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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2年開槍飛車賊
台北地檢署曾兩次不起訴,但皆被高檢署發回。台北地檢署於第三次偵查後,認定當時情況不符合急迫性,有過失責任,將張姓員警起訴
死者家屬另於104年向台北市警察局請求國賠遭拒絕,於同年提起國賠訴訟
107年法院駁回死者家屬的國賠訴訟。
民國108年1月9日法院判決無罪,但民事賠償家屬80萬元
@@《警械使用條例》草案2020年5月就已送立法院,該年12月也完成內容審議,但目前尚待立院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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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修法延宕綠指鄭天財 藍反擊:民進黨哪個法案過不了
潘維庭
2022年8月24日 週三 上午10:43
台南2名員警遭殺害,再度掀起各界討論警械使用時機,立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23日晚間在臉書表示,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2020年12月28日完成《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相關審查,進入委員會協商階段,但時任召委、國民黨立委鄭天財不排委員會朝野協商,「程序無法繼續進行」。但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則對此反駁,指是朝野沒有共識,警政署沒有積極溝通和拿出版本。
曾銘宗今(24)日上午告訴《風傳媒》,鄭天財時任召委審查時,朝野對修法內容仍有未達共識的地方,鄭天財要求警政署要跟有意見的朝野立委積極溝通後,還要拿出具體條文文字,才能做後續的協商,但內政部或警政署都沒有做到。
曾銘宗強調,警政署沒有拿出建議修改後的版本,朝野朝商根本無法進行起。他並質疑,對於《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顯見民進黨也沒有很在意、也沒有催,以現在的立法院席次生態,民進黨想過的法案哪個過不了,不想過的哪個過得了,在內政委員會的立委還比國民黨多。
另外,在23日的行政院記者會上,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指出,警政署曾於今年7月28日拜訪鄭天財,「希望能持續在下會期加速通過」。曾銘宗也直指,到今年的7月28日立法院都已經休會了內政部才想到,「可見之前沒有任何動作」。
鄭天財:已請警政署盡快向提案委員說明
鄭天財則回應《風傳媒》,稱當時審查完峻後,有請警政署就尚無共識的條文先與各別委員說明請益,或提修正建議對案,以便朝野協商順利,「我已請警政署盡快向提案委員說明請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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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條例躺立院2年警基層辛酸 網怒:對得起李承翰?
上報快訊/施佳序 2022年08月24日 15:40:00
警械條例在立院拖了2年,不少網友替基層賣命警員叫屈。(取自台北波麗士臉書)
台南市2名警員遭殺害引發社會震驚,警察用槍時機再次被拿出來討論,行政院去年就將《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送至立院審查,卻躺了1年沒進度,民進黨團柯建銘表示下會期會盡速協商處理,仍遭不少網友質疑執政黨可以為了一些法案一大早排隊排審,甚至用人數優勢強勢過關,拖延那麼久不審,「對得起李承翰等已犧牲的警員嗎?」
台南2警殉職!《警械使用條例》加速修法 柯建銘:藍綠有共識
葉書宏2022年8月23日 週二 下午8:42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今(23日)表示,不會讓兩名員警的生命白白犧牲,行政、立法合作,讓第一線員警執法再無後顧之憂。(報系資料照片)
柯建銘今(23日)透過臉書表示,震驚全國的台南殺警案,在所有警察同仁的努力下,終於在今天凌晨,將嫌犯逮捕歸案。代表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再一次的,對兩名逝去員警的年輕生命,表達最誠摯的哀悼。他強調,公權力不容挑釁,讓所有警察同仁,在第一線執法時,可以毫無後顧之憂的使用警械,打擊犯罪,並保護自己的安全,是民進黨執政團隊無可迴避的責任。蔡總統也做出三點指示,第一、推動警械使用條例加速修法。第二、強化警察同仁執勤所設備。第三、通盤檢討外役監標準。柯建銘說,2020年12月28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完成相關審查後,就進入委員會協商階段,因時任召委鄭天財不排委員會的朝野協商,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希望下會期鄭委員能儘速排協商,如委員會協商沒有結果,才能再請院長游錫堃進行院會的朝野協商,以利院會三讀,這點今天與國民黨達成共識,下會期會儘速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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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殺警案曝值勤風險 《警械使用條例》草案已躺立院1年半
上報快訊 2022年08月23日 18:22:00
行政院今天召開記者會,希望立院加速推動警械使用條例草案。(陳愷巨攝)
台南警員曹瑞傑、凃明誠昨天(22日)追查機車竊盜案時,遭嫌犯林信吾持刀砍殺,而林嫌在今天(23日)清晨落網。然而,這起案件不僅震驚社會,更讓警械使用時機再次被討論。對此,行政院今天表示,《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早在2020年12月就完成內容審議,期待立院能加速推動。
警員在值勤時遇到什麼狀況能用槍、若造成傷害後續責任如何歸屬,都是基層警員重視的事情。行政院今天稍早召開記者會,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在會中表示,《警械使用條例》草案2020年5月就已送立法院,該年12月也完成內容審議,但目前尚待立院推動。
陳宗彥也說明,這次修法的重點是警員在使用槍械時,可以就現場的情況,若有適合的器具,也可視為警械;另外,就是以國家賠償原則推動,讓警員在使用警械時沒有後顧之憂。
而羅秉成則表示,《警械使用條例》的修法,是讓警員在值勤時使用警械有更多彈性,若警員使用警械造成人民傷亡,只有在故意的情況之下才求償,過失不求償,跟國賠法不一樣。
羅秉成也說,除了《警械使用條例》修法之外,法務部也推動妨害公務修法,希望透過加重刑期,減少警方或其他公務員在執勤時受到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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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芯爆民進黨 為「陳菊代理人」放寬外役監資格
11:46 2022/08/24 中時 楊亞璇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徐巧芯爆民進黨為「陳菊代理人」放寬外役監資格。(摘自徐巧芯臉書/楊亞璇台北傳真)
明德外役監逃犯林信吾殺害2名台南員警,各界譁然。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徐巧芯昨指出2020年《外役監條例》修法,當時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人提案放寬遴選資格,並以人數優勢通過。徐巧芯今天再爆原來竟是為了讓有前科的民進黨地方大老修法,這名人物是有「陳菊代理人」之稱的民進黨的前中常委李清福。
徐巧芯在臉書說,「出事了才喊檢討外役監遴選標準,沒事的時候修法讓自己人舒服?」昨天她發現民進黨突然在2020年六月通過修法,放寬外役監的規定,後來馬上收到了網友爆料,原來這是一場「量身打造」的修法,為了讓一個有前科的民進黨地方大老能夠到明德外役監過爽日子,高雄的立委們團結在一起替他修法。
徐巧芯披露,這名關鍵人物是民進黨的前中常委李清福,這個名字雖然聽起來不是很知名,但只要去查,就知道他才是真正的大咖,他的暱稱是「陳菊代理人」,更被媒體稱呼過為「陳其邁大將」。不管高雄民進黨的政權如何交替,永遠都有他,蔡英文競選總統時,他也擔任「大高雄後援會總會長」,在民進黨內的關係極其良好。
徐巧芯說,李清福曾經因為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原本應該因為「累犯」身分無法申請外役監,但民進黨立委修法通過後,放寬累犯身分6個月以下徒刑均可申請,這個因為貪汙罪被判10年的人,在2020年9月到明德外役監,推估大約6月左右申請。「這個時間點,是不是很巧合呢?」民進黨的高雄立委們2020年6月一修法放寬資格,李清福馬上就申請成功。
徐巧芯更貼出一張合照,她強調,這張照片一眼看到陳菊、李清福,現場有人穿著2020的民進黨制服,顯然時間點是2020之後。
她說,照理來說李清福2017年入獄,貪汙犯應該要好好待在監獄,怎麼會在外面跟陳菊拍照呢?因為外役監是可以請假的,這是不是李清福在外役監第一次申請放假,一出來就急著跟一票高雄的政治人物見面呢?其他穿著「2020 Taiwan」的幾位,是否也是民進黨的政治人物呢?
徐巧芯批評,為什麼我們的監察院長會跟貪汙犯混在一起?整件事情是不是監察院長陳菊在運作?否則為什麼提案放寬外役監條例的提案人邱志偉、邱議瑩、趙天麟、許智傑等全部都是高雄立委?
徐巧芯說,為什麼當年國民黨跟時代力量都提案「貪汙犯不得參院外役監遴選」,但民進黨卻利用人數優勢直接封殺。「阿就是要給貪汙犯去的,給你過這條不就白搞了。」
她炮轟,蔡英文現在說「外役監條例」要通盤檢討條件與標準,但上一次有機會可以修法的時候,卻選擇為了高雄的「黑派新教父」量身打造一個新天堂,這不是很諷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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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警察不敢用槍!9年前他擊斃飛車賊 官司纏6年還賠80萬
19:272022/08/23 中時新聞網 林毅
張景義開槍飛車賊,經歷6年官司後,終於獲得無罪判決,但民事仍賠償嫌犯家屬80萬元。
台南2警遭殺害震驚社會,也讓警方用槍時機問題再度浮上檯面。而就在9年前,北市萬華警分局員警張景義為了保護民眾,擊斃在西門町飆車逃逸的黎姓嫌犯,從此被訴訟糾纏長達6年,最後雖獲無罪,但仍賠了嫌犯家屬80萬元,讓人搖頭。
2013年七夕,張景義到西門町處理民眾報案,意外撞見飛車逃亡的黎姓竊賊,黎姓嫌犯自撞後,他立刻衝到前方拔槍喝令下車,未料黎男踩下油門往他衝了過來,考量後面擠滿了人潮,恐釀重大傷亡,張景義只好開槍,因此擊斃嫌犯。
張景義擊斃飛車賊,2019年定讞無罪,表示心理壓力輕鬆不少,刑事局長黃明昭當時也慰勉張員。(林郁平攝)
張景義表示,他當下試圖打破輪胎讓車子停止,但其中一槍穿過擋風玻璃,打穿黎男腹部,從此面對的就是無盡的寫報告與跑法院,身心俱疲,雖然在2019年法院還他清白,判決無罪,但民事部分仍須賠償家屬80萬元。
張景義也感慨,若法令允許機藏員警預先使用警械警告嫌犯,2位學弟也不會丟掉性命,但實際上只能確定嫌犯有攜帶攻擊性武器,才能掏槍,他也質疑,制定法律的學者,大概連槍都沒碰過,不知道拔槍到開槍要耗時至少3秒,這期間若對方有攻擊意圖,員警幾乎反應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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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勇喊大膽用槍 他開槍換來纏訟6年:提槍都覺得沉重
19:11 2022/08/23 中時 陳薏云
102年~~110年 共有6起警方用槍遭訴案例,
其中更有員警因開槍擊中嫌犯肩膀而遭判賠104萬
王鴻薇則表示,自2013年至去年共有6起警方用槍遭訴案例,其中更有員警因開槍擊中嫌犯肩膀而遭判賠104萬,令第一線執法員警對於危急情況用槍綁手綁腳,就怕「開槍上法院,不開上醫院」,倘若開槍後輕則有寫不完的報告,更甚要不斷上法院,重則可能遭撤職查辦,呼籲中央應檢討「警械使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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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警合法用槍 新莊警誤殺拒檢女乘客檢方不起訴
2022-08-23 16:47 聯合報/ 記者柯毓庭/新北即時報導
新北市新莊警分局警備隊潘姓員警去年4月25日朝拒檢車輛開槍,擊中坐在車輛右前座的30歲林女,造成林女死亡,被依殺人罪移送;新北地檢署支持警方合法用槍,不起訴處分;另林女涉及遺棄致死罪部分,檢方另案調查。
去年4月25日,30歲死者林女搭乘29歲林姓女友人轎車,車內藏毒,深夜11時許行經新北市新莊區時遇警方臨檢,當時員警見林女未飲酒,本欲放行,潘員此時發現車主遭通緝,拍打駕駛車窗示意停車受檢,林女怕無照駕駛與毒品被發現拒檢逃逸,先衝撞前方停等紅燈小貨車,又倒車衝撞路旁轎車,左輪還輾到潘員的腳。
潘員站到車輛前方持槍喝令「停車」欲攔阻,林女卻駕車衝撞潘員,潘員被撞趴臥在車輛引擎蓋上拖行,此時向前擋風玻璃擊發第一槍,潘員落地後又朝車輛左側輪胎射擊第二槍,第二發子彈不慎擊中坐在右前座的死者。
林姓女友人駕車逃逸,原以為死者傷勢不重,繞了一圈躲避追緝,直到死者痛苦表示「姊!我受傷了,帶我去醫院。」林姓女友人才前往林口長庚醫院,將死者丟在急診室門口逃逸。距離事發已50分鐘,死者意識模糊,搶救無效而不治。
死者母親受訪稱警方執法是正確的,但覺得是不是「執法過當」,認為警方開槍時好像就是隨便亂揮、隨便射擊這樣,「他第二槍不是對著輪胎,而是朝著駕駛座致人於死命這樣,希望請檢察官調查。」
檢方認為第二槍是否符合「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是關鍵,調查潘員朝車輛喝令「停車」,林女卻沒有停車跡象,還加速衝撞潘員,當下別無他法阻止林女行為,且當時潘員已有危險,又有其他員警、民眾在場,屬於急迫需求,潘員朝左前輪射擊符合「急迫需要」。
檢方又依據警方重建現場彈道,不排除潘員當時是朝著車輛引擎室、左前輪等處射擊,審酌當時林女駕車拒檢、數度衝撞車輛、員警,繼續逃竄恐危害公眾,認定潘員「未逾越必要程度」,符合合法用槍。
對於死者家屬指控潘員朝擋風玻璃開槍有殺人之意,檢方認為潘員與死者素昧平生,僅因欲攔查車輛調查,且死者非駕駛,兩人之間沒有重大仇恨,潘員沒有殺人理由,況且依據彈道重建,難以認定潘員是刻意朝死者射擊,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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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111年6月
12條緞帶480元太貴,向店家理論罵「黑店」被告,慘賠1萬元代價。
2022/06/27 20:28 自由時報〔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
嫁來台灣的越南籍陳姓女子分擔家計,幫人縫改衣褲,趙姓婦人花480元請陳女裁縫12條長、短蕾絲緞帶,後來卻發現還有店家收費較低,怒帶不同材料的緞帶,上陳女裁縫店理論,稱為「黑店」,反質疑她收費偏高,還罵稱「你那時候在騙我錢」、「…賺這個黑心錢」等語,陳女不甘受辱告趙女公然侮辱,求償20萬元,結果刑事不起訴,民事判賠1萬元。
判決書指出,越南籍新住民陳女於前年12月間,以每條緞帶均價40元,接受趙女委託裁縫製作緞帶,報價12條緞帶共需480元,趙女當時認為價格合理,立即付清款項月底再取貨,事後她發現其他店收費比陳女便宜,憤而上門理論,罵對方「到台灣來過生活賺這個黑心錢」、「我會幫你宣傳這家黑店」、「你那時候在騙我錢」等語。
陳女不甘受辱,出現失眠、沮喪等症狀,曾就醫看精神科,怒告趙女公然侮辱,並民事告訴求償20萬元;被告趙女辯稱因陳女收費貴,覺得受委屈才和她爭執,更何況陳女還告她刑法公然侮辱罪,檢方並不起訴,主張未侵害其人格權。
高雄地院簡易庭認為,雖然趙女經雄檢處分不起訴,但刑事構成要件與民事要件不符,並不影響民事法庭的判斷,趙女的言論已超越合理評論的範疇,有鄙視輕蔑對方,就算收費過高,也不該貶低陳女人格,衡酌兩女家庭背景,判趙女應賠對方1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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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評論網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2044
2019/07/15, 社會
同為警察執法使用槍械,為何兩案判決大不同?
法操是一個司法監督媒體,將以檢調問題作為監督重點,揪出台灣大小案件的檢察官繆誤。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警察為了追捕嫌犯獲通緝犯,難免會有使用槍械的必要情形。過去也有員警在追緝通緝犯的過程中,不慎擊斃通緝犯的新聞。該名員警被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最後被判刑6個月定讞。為什麼都是警察執法使用槍械,卻有不同的判決呢?
2013年8月13日,台北市萬華區,發生了警察追捕嫌犯的事件,過程中因為嫌犯為了躲避警方追捕,將車行駛上中華路的人行道。張姓員警為了避免嫌犯繼續加速狂飆,導致周遭行人的危害,故持槍朝嫌犯所駕駛車輛射擊兩槍,嫌犯因此不慎死亡。
死者家屬對張警員提起告訴,但台北地檢署曾兩次不起訴,但皆被高檢署發回。台北地檢署於第三次偵查後,認定當時情況不符合急迫性,有過失責任,將張姓員警起訴。2018年1月9日,張姓員警獲地方法院「無罪」判決。
警察為了追捕嫌犯獲通緝犯,難免會有使用槍械的必要情形。過去也有員警在追緝通緝犯的過程中,不慎擊斃通緝犯的新聞。該名員警被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最後被判刑六個月定讞。為什麼同為警察執法使用槍械,卻有不同的判決呢?
判斷一:是否有急迫用槍枝情形?
本案在嫌犯將車開到人行道上後,雖然因為撞到阻車擋而停下來,但在張姓員警大聲喝令「停車、下車」,嫌犯並無任何動作也未熄火,保持車輛在隨時可以加速移動之狀態。而此時,嫌犯的車子又開始移動,張姓員警為了避免嫌犯開車在人行道上疾駛,對路人造成危險,當下也沒有其他警械可以替代,使用槍枝符合急迫情形。
判斷二:開槍射擊位置?
另外,張姓員警是朝著朝嫌犯右前輪胎方向射擊,目的是為了盡量降低子彈可能會造成之危害,盡力避免傷及其人致命部位。由於車輛的移動、材質等,都有可能導致子彈偏離,但客觀上張姓員警已經盡到使用槍械的注意義務,所以本案才會獲得無罪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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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Credit: flickr Chi-Hung Lin CC BY-SA 2.0
追緝「嫌疑犯」無罪,追緝「通緝犯」卻被判刑6個月?
至於另一案,為什麼會得到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呢?主因為該通緝犯,並沒有衝撞攻擊員警之意,只是想駕車逃離現場,但員警基於防衛自身及制止通緝犯脫逃的想法,誤認開槍射擊腿部,是合乎比例原則為法律所容許。就打開駕駛座車門,近距離朝通緝犯腿部接續射擊三槍。
法院認為,當朝腿部開槍,並非當下侵害最小的手段。且之後該名通緝犯還是駕車逃跑,最後因失血過多昏迷,車輛偏離道路墜入田埂間。顯然開槍射擊通緝犯的腿部,不能達到防止其逃離的效果。不符合比例原則,故判被告業務過失致死成立。
經歷兩次不起訴,歷時五年終獲無罪判決
警察在面臨執法的急迫狀況下,是否要使用槍械,都是在一念之間。本案無罪判決,相信給警界人員一個相當大的鼓勵。在符合急迫的情況下,且槍枝的使用符合比例原則,是可以合法使用槍枝的。
本案還有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是,經兩次不起訴處分,都被高檢署發回續行偵查,第三次才起訴,但在法院又逆轉判決無罪。而經過地檢署兩次的不起訴處分,高檢署仍執意發回,相信兩者各有各的理由。
但在上級和下級的意見的拉扯,所影響到的,是訴訟纏身的當事人。所幸,為了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法務部自行改革,修正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第13點,於2018年1月起,實施「再議」新制,限高檢署若發回續行偵查,檢察官再為不起訴處分,高檢署若認為地檢署有偵查不完備,除有特別情況外,就應該自為偵查,不可以再發回地檢署。
相信這樣的改革,可以大大減輕一、二審矛盾的現象,也可以減少來回審酌的時間耗費,不僅提升訴訟經濟,也可以減少對人民生活的影響。
2018.09.28案件更新:死者家屬另於104年向台北市警察局請求國家賠償遭拒絕,於同年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法院認為張姓員警開槍的行為以及射擊的位置皆合法且沒有逾越必要程度,都是為了阻止死者繼續開車衝撞造成行人傷亡,最後駁回死者家屬的請求。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76號民事判決
2019.05.31案件更新:根據媒體報導,經過六年,張姓員警終於在高等法院判決無罪後,全案定讞。一、二審認定張員當下確實有開槍急迫性,已盡注意義務,判決無罪。
2018.04.25類似案件:根據報導,台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員警3年前追捕洪姓毒販,因洪姓毒販開槍拒捕引發槍戰,其也在該次事件中中彈身亡,其家屬遂提起國賠訴訟,求償680萬元。新竹地方法院認為,當時狀況急迫,員警開槍涉及車輪制止洪男應有必要且未逾越必要程度;且即便訓練精良的員警,在當時的狀況下,也無法期待能分毫不差地擊中車輪。因此員警在執行職務、行駛公權力並無故意過失,不符合國賠要件,判決洪男家屬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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