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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0日 星期日

檢舉違停剩5項「靜態違規」、41項「動態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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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檢舉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違規臨時停車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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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他成天檢舉違停 反蒐證公布正義魔人照片未違法

2023-09-19 14:09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王姓男子不認同胡姓男子經常拍攝違停車輛並檢舉,拍下胡的照片上傳臉書,貼文「正義魔人出現」、「把警察當小弟」,被告加重誹謗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檢方認為,王稱胡「正義魔人」屬主觀意見表述,貼文也無侵害胡男意圖,處分不起訴

檢警調查,王男今年5月9日傍晚看到胡姓男子正在拍攝交通違規車輛,也拿出手機拍攝胡男影像,當晚將胡的照片上傳個人臉書,貼文「正義魔人出現,把警察當小弟,此人隨身攜帶密錄器」。

胡男知情後提告,警方通知王男到案說明, 製作筆錄後,依加重誹謗罪嫌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函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偵訊時,王男辯稱,胡男一天到晚在當地檢舉路邊、騎樓違停車輛。他覺得有些民眾為了一時方便臨停可以體諒,並認為胡男行為過於「正義魔人」,才在臉書貼文抒發情緒,並沒有要誹謗及損害胡男利益。

檢方查出,胡男去年12月29日曾在基隆市區拍攝路邊違停車輛,並與陳姓市民發生爭執。王男貼文留言欄中,有網友留言「他拍我後還來跟我說,你被我拍照了!傻眼無言」,可知胡男確有頻繁攝錄他人違規停車並檢舉

檢方認為,「正義魔人」多指稱個人以自身價值觀凌駕他人,社會民眾對違規車輛態度莫衷一是,王男無法認同胡男未依違失情節,一律檢舉作為,並稱胡是「正義魔人」,本於客觀事實的主觀意見表述,難認定有貶損胡男名譽犯意;縱使令胡男心生不快,也難用刑法究責。

至於王男在貼文中指胡「把警察當小弟」,也因他在留言中有提到,「打電話報警還很大聲,很凶的說,你現在給我馬上過來」等話,可知王男貼文目的,除宣洩對胡男行為的不滿,也隱含無法苟同胡男對待警察的態度。

檢方認為,王男公布胡男照片,並非意圖侵害胡男權益,也非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損害胡男利益,難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要件。在查無其他積極證據情形下,檢方認定王男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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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修法三讀通過 汽車未讓行人罰6千

薛宜家 林志堅/台北報導 發布時間:2023-04-15 12:31

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恢復民眾可檢舉特定狀況違停,另外,車輛未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過,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至6千元

卡在斑馬線上,擋住行人,這樣違規行為,民眾未來可以檢舉了,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受理民眾檢舉項目,包括人行道和行人穿越道的違規停車,不禮讓行人也可以檢舉。

對於外界質疑,為什麼民眾檢舉違停,仍未納入紅黃線停車,交通部表示,這次修法的核心就是,以「加強保護行人」為出發點,民眾可檢舉的項目,包括人行道,行穿道,橋梁等地點違停,看到車未禮讓行人也可檢舉

交通部路政司專委趙晉緯接受電訪表示,46項民眾檢舉項目,增加到56項「再增加13項民眾檢舉的項目,其中很多都是跟保護行人通行有關的,在人行道違規停車或是違規臨時停車。」

檢舉魔人磨刀霍霍 啥鬼標題 

修法回復檢舉違停項目 檢舉魔人磨刀霍霍 警嘆恐民怨再起

2023-04-15 12:20 聯合報/ 記者劉明岩/彰化即時報導


為避免交通違規浮濫檢舉造成民怨,及減輕警方處理負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去年4月30日起,限縮違規停車等多項檢舉項目,但彰化縣整體檢舉案件反而增加,今年1到3月甚至比去年同期增加近萬件,立法院昨天又修法回復部分違停項目,員警大嘆「父子騎驢」好尷尬,預期檢舉案件會再激增,民怨再起。

交通違規檢舉浮濫,甚至出現檢舉魔人,造成檢舉案件爆增,為避免檢舉密集,違反比例原則,交通部因此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檢舉項目,自去年4月30日起實施,其中針對檢舉案件最多的違規停車方面,紅黃線違停不受理檢舉僅可檢舉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併排等違停,希望能有效減少檢舉案件,減少民怨及警力負擔。

但限縮檢舉項目,檢舉案件反而有增無減,依彰化縣警察局統計,彰化縣2020年的檢舉案件數是8萬5232件,2021年是8萬555件,去年4月30日實施新制後,去年全年檢舉數反而飆到8萬6553件,今年1到3月更高達3萬0038件,比去年同期的2萬0579件,增加9459件。

警方分析,去年交通違規檢舉8萬6553件中,未因違規停車檢舉項目被限縮而減少,違規停車案件仍高達2萬3208件,占28.81%,其次是轉彎未打方向燈8482件,占10.53%,再其次是不依標線行駛6460件,占8.02%。

有警官指出,紅黃線違停不受理檢舉,民眾卻是照打119報案,員警還是得實地到場處理,且民眾檢舉未成案,警方還是得回報檢舉人,反而加重工作負擔,況且很多檢舉案件都是出自「檢舉達人」,他們永遠在挑戰自己,加上行車紀錄器普遍,比較不會挑違停檢舉,反而會去檢舉未依規定使用燈光(打方向燈)違規,檢舉案件才有增無減。

沒想到,道安條例限檢舉項目實施不到一年,立法院昨天又三讀通過修訂案,恢復檢舉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違規臨時停車樣態。有員警感嘆說,恢復這些檢舉項目後,檢舉案件一定會再增加,警方必須再調度人力處理檢舉案件。

彰化縣警察局交通隊長林神改說,此次道安條例修訂,恢復檢舉的項目,主要針對影響行人及車輛通行安全的違停事項,這其實也是警方取締的重點,警方接獲檢舉,會依檢舉相關規定處理。警方呼籲如果用路人只要不違規,就不用怕被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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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爆七條之一修法漏洞:教科書等級議事技巧,交通部騙過整個立法院?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20年我國依公權力舉發的交通違規有1,464萬件,其中440萬1是源自於民眾檢舉,其受理案件中的舉發率高達八成2,表示民眾自救也不無道理,但我國交通違規怎麼會這麼多呢?是因為基礎建設不完善、交通不執法、交通無教育,所以「違規」以及「檢舉」才會跟不健康飲食所造成的血壓跟血糖一樣持續「雙高」,但因為國家角色的缺乏,持續的「雙高」也間接引起違規者與檢舉者的對立。

國家並非想要解決問題,而是要解決提出問題的人。政府沒有要霸氣宣示強化交通基礎建設,卻是要限縮規範民眾檢舉的法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俗稱七條之一),這個替執法者分擔勤務長達26年的檢舉法源,是什麼原因在2021年讓交通部要來限縮?而且這天通過的法律有明顯漏洞,但是沒有任何一位立委指出。這到底是合謀性的沉默,或者只是立委們法學素養不足?以上種種廟堂之上怪現象,要從1996年開始看起。

多年抗戰,人本交通還是輸

1996年12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首次增加了「七條之一」3把人民檢舉納入交通治安的一環,當年的設計目的是要補強執法員警的不足。

2011年4月,交通部刪除警員取締交通違規獎金,警察居然拍手叫好認為洗刷我的冤屈,並進一步表示「我們是為了正義而執勤才不是為了錢」4

2014年陳超明跟羅淑蕾等在第八屆立法委員任內,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5意圖將違規事實要在90天內的檢舉限制改為三天,超過就不得舉發。陳超明說是要針對檢舉達人的惡意檢舉而修法,最後因為交通部官員的堅持跟殺價,最後用七天作為最終交易價格,像極了菜市場喊價6

2020年4月,劉櫂豪、陳柏惟等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要將國家執法單位「製單舉發期限」由90天降低至七天,來對齊當年陳超明喊價式的修法結果,原因是怕違規者被公權力連續開罰。

2020年5月,陳歐珀、賴品妤等提案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比2014年還狠,更要直接把原文的「舉發」改成「勸導。修法原因是怕惡意檢舉,而且說舉證的民眾手機、相機並沒有國家認證

2020年11月,反對檢舉的郭姓民眾在行政院的公共參與平台連署廢除第7-1條的提案通過門檻,而由政務委員唐鳳針對該案於12月30日召開「開放政府第85次協作會議」,但這場會議不是以討論廢除法條為目標,而是以「如何減輕行政員警的負擔」為目標來討論。

2021年10月7日在立法院紅樓的201會議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7逐條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8,交通部與警政署提出的版本不只容納唐鳳的協作會議內容,更統整了鄭正鈐、林俊憲以及陳歐珀版本草案精神而成。

立委們對於第7-1條有不同的期待,而提出不同的草案內容。 圖/取自立法院公報110卷第81期
立委們對於第7-1條有不同的期待,而提出不同的草案內容。 圖/取自立法院公報110卷第81期

資訊不對等:絕對的行政力量

立法權監督行政權天經地義,但是行政權有優勢。行政官員對於國家機器的運作方式知之甚詳,無論資源或資訊都凌駕於立法委員之上,所以立法權對行政權提出要求之後,民意代表如果沒做功課而對程序、議題甚至是法源都一知半解,就會被熟練的官僚牽著鼻子走。

而這次修法中行政權流暢的操作,先是在2020年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召開了一場協作會議,會議本身沒有問題,但該場協作會議的宗旨並不是「促進國家交安」而是「減輕警員負擔」,所以討論會是什麼結果並不難預測。那麼繼續往前回溯,又是誰決定了討論的方向呢?

其實早在正式會議的13天前,由交通部、警政署與主辦方參與的「會前會」中就已經定調了會議討論方向,於是這場協作會議成為後來陳歐珀、交通部路政司等單位的尚方寶劍,時不時地被用來捍衛自己對第7-1條的論述,行政權就是如此佔盡優勢。

2021年10月7日,交通部以及警政署的代表都不只一次強調新的法案有多棒,更表示限縮之後留下來的就是「非常嚴重的違規樣態」,甚至還把草案印出發給所有委員。在紅樓201會議室,內政部警政署副組長劉振安表示:「這一次我們在檢討時認為靜態違規項目應限縮於路口、公車招呼站、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之違規停車……」9,時任交通部路政司長的陳文瑞也說:「第13款、第14款及第15款,分別受理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的違規停車……」10

兩位長官懇切地把人行道違停特別點出來,還煞有其事把紙本給記者拍,但是對人本交通的關懷只留存在兩位長官的嘴上功夫,紙本上的法條列表依舊獨漏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違停,就這樣在光天化日之下將規範人行道違停的「第55條第1項第1款」從正面列表中刪除。

規範人行道違規停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 圖/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規範人行道違規停車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 圖/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原來「人本交通」只是用來作為柔性訴求的談判工具,鬆懈各位立法委員的心防,就這樣順利地通過了「沒有人行道」以及「沒有行穿線」的版本。可是大家不就是衝著你說有放進去才支持的啊?而在場的立法委員都沒有發現這樣子的議事技巧。

法案出了交通委員會之後,更快速地在兩個月後的12月7日三讀通過,隨即在12月22日,總統府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4011號11公布這項法律。

通過之修正案如有行穿線、人行道可以檢舉的項目「第55條第1項第1款」就會出現在紅色圈選處,但是最後並沒有被列入。 圖/取自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錄
通過之修正案如有行穿線、人行道可以檢舉的項目「第55條第1項第1款」就會出現在紅色圈選處,但是最後並沒有被列入。 圖/取自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事錄

總統已經頒布第7-1條的條文。 圖/總統府公報,7579號
總統已經頒布第7-1條的條文。 圖/總統府公報,7579號

雙手一攤我先升官的前路政司長陳文瑞

當市民發現交通惡法通過審議,並預料到人行道的違停亂象將會加劇,所以寫信祈請交通部納入人行道、行穿線的規範,沒想到得到的回應是:「關於人行道、行穿線納入檢舉,已經三讀通過了無法再納入。」這樣的回應彷彿雙手一攤說「不然你要怎樣」的態度,比起2021年10月7日路政司長陳文瑞在交通委員會中口口聲聲要保護行穿線、人行道的誠懇訴求根本是天差地遠,仔細一看,回文的單位跟當時在委員會說服立委的司長都是同一個單位,正是那交通部路政司。

同時有一個不幸的消息要跟各位報告,當市民捲起袖子到交通部路政司尋找司長陳文瑞討公道是已經沒門了,因為在2022年1月陳文瑞已經離開交通部路政司而高升為公路總局局長了。

功成之後晉官加爵是天經地義,但這個功是利用議事技巧捍衛政府立場有功呢?還是對台灣的交通安全有極大的貢獻與付出呢?筆者不能確定,但唯一可以確定的就是交通亂象依舊,公車族、機車、腳踏車、行人、輪椅、長者、通學等族群,全部都在車本交通面前卑躬屈膝,人命死傷時有所聞。

路政司說三讀通過了無法納入,明顯跟司長在委員會講的內容不一樣。 圖/讀者提供
路政司說三讀通過了無法納入,明顯跟司長在委員會講的內容不一樣。 圖/讀者提供

公路的牧羊人:公路總局

香港圖文作家在台灣考機車駕照跟場地借車被考官問:「阿妳自己沒有騎車來喔?」彰顯了監理所的狀況外,而其主管機關正是公路總局。不只如此還有交通鑑定專業性惹爭議,例如,2020年11月9日雲林北港分局女警黃敏綺在台19線發生事故,騎機車的她因為貨車違停而身亡12,但公路總局的鑑定結果居然把黃敏綺當做「物品障礙物」看待,所以自己要負擔責任,而對違規停車致命的問題視而不見,這就是自稱是「公路的牧羊人」公路總局的鑑定水準。新任的公路局長是要改革還是要繼承舊政治,就讓我們持續關注。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條文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的過程中,長官們都說要用報案來代替檢舉,於是三讀通過之後警員勤務已經大大增加,全台人行道違停也更為肆無忌憚。這一齣警政署「高層」與交通部「高層」合製的大戲,不只是未曾經過「基層」警員認可,而且民間也有反彈聲浪,例如,2022年1月24日在行政院的公共參與平台,已有七千位公民發出怒吼「恢復《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得檢舉靜態違規的法源」。

前任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已於2022年1月14日接任公路總局局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任路政司司長陳文瑞已於2022年1月14日接任公路總局局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結論:行政院「我宣布或不宣布」的勇氣

1996年以來公民替公權力付出勞動力,人民目的是為了自救,但未跟上的制度間接導致警員被寵壞,再加上十年前交通部刪除警察獎金法源,警察就從此高唱「拒絕再玩」,拒絕替交通規劃失能、管理失能以及濫發駕照的交通亂象負起責任,即便報警之後警力不是姍姍來遲就是揮手勸導,違規者繞一圈就又回到現場。

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逐條審查的這一天,交通部高級官員以人本交通為名的議事技巧,成功偷渡了違背人本交通的法案。更讓人感到痛心的是,有如此明顯的漏洞,但沒有一位立委可以在議事現場指出草案漏洞。這一條匆忙草率的三讀惡法不只替國家卸責,更規避了「交通規劃、交通執法、監理教育」的國家責任,強化了交通階級導致交通弱勢更弱而強勢者更是無所忌憚,甚至是該法尚未施行,違規停車人行道的亂象就已經在我國的街頭此起彼落。

因為截稿至今該法尚未施行,所以在2022年3月惹得國民黨立委萬美玲直指行政怠惰、藐視國會,對此交通部也表示將會「依規定會銜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定自今年4月30日施行」來回應立委。而之所以該法經總統公布也不發生效力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3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故行政院仍然可以在立院三讀以及總統頒布之後,選擇「無限期不公布施行日期」來規避惡法的施行,這樣也應該算是一種議事技巧吧。當然,「我宣布或不宣布」是需要足夠的道德勇氣,在此祈求行政院長表態,就讓我們一起勇敢一次,好嗎?

這一條匆忙草率的三讀惡法不只替國家卸責,更規避了「交通規劃、交通執法、監理教育」的國家責任。圖為標線型人行道、機車優先難分,違停、占用、設置亂象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這一條匆忙草率的三讀惡法不只替國家卸責,更規避了「交通規劃、交通執法、監理教育」的國家責任。圖為標線型人行道、機車優先難分,違停、占用、設置亂象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頁324,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81期。警政署劉振安表示:「以109年為例,我們總共舉發的件數是1,464萬件,其中就有440萬件是檢舉達人來檢舉的。」
  • 頁328,立法院公報第110卷第81期。歷年受理與舉發件數分別是:2017年受理292萬舉發184萬,2018年受理317萬舉發220萬,2019年受理393萬舉發274萬,2020年受理598萬舉發440萬。表示民眾也沒有亂檢舉,都有一定的成案率。
  • 根據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詢資料,可見1996年新增七條之一的備註:「一、本條係新增。二、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 這位受訪者說得正氣凜然,但實際上是沒獎金又搭配超寬的「行政裁量權」之後警員更沒有動力在街頭執勤了,導致馬路上充滿了各種違規。
  • 規範違規行為檢舉期限的法源在舊法的7-1條,而在新法是7-1條第二項。
  • 頁447,立法院公報第103卷第47期委員會紀錄。
    交通委員會主席:「關於第七條之一,交通部的意見跟陳委員條文的差異在於時間,請問陳委員是否堅持?」
    陳委員超明:「我還是堅持看能否改為三天。」
    吳次長盟分:「作業上三天的時間太短,報告委員,上回我們討論到一個月的期間,不過你剛才說的有理,所以是不是改為七天?」
    陳委員超明:「好啦。」
    吳次長盟分:「文字上建議修正為『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陳委員超明:「這個怎麼說,你給我解釋一下。」
    吳次長盟分:「跟委員的條文完全一樣。」
    葉委員宜津:「三日改七日。」
    主席:「對啦,語意要弄清楚,民眾才知道七天是怎麼算出來的,所以修正為『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檢舉要有個時間性。」
    林專門委員上民:「這一條最末句改成「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其餘照提案條文通過。」
    主席:「各位委員若無意見,就照剛才修正的內容通過。」

  • 第十屆第四會期委員名單:民主進步黨李昆澤、民主進步黨林俊憲、台灣民眾黨邱臣遠、中國國民黨洪孟楷、中國國民黨許淑華、民主進步黨陳明文(召委)、民主進步黨陳素月、中國國民黨陳雪生(召委)、民主進步黨陳歐珀、無黨籍傅崐萁、無黨籍趙正宇、民主進步黨劉櫂豪、民主進步黨蔡其昌(立法院副院長)、中國國民黨鄭天財以及無黨籍蘇震清。
  • 逐條審查當天,針對充滿爭議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修正草案的修改方向,交通部版本採用正面表列來「限縮」可檢舉之項目,亦即不在列表之內的項目民眾就不能檢舉。
  • 頁325。立法院第十屆第四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頁330。立法院第十屆第四會期交通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頁12,總統府公報,第7579號。
  • 本案肇因是大貨車「違規停車」在路上,大貨車車主站在車後,使得黃敏綺擦撞貨車車主後摔倒於車道上,遭同向後方兩部來車撞擊不幸死亡。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辦理鑑定,認為騎機車撞到行人摔倒被輾壓死亡的黃敏綺要負肇事主因,因為她「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而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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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等紅燈滑手機 汽機車駕駛可罰3千元及1千元

2021-10-14 12:11 中央社 / 新北14日電

裁決處提醒,不論開車、騎車都應隨時保持警覺、注意路況,就算是停等紅燈也不例外,如有查看手機訊息或地圖需求,務必找合適的位置停車,並且將車輛確實熄火再使用手機,不僅是為了荷包著想,更確保行車安全。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不少駕駛人在停等紅燈時,習慣性拿出手機滑一下,已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機車駕駛人分別可處3000元及1000元罰鍰。

新聞稿中,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日前有一名駕駛人開車等紅燈時滑手機,遭警方攔查舉發,該駕駛人主張當時車輛為靜止,並非行駛狀態,且只是使用手機看一下訊息,並沒有打電話,認為遭開罰單不合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案經法官檢視相關證據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稱「於行駛道路時」,是指車輛使用道路行駛的動態情形,停等紅燈僅是暫時停止,變換成綠燈時就應前行,所以仍屬行駛的狀態,因此判決駕駛人敗訴。

裁決處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安全駕駛之行為,汽、機車駕駛人分別可處新台幣3000元及1000元罰鍰;今年1到8月就有5893件違規案件

裁決處提醒,不論開車、騎車都應隨時保持警覺、注意路況,就算是停等紅燈也不例外,如有查看手機訊息或地圖需求,務必找合適的位置停車,並且將車輛確實熄火再使用手機,不僅是為了荷包著想,更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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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可檢舉違停剩5項 警曝這一項恐成大熱門

2021-10-10 18:37 聯合報 / 記者賴香珊/南投即時報導


南投縣草屯鎮今年1至9月檢舉交通違規案達1萬5000件違規停車占7成為大宗,隨交通部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修法,未來可檢舉違停僅剩5種,但警方透露,交叉路口10公尺內恐成未來熱門檢舉項目,籲駕駛人留心。

根據草屯警分局統計,草屯鎮今年1到9月的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達1萬5000件,單月平均受理件數達1660件,在縣內8分局中數一數二,居全縣13鄉鎮市之冠,受理後通常會在30天內開單舉發,其中以違規停車占7成為最大宗。

警方透露,這1萬5000多件檢舉案中,其中6、7成是由20多名檢舉達人所舉發,部分檢舉人熟諳法令、經驗老到,知道法令規定凌晨0至6時期間不能舉發,會在清晨5時許先去路上巡視一輪,等6時一過再用手機錄影存取證據。

但隨交通部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修法,正表列2大類、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其中「靜態違規」過去常被舉發的紅黃線違停未被納入,主要限縮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

警方表示,「靜態違規」也就是違規停車可檢舉項目未來僅剩5項,也就是違規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公車站及交叉路口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其餘態樣在未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秩序情況下則不予舉發。

然而,少了紅黃線違停可檢舉,警方認為,檢舉達人之後應會調整檢舉方式,其中以交叉路口10公尺內不能違停,最可能變成檢舉大熱門,除了每個人對10公尺等距離概念不一外,交叉路口附近邊線若為白色就更可能被忽略而遭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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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修法明列46項民眾可檢舉事項 「靜態違規」違停只限5種項目

2021-10-08 10:13:11聯合報 記者邱瓊玉/台北即時報導


隨著智慧型手機愈來愈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也不斷增加,大量的民眾檢舉案不僅引發民怨,也讓警力不堪負荷,立院朝野立委多次提案要求修法。交通部如今也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修法,正表列2大類、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其中包括未戴安全帽、開車手持行動電話、違規超車、車輛不禮讓行人、闖紅燈、並排停車、占用身障車位等,今(7)獲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通過

根據警政署統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一路從105年的153萬7千多件,增加到去年的598萬6千多件,光是檢舉案件量就增加了4倍之多,其中去年因民眾檢舉而成功舉發的案件有440萬件,占了全國警察機關舉發總件數的三分之一。

警政署表示,去年成功舉發的440萬案件中,光是紅黃線違規停車就占了230萬件,比例近六成。也發現有些民眾已經不是用手機、相機檢舉,而是利用行車記錄器,一路開過去、一路開單,回家還很用心的在電腦上一一截圖。

交通部表示,民眾近來檢舉案爆量,確實有些檢舉案件是有特定性,像是跟拍、惡意報復等,這除了產生民怨,警力也不堪負荷,也有民眾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現行「道交處罰條例」第7之1條明定,去年底經政委唐鳳召集協作會議討論後,大家的決議是可以保留,但民眾檢舉項目應該要做原則性規範。

交通部表示,經和內政部警政署、各縣市政府討論後,道交條例第七條之一開放民眾檢舉項目分為兩大類,一是「動態違規」,也就是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的違規項目,總計41項。其中包括所載貨物滲漏飛散脫落掉落、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手持行動手機、未保持安全距離、危險駕駛、惡意逼車、不禮讓行人等。

此外,「靜態違規」項目則有五項,主要限縮於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違規並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在公車站、交岔路口、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違規停車等。

此外,過去民眾交通違規檢舉案量高,申訴情況也不少。警政署表示,一般來說,如果是靜態違規,例如違規停車,因違規事項明顯,民眾不太會申訴,申訴成功比例也很低;反倒是動態違規,尤其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等等的爭議性較大,曾經有看過檢舉達人最多五分鐘內,就檢舉了九次違規,警方也都會舉發,但法院認為,六分鐘內的違規是同一行為,應只舉發一次,這是雙方對法律的見解不同,建議交通部明定清楚,六分鐘內檢舉不同違規行為,就只舉發一次。

對此,交通部也提出修法版本,明定民眾檢舉同一輛汽車違規,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已舉發一次為限;此外,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民眾檢舉案,經查證屬實,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交通部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之一條修法,正表列2大類、46項民眾可檢舉項目。記者邱瓊玉/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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