狗幼兒園、寵物保母、中途 ...等文字,
都會被納入寄養行為認定。
~~~請勿以身試法~~~
相關罰則已被修改上限
動保法第25-2條:
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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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寵物業換證倒數 << 貓 列入特定寵物
儘速換證以免受罰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07:30 2018/09/04 中時 張立勳
經營貓買賣及寄養業者請趕緊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
否則
10月17日起將受罰 。(北市動保處提供)
農委會去年公告修訂《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
將
貓 列入特定寵物,
經營犬貓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須於1年內,
即今年10月17日前完成換證,屆期北市動保處將啟動稽查。
為協助寵物業者清楚了解修法內容及申辦注意事項,
北市動保處自去年11月起積極舉辦業者說明會及實地輔導,
已舉辦多次法規修正、業者申辦許可說明會及座談會,邀請現有特定寵物業業者及經營貓之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等相關業者與會。
動保處強調,過去只有經營狗繁殖、買賣、寄養須受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範,近年飼養貓的數量大幅增加,此次修法將貓納入特定寵物,販售貓隻以及提供貓寄宿服務的旅館業者,皆須申請,緩衝期只到今年10月17日。
動保處提醒,屆期未取得許可證而經營犬貓繁殖、買賣及寄養業,經查獲將依《動物保護法》裁罰1
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罰鍰,
並不得繼續營業 ,業者務必加速換證及申辦腳步以免受罰。
動保處長宋念潔表示,此次修訂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除大幅度修正
飼養設施 規範外,
也增訂寵物店家的
專任人員資格 條件,
並需有配合的
特約獸醫師 作為其諮詢對象,
及
買賣業者需和寵物登記站簽約 等規定。
她說,另因北市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範,
寵物寄養及買賣業者申設地點僅能於商業區內有條件經營,若業者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勘察設施是否符合新制規範,皆可致電動保處(02)8789715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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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特寵法分享
https://www.ptt.cc/bbs/dog/M.1530255938.A.F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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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牧字第 890040233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13條
。
2.
中華民國98年 1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70041624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全文20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寵物業管理辦法 )
3.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60043614A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7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附檔:
附表一:繁殖場應具備之設施.ODT
附表二: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應具備之設施.ODT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第 3 條
經營特定寵物繁殖之業者(以下簡稱繁殖業),
其特定寵物繁殖場(以下簡稱繁殖場)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一。
經營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業者(以下簡稱買賣業或寄養業),其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場所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二。
第 4 條
繁殖業、買賣業或寄養業(以下簡稱特定寵物業),應於每一特定寵物繁
殖場、買賣或寄養之場所(以下簡稱營業場所),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且無第三項所定情形之專任人員一人以上:
一、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
二、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相關系、科
畢業。
三、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
利相關專業訓練二百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
四、營業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
特定寵物業負責人具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者,得以負責人兼任
前項專任人員,並以兼任一場為限。
前二項負責人、專任人員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
(以下簡稱特約人員),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規定,經裁罰、緩起訴或有罪判
決確定。
二、有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第 5 條
申請許可經營特定寵物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其公司(或商業) 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及負責人或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符合前二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檢核表。
三、載明營業場所名稱、地址、面積之位置圖及平面配置圖。
四、營業場所土地、建築物非屬負責人單獨所有者,其合法使用之證明文
件。
五、特定寵物
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 。
但未申請繁殖項目者,免附。
六、因停業、歇業或有其他事由
無法繼續飼養時 ,
將
特定寵物妥善處置 之
規劃書 。
七、繁殖業及買賣業,應檢附委託寵物登記管理辦法所定登記機構辦理登
記之契約,或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受委託為登記機構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之內容應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特定寵物業兼營繁殖場、買賣或寄養者,應就全部兼營項目,依第一項規
定申請許可。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申請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經依第十四條規定廢止許可者,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次依前條第
一項申請許可。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
定寵物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二、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姓名或名稱。
三、經營業務項目。
四、特定寵物種類及最大飼養數量。
五、許可證有效期間、許可年、月、日及字號。
前項第五款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展延有效期間者,應
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未變更之項
目,免附相關文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但最近一次申請展延或初次
申請許可時已檢附之文件,其所證明或記載之事實未發生變更者,免再檢
附。
特定寵物業經領得許可證後,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及
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同業公會。
第 8 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
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
更登記。但負責人、營業場所之地址或面積變更,應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重新申請許可。
特定寵物業之特約人員、登記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9 條
特定寵物業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許可
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其屬繁殖業或買賣
業者,並應檢附特定寵物繁殖、買賣紀錄文件及安置說明。
二、停業在一年以下者,應自開始停業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停業報告書
,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其屬繁殖業或買賣業者,並
應檢附特定寵物之安置說明。
三、除依第四款延長停業期限者外,停業超過一年者,視為歇業,應依第
一款規定辦理。
四、無法於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且具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停業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
一次為限。
五、復業者,應於復業前一個月內,填具復業報告書,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10 條
經營特定寵物業,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一、由專任人員每日照實記錄特定寵物之飼養管理與照護情形,並保留二
年備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專任人員應
在場配合。
二、以特約載明由特約人員辦理第三款所定事項。但負責人或專任人員領
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切結,
並由其辦理第三款所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三、由特約人員辦理特定寵物飼養、照護之專業諮詢、技術協助、檢視特
定寵物及將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情事,主動通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
四、繁殖業及買賣業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寵物晶片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之登記機構為之,並照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
表。
五、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六、繁殖業應照實記錄供繁殖用特定寵物之配種、繁殖情形,並保存三年
。
七、買賣業應將記載特定寵物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晶片號碼、
外觀顏色、特徵、絕育情形、來源特定寵物業名稱及許可證字號之文
件懸掛於特定寵物展示籠外供閱覽。
八、買賣業應照實填寫買賣紀錄表,並保存三年。
九、繁殖業及買賣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底前,將上一季寵
物晶片使用情形表,彙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十、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應依第八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十一、停業、歇業或復業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十二、因停業、歇業或其他事由無法繼續飼養者,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
款之規劃書妥善處置特定寵物。
依前項第四款規定應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之特定寵物為貓者,準用寵
物登記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 11 條
特定寵物繁殖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繁殖之特定寵物,不得來自未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之繁
殖業或買賣業。
二、特定寵物供繁殖前,應由獸醫診療機構或指定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及特
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並出具證明文件。
三、有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之特定寵物,不得供繁殖之用。
四、供繁殖之特定寵物,滿一歲以上始得進行交配、繁殖;超過七歲者,
應為其絕育。但繁殖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
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且該未絕育之特定寵物,應以隔離或其他方式
防止其交配、繁殖。
五、供繁殖之特定寵物,
於
連續二年度內 之繁殖胎次,
不得超過三次 ;
終生繁殖胎次,不得超過七次 。
六、特定寵物
出生後應即植入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 。
但經獸醫師診斷不適 植入晶片者,
於獸醫師診斷書所載不適植入期間屆滿或條件成就前,
得免植入晶片及辦理登記。
七、特定寵物於寵物登記前死亡者,
應加以記錄及由獸醫師開具證明文件
,並保存一年備查。
八、
繁殖場之專任人員 ,
應每年參加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之
動物保護及飼養管理相關訓練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指定機構、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12 條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
不得買賣之 :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第 13 條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 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將下列
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 ,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
來源母 犬或貓之
晶片號碼 。
第 14 條
特定寵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
定。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應申請登記者,經限期令其辦理登記,屆期未
辦理完成。
三、連續二次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
法評鑑結果為丙等。
四、經廢止許可二年後重新領有許可,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依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評鑑結果為丙等。
特定寵物業有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十一款、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或前條規定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得廢止其許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特定寵物業許可確定者,應通知公司登記
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主管機關,及商業同業公會。
第 15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辦理特定
寵物業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16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之特定寵
物業,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於該一年期間內,不受第三條、第四
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屆期未完成換發者,原許可證失其效力
。
經營貓隻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業,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
年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該
一年期間內,不受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 1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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