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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法官名字弄錯人 釀判決重大瑕疵法界難以置信
2022-10-01 07:52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地院發生合議庭法官「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的重大瑕疵事件,讓法界不敢相信。由於事發已隔3年多,台中地院認定疏失,但究竟是登載程序鬧烏龍或其他問題,仍待追查還原;律師指出,依直接審理原則法官必須親自接觸證據,關乎心證認定做出妥適裁判,不應發生這樣疏失。
全案起因於,江姓男子慣性在酒吧外向女子搭訕尋求一夜情,2019年2月8日把1名酒醉女帶去公園廁所硬上,同年8月13日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江4年2月,江上訴至最至第三審,最高法院發現一審「參與審理、判決法官不同」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再撤銷發回台中地院。
有資深法官表示,一般審判長若兼任庭長底下會帶到3位法官,輪流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期間有人請假臨時找人遞補開庭,而最終判決寫錯名字,在此前提下是可以裁定更正補救。另一情況是,合議庭成員有人離職、平調,應透過更新審理程序,重新審理才合法。
資深法官說,依法審理期間最後一次開庭辯論終結,合議庭的3位法官名字一定要和判決一致,本件台中地院判決,當初究竟法官換人,或僅是名字登載錯誤仍有待釐清,不過最高法院已經認定程序顯然違法。
另有法官推測,合議庭審判長、受命法官不會變動,陪席法官偶有請人代理,當時可能中間有人參與陪席,最後受命法官寫判決時依直覺填上參與過的成員,判決出手後審判長依序過目主文、事實,疏忽核對合議庭法官名字才忙中出錯。
曾任法官的律師蔡榮澤表示,正當法律程序下,架構公平的法院除應不偏不倚,法官並採直接審理原則,透過親自參與審判接觸證據,辯論時對當事人觀其言察其行,最後做出妥適的心證,若沒有參與審理就判決,恐對真實證據的發現有重大危害,猶如道聽途說並讓直接審理原則淪為空談。
蔡榮澤指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因發現該案一審判決有法官「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顯為重大瑕疵而撤銷,是確保整起判決的程序正當性。他也認為,法官寫判決很辛苦,最後確認應更加仔細,出現瑕疵導致整個判決付之東流,更讓案件被害人苦等多時,司法還公道的期待又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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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 台中地院判決出現重大瑕疵
2022-09-30 22:42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江姓男妨害性自主案件,竟發生合議庭3名法官中有人「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烏龍,上訴至最高法院被揪出審理、判決的陪席法官不同人,撤銷發回台中高分院也認定是嚴重違背程序而有重大瑕疵,再撤銷發回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坦承疏失,將督促法官程序更加謹慎。
台中地院表示,有關該案經最高法院認定程序不合法,發回後將另由電腦分案由另一個合議庭審理,未來也會督促法官僅遵程序,依法審理。
經查,擁碩士學位的江男因慣性在酒吧外向女子搭訕尋求一夜情,自稱成功5次,2019年2月8日把1名酒醉女帶去公園廁所硬上,同年8月13日台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江4年2月,江上訴,台中高分院以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江再上訴,最高法院發現一審參與審理、判決法官不同,撤銷發回。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指出,根據台中地院2020年7月16日早上9點30分審判筆錄記載,是由審判長法官陳鈴香、法官彭國能及法官陳怡珊參與審理,但同年8月13日判決正本上,所列參與法官則是審判長法官陳鈴香、法官陳航代及法官陳怡珊。
更一審認為,台中地院至今未更正審判筆錄,也查無判決書誤載的更正裁定,可認原審判決中法官陳航代「未參與審理,卻參與判決」,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3款,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
更一審審酌,由未經參與審理的法官參與判決,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情形,顯有礙當事人受法院公平審判的訴訟權利,侵害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認定屬於訴訟行為嚴重違背程序的重大瑕疵。
更一審考量,該上訴案件是由未參與審理的法官陳航代參與判決,所踐行之訴訟行為嚴重違背程序有重大瑕疵,且不利於被告,又無法因上訴而治癒,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審級利益,判處原判決撤銷,發回台中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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