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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日 星期日

通姦釋憲後獲判無罪 法官不准刑事補償 ** 法官不承認「配偶權」正宮向小三求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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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判決!法官不承認「配偶權」正宮向小三求償敗訴

10:48    2021/12/27 中時 林偉信


刑法通姦罪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從2020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圖為憲法法庭。(本報資料照片)


陳姓女子提告主張老公與洪姓女子深夜通電話且在外牽手有婚外情,她向洪女求償8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司法院大法官已宣告通姦違憲,所以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的「配偶權」概念,陳不得請求配偶權受損賠償,判她敗訴、洪免賠。

承審本案的台北地院法官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她對於陳女以配偶權受侵害為由,在判決理由中論述為何不可做為求償主張的原因,但也造成小三通姦免賠的罕見司法判決,讓法界相當震驚,也有人認為本案上訴後,恐有不同的結果。

吳佳樺法官指出,刑法通姦罪之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闡明限制人民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性自主權,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從2020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其效力;我國憲法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

法官指出,配偶彼此間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故在前述憲法典範變遷之脈絡下,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

法官表示,因為她不應肯認「配偶權」之概念,則陳女以洪女侵害其「配偶權」為由,請求洪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80萬元,屬無據,應予駁回,洪女免賠。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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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通姦除罪化後,罕見的元配求償敗訴案例。婦女團體對此感到震驚,擔憂未來婚姻更沒有保障。


吳佳樺是大法官吳陳鐶的女兒,吳陳鐶在通姦罪釋憲案,是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主張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他女兒卻否認配偶權的存在,父女法律見解天壤之別。

法律上的配偶權,是指包括同婚的同性伴侶,在夫妻間可對外主張「夫」或「妻」的專屬身分權,有婚姻關係的2人可要求配偶一方履行自己義務,其他人不得侵害配偶之間享有的權利。

以往婚姻關係出軌的求償訴訟,被戴綠帽的老公或是老婆對小三的反擊,都是用配偶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且實務判決,大部分都贊同這樣的法律見解。吳佳樺審結的這件判決,無疑顛覆法界過往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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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通姦釋憲後獲判無罪 法官不准刑事補償

11:06  2021/10/04 中時 林偉信


林姓男子5年前因與已婚的鍾姓女子到摩鐵,遭通姦罪判刑4月定讞,他聲請釋憲後,去年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檢察總長為他提非常上訴後,他獲改判無罪確定;林男請求刑事補償,但最高法院認為他並非未通姦被判無罪,駁回請求,這也是釋憲後首例。

最高法院認為,林男並非未通姦被判無罪,與刑事補償立法意旨係因國家實現刑罰權之公共利益結果,致個人基本權利受有特別犧牲之損害或危險有別,才會駁回林男的請求。

最高法院首次針對通姦罪除罪化後的刑事補償問題做成裁判,刑事第五庭認為,《刑事補償法》雖然規定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者可請求國家補償,但通姦罪是法律遭宣告違憲失效,並非被告「沒有做這些事」,不能請求刑事補償。

各自有家庭的49歲林姓男子與32歲鍾姓女子,2016年1月在高雄市的一家汽車旅館房間內,遭鍾女之夫偕同友人、員警逮獲,2人共處一室,旅館房間內有使用過的衛生紙1團,檢察官囑託警方鑑定後,檢出林男的精液斑跡與鍾女DNA, 2人遭移通姦罪起訴。

法院認定林男及鍾女未能尊重自己及他人之婚姻關係,竟為滿足一己私慾而為前揭通姦及相姦行為,破壞家庭、婚姻之和諧,且林男未表示認錯及悔意,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將林男依通姦罪判刑4月,鍾女判刑3月,都可易科罰金定讞。

林男遭判決確定後,2018年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去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檢察總長為林男提非常上訴,今年1月最高法院將林男改判無罪確定,他請求刑事補償,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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