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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9日 星期六
住太偏僻 酒駕騎車免關
法官! 你會害死他的 !
並非完全漠視法律
但漠視自己與他人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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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太偏僻 酒駕騎車免關
中華民國105年1月9日
2016-01-09 03:45 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李男去年喝完喜酒後騎機車回家,涉嫌酒駕;
一審法官認為他2年內3次酒駕被捕,不可輕饒,原本判刑7月要入獄;
但二審法官查出他住處偏僻,
騎機車到附近商店再叫計程車,
回程到了商店,才再換騎機車回家,
並非完全漠視法律,改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被關。
李男住彰化縣線西鄉,
2013年酒駕,彰化地檢署處以緩起訴,繳交處分金8萬元;
過不久又因酒駕,彰化地院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併科罰金2萬元。
去年3月,李男第2件酒駕案仍在審理,
他到彰化市餐廳參加弟弟嫁女兒喜宴後,
騎機車回家途中轉彎未打方向燈,見警察攔查,心虛加速逃逸時摔車,
被測出酒精濃度超標。
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李是2年內3度酒駕累犯,
依法加重其刑判7個月,不能易科罰金。李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李在2年內3次酒駕實屬不該,原該從重量刑,
但第3次酒駕當天是因住的地方很偏僻,不易叫計程車接送,
才騎機車到住家附近商店停放,請老闆娘代叫計程車搭到餐廳,
喝喜酒後再搭計程車回商店,騎機車回家,代表尚知節制。
高分院指出,量刑應審酌
行為人行為及兼顧比例、平等原則,符合民眾法律情感。
李騎機車到商店搭計程車,並非完全漠視法律,
且未肇事使他人受傷,加上要接送87歲母親洗腎,改判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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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易科罰金18萬元,不需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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