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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8日 星期二

國民法官 三度抽失智人瑞當國民法官 司法院:審核小組疑出問題

 


國民法律感情

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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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婦恐嚇砸全聯判免刑 法院:以免違反國民法律情感

2022-11-11 13:51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林姓婦人到全聯福利中心消費疑似被重複刷卡,她氣得找店主管理論脫口「信不信我砸了你店」,台中地院一審依恐嚇罪判拘役10日,林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以她經濟不佳,若遭盜刷恐雪上加霜,認定其氣憤事出有因且惡性甚低,撤銷改判她免刑,以免違反國民法律情感,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林婦去年10月22日到西屯區1間全聯福利中心消費疑似發生重複刷卡情形,她不滿隔天到場找李姓店經理理論,並對他說「信不信我砸了你店都可以」等語,還手拿商品作勢要攻擊李,對方心生畏懼報警提告。

台中地院一審時,林婦否認恐嚇,辯稱警詢時被警察誤導,警察問他有沒有講「信不信我砸了你的店都可以這句話」,但自己並沒講,且事情都要有錄音錄影存證,否認犯罪。

李姓店經理證稱,發生刷卡糾紛和林婦協調,也說要拿店裡商品賠償她損失,但林卻朝他恐嚇、作勢要打人,確實造成他心生畏懼;其他員工也說,林婦情緒激動,還拿店裡飲料揮舞並稱「信不信我砸了你的店」。

一審考量林婦無前科、犯後否認沒有和解,並有輕度肢體障礙等一切情狀,依恐嚇安全罪判她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

林婦不服上訴仍否認犯行,台中高分院二審根據相關人證詞,並勘驗監視器也發現林當時在店內拿了1瓶飲料,並舉起作勢要毆打店經理,勘認其舉止屬於恐嚇行為

二審再根據當時林婦消費簽單資料等,發現她當時到全聯確實有發生疑似重複刷卡並辦理退刷紀錄,所以她隔天才又到全聯理論。

二審考量,林婦自陳有輕度身障,原本從事保全,但因本案失去保全工作僅能從事清潔,經濟狀況不佳,且依期信用卡帳單仍有7個月需分期,若又遭人無端盜刷生活恐雪上加霜,認定她一時氣憤口出惡言事出有因,主觀惡性甚低

二審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後仍嫌過重,因此再依同法第61條諭知免刑,避免無意義之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國民法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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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是什麼?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2022年7月8日【民眾網綜合報導】

我國《國民法官法》將於明年開始實施,但你知道國民法官是什麼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律師王齡梓投書網路媒體ETtoday新聞雲,告訴讀者什麼是國民法官。以下為她投書內容:

你覺得法官的判決總是不符大家期待嗎?你覺得法官都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嗎?現在,你也有機會參與審判,成為法官!


為了改善司法公信力不足,讓判決更符合國民法律感情,我國仿效其他先進國家制定了《國民法官法》。《國民法官法》第1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並將於2023年開始實施。

依《國民法官法》規定,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因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須由6名國民法官與3名職業法官共同進行審理,6名國民法官將全程參與審理過程,並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刑度進行討論和表決,終局評議則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且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均有人同意才能判決被告有罪,否則即應為無罪或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很簡單,只要年滿23歲,在法院管轄地居住滿4個月以上,與案件當事人無關係,並且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目前沒有刑事案件在法院審理中,對於欲審理的案件沒有預斷偏見,也非軍、警、法、政職業之人,不分年紀、職業、教育程度,都有機會參與國民法官甄選。一旦被甄選上,就會全程參與審理,與職業法官一起完成審判工作。

許多人或許會擔心自己不懂法律,是否無法勝任?國民法官制度目的就在於讓一般國民參與刑事案件審判,重點在於將國民法官的視野與經驗納入審判中讓審判更符合國民法律感情,因此有法律背景者反而是被排除參與國民法官的資格!在審理過程中,審判長對於訴訟程序、法律規範、構成要件都會逐一向國民法官解釋,所以不需要因為不懂法律而擔心無法勝任,也不用害怕自己的法律見解錯誤,反而可以在這過程中了解訴訟程序的運作,增加法律常識!

對於上班族而言,若擔任國民法官,依法可以請公假,且另有日費及旅費可以領取;若為學校教師、學生,擔心影響學習、上課,依法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若因家中有老人、小孩須照顧而擔憂無法勝任,法院也有提供相關的照顧資源,讓被甄選上國民法官者可以安心參與審理。

目前各地方法院為了明年上路的新制,均積極辦理模擬法庭演練,參與的國民法官也都提供不錯的迴響,對於國民法官制度有興趣者,可以到司法院網站搜尋各法院辦理模擬法庭進度前往旁聽。

與其隔著電視罵恐龍,不如親身參與審判程序,如果接到國民法官選任通知,就把握機會,一起參與審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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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蹋司法的國民參審

04:10  2022/07/07 中國時報 李復甸(作者為文化大學法研所教授)Facebook


民國88年翁岳生院長接掌司法院後,召開司法國是會議,引進平民參審制度,針對少年案件、家事案件、勞工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醫療糾紛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實施參審制。當時所謂重大刑事案件還曾以政治性犯罪為主要的範疇,認為叛亂外患等案件必須關照社會之法律情感及價值觀念,所以有平民參審的必要。後來大量的學界聲浪反對,認為憲法保障人民只接受經法學教育的職業法官審判。因此在事後都在草擬專家參審,只有受過法學教育或是特殊學科受有一定訓練之專家,才能在特定需要下,補法官專業知識之不足。

參審的疑慮太多,一直不能完成立法。其間又陸續有白玫瑰等運動,認為司法判決脫離人民法律情感,法官輕縱犯罪。為了監督法官辦案,開始有人運作陪審。由於原先參審是國民黨執政時提出,於是民進黨便傾向支持陪審。在陳水扁貪汙案被判刑,更有一奇怪想法認為陪審可以平反扁案。想法又變,從平民參審改為專家參審,又改向國民參審

陪審設置的目的不在制度化接近社會期待的「私刑」。英美陪審目的保障被告不受司法偏私的審判。陪審在外國設置的目的在保護被告,小陪審在審判時認定是否犯罪,被認為是被告的盾牌;大陪審在審查是否應被起訴,被認為是攻擊罪犯的矛。曾任我國司法行政部美籍法律顧問龐德教授認為一個國家如果沒有英美法的歷史背景,也沒有受過英美訓練的法官及律師,要去體會英美法是困難的。19世紀的司法改革者為了建立判決預期的信心,把陪審制度移植到歐洲大陸,結果失敗了,是值得警惕的。

近年,一些社會聳動的案件,在偵查期間被以長篇連載小說的方式報導,形成輿論審判。又將早年被媒體注目的陳案,以連續劇的手法,連說帶演的非議,評說判刑不當。引起民眾質疑,認為法官審判應受人民監督,乃主張在審判庭要加入非研習法律的素人法官。現行的國民參審其實近於陪審,國民法官全程參與評議,權力更大於陪審,非但參加認定犯罪,且共同表決量刑。

當司法違犯了人民的預見,將是司法制度的崩壞,社會秩序的瓦解。但是將沒有受過訓練的素人直接拉上台做所謂國民法官,是另外一回事。以法律素人參與審判,需要有全套新的證據法則,不同於給職業法官的刑事訴訟法。陪審或參審所費時間與人力無法估計,遑論增加預算。日後民眾的濫情影響司法,輿論領導審判,大量的從重量刑,都可想見。若要利用國民參審來健全司法,是完全走錯了方向。若想經由國民參審來增加審判透明度,那只要開一個司法頻道,審判直播就好。我們只是以電影電視所得到陪審的膚淺印象,移植到國內成為國民參審是極其不當的。

經過長時期政治語言的吹捧,反對國民參審成為政治不正確,學者噤口。在司法院使用預算大力鼓吹下,各級法官們也都不再多話。國民參審已箭在弦上,半年後即將施行,但是提出異議仍是法學者無可旁貸的言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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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快評】失智人瑞當國民法官 蔡政府的司改荒謬劇

2022-06-29 08:38 聯合報/ 主筆室

「國民法官」是蔡政府司法改革的最大賣點,如今卻發生法院挑選百歲失智人瑞當國民法官的離譜情況,且其家人兩度向法院反映仍無效,事件曝光後,桃園地方法院與司法院先是互推責任,桃園地院還堅稱做法沒有違誤,讓蔡政府的司法大戲瞬間宛如黑色喜劇。

蔡英文總統上任前認為司法公信不彰,是因法院判決脫離人民法律情感,角逐大位時提出的司法改革主張就是讓人民參與審判,耗費許多人力、物力的全國司法國是會議大戲,最後推出連向來支持綠營的司改團體都有意見的國民參審制,司法院更是砸重金宣傳、模擬國民法官法庭劇

但國民法官的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如今卻顯得漏洞百出;先前已有法界人士質疑,實際上路後的案件,能否如模擬法庭在短短幾天內作出判決、國民法官是否會受職業法官指導影響,此次爆出百歲失智婦人都可能成為國民法官候選人凸顯的問題,更讓人憂心未來國民法官成員組成。

我國憲法雖規定法官是終身職,但依《法官法》第77條,法官年滿70歲,「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實務上,法官、檢察官一旦年滿70歲,就不再從事審理、偵查案件。但在國民法官法中卻只規定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轄區內居住4個月以上,沒有年齡天花板限制

換句話說,未來在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上,可能看到80、90歲甚至上百歲的人瑞國民法官,甚至有失智症但沒有病識感者被挑中當國民法官,搭配不到60歲的職業法官,案件的被告、被害人家屬將作何感想?

百歲失智婦人自去年被通知成為國民法官候選人,其女兒先後寄掛號信、親自致電法院,都只想表達母親不適合擔任國民法官,法院視若無睹、甚至連聽電話了解狀況的意願都沒有,展現的是法院人員高高在上的衙門心態。

等到事件曝光後,桃園地院指稱相關程序都是依司法院所訂的國民法官法規定而為,雖同意現行程序有可檢討之處,但仍堅持先前作為沒有違法或不當,還把相關責任甩鍋給司法院。

一連串的反應,在在映照出平常司法院跟各法院宣稱所謂的「司法為民」、「友善司法」是多麼可笑,現實狀況是,民眾有事反應卻被法院拒於千里之外,事件後爆發後法院遭質疑,不見檢討內部處理流程與人員心態、還堅持法院絕對沒錯。

司法院的反應的也不遑多讓,先稱名冊都是地方政府提供、繼而質疑桃園地院的審核小組功能不彰;官方發布的新聞稿中承認百歲婦人的女兒在母親被列入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後,就向法院申告母親已年屆101歲,且居住在安養院;也提及國民法官法第16條規範精神,民眾如符合拒絕參與審判的事由(如年滿70歲以上),且依法拒絕參與審判,有不參與審判的權利。

但充滿矛盾的是司法院新聞稿還持續宣稱百歲失智人瑞並沒有法定不得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所以仍然被列在複選名冊內,才會持續接到通知。

司法院規定,候選國民法官若年滿70歲以上,或有重大疾病致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者,得依法辭任。但依現行法律規定,需待法院對候選國民法官發送「選任期日通知」後,即第三次名冊做成,才能依法辭任。換句話說,司法院的規定,即使早知某人不適任,還是要走完程序才能辭任,一點都不在乎過程中對民眾造成的困擾。

從司法院跟桃園地院相互甩鍋作為,到最後低調承認,現有規定有改善、優化之處,正是凸顯司法明知有錯、卻死不認錯的長年陋習。

百歲失智人瑞可能當選國民法官,真是蔡政府司改大戲中,既真實又驚悚的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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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名百歲失智婦當國民法官 桃園地院強調「無違誤」

2022-06-28 21:18 聯合報/ 記者陳俊智/桃園即時報導

101歲的張姓婦人因重度失智住在安養機中心,卻被桃園地方法院通知要擔任國民法官,其女曾以掛號信和電話告知法院情況,但還是陸續收到通知,前後總共3次,令其女直呼誇張;桃園地院表示,相關程序均依照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而為,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桃園地院表示,候選國民法官若年滿70歲以上,或有重大疾病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者,得依法辭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但依現行法律規定,需待法院對候選國民法官發送「選任期日通知」後,即第三次名冊做成,才能依法辭任

院方表示,對於張婦情況,本院也認有改進之處。為因應此種情形,本院將建議司法院訂定相關辦法,可由審核小組於第一次或第二次通知國民時,即剔除年滿70歲以上,或有重大疾病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且表明辭任之情形,以兼顧民眾實際需要。

院方也說,感謝張婦家屬藉由此一機會,提醒相關程序規定尚有優化的空間,此正為模擬審判之意義所在,相信司法院因此案例在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前,會不斷地檢討並優化程序,讓國民法官制度的運作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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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度抽失智人瑞當國民法官 司法院:審核小組疑出問題

2022-06-28 18:32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國民法官法明年將上路,各級法院加緊模擬,但卻傳出101歲、住安養機構的重度失智婦人連續三次被桃園地方法院通知要擔任國民法官,女兒不勝其擾,且去電桃院也未獲回應。司法院表示,因國民法官沒有年齡天花板限制,只要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就可能被抽中,但此案也顯示桃院審核小組可能未發揮功能。

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未設有年齡上限,也就是百歲人瑞依然可能擔任國民法官。

但同法第13條也有規定「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等消極資格。老婦人是否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這部分不清楚。

張姓婦人的女兒表示,去年8月第一次收到母親被抽到當國民法官的通知,因母親重度失智、無法言語、行走,3年前便住進桃園市一家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她用掛號回覆母親的狀況,表示不適合擔任國民法官。

但張婦之後又被登載在桃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第2輪次「2022年度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內,女兒想打電話到桃院說明母親狀況,但接電話的人卻以「承辦科長沒空接電話」為由結束通話。前天,女兒第三度收到桃院通知要求母親8月16日上午9點準時到桃院報到,她直呼「真的太離譜」。

司法院表示,國民法官的初選名冊是由地方政府提供,照理說若發現民眾有病症等不適合擔任國民法官的狀況時,地方法院審核小組就會註記(狀況嚴重者刪除),這起事件顯示法院行政疑似出了問題,司法院也將了解狀況。

司法院指出,有些病症是一時性的,因此不會貿然刪除國民往後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但若有明顯不適合擔任的情形,審核小組既經陳報,就應該將人選刪除,而不是一再造成民眾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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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歌手獲選國民法官 身家清白自修法律條文

15:33  2022/06/26 中時 尤嬿妮

「靈聲歌后」玟靈不畏疫情推出第二張台語專輯《夢中吻》,事實上,玟靈2020年發行首張專輯《空望》就遇到疫情,相隔2年的《夢中吻》更是製作、發行都在疫情中完成,

發片過程中,最讓玟靈驚喜的是居然收到「國民法官」邀請書,從小就有正義感的她,收到通知內心小宇宙大爆發,不忘請教在立法院擔任長官的學長,了解到「國民法官」責任重大,將於明年正式上路,需要身家清白、各行各業的中堅份子,才有機會中選,玟靈謙虛表示:「我不才,要開始自修法律條文了。」希望當有機會效力時,可以做出最公平、正義的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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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判生死明年上路 首批12萬人年底收通知單

   2022/04/19 14:16〔自由時報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  〕

「國民法官法」明年上路,符合資格約12萬人的備選名冊,年底前由各地院逐一通知民眾。(司法院提供)


「國民法官法」預定明年元旦上路,第一階段審理與死亡有關的故意犯案件,預估案量為300件,依照比例,將請各縣市政府提供符合資格約12萬人的備選名冊,年底前由各地院逐一通知,讓民眾有心理準備。

國民法官制度由6位國民與3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2023年上路,第一階段審理與死亡有關的案件,例如殺人、傷害致死等,但僅限於故意犯未納入過失犯第二階段則於2026年施行,加審10年以上的重案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表示,與死亡有關的案件數每年初估300件,各地院會依照其估算值,於今年9月向所在縣市政府索取隨機名冊,只要是年滿23歲、居住滿4個月、中華民國國民,均有中選的可能。

彭幸鳴指出,各地院拿到備選名冊後,將在今年底之前發函通知,目前估算明年約有12萬人被造冊,這些人收法院函文後,須有當年度可能會當上國民法官的心理準備。

為使新制順利上路,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表示,已舉辦55場國民法官模擬審判,其中5場邀請特定團體或人士體驗,另50場則由各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居民,以隨機抽選方式先造具初選名冊,再由法院從其中層層抽選、選任出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彭幸鳴指出,參與模擬審判的國民情形,模擬一年以來,經地方政府隨機抽選列入初選名冊的備選國民法官計10萬2343人,共來自363個鄉鎮市區,覆蓋率達98.64%(僅宜蘭縣南澳鄉、屏東縣泰武鄉、春日鄉、三地門鄉、台東縣金峰鄉尚無設籍者被抽出)。

至於國民法官男女比例,彭幸鳴分析,各法院從名冊中再抽選1萬2114位候選國民法官,其中男性6073人、女性6041人,經著經過重重選任程序篩選後,共計471人參與審判,其中男性232人、女性239人。從整體情形看,各階段參與者的性別比例,均與我國總人口的性別比例相當。

職業類別分布而言,彭幸鳴表示,最多為「上班族及受僱者」,約佔38.83%,其後依序為:「自由業及專技人員」12.5%、「退休/無業/帶業」11.62%、「軍公教」9.65%、「自營作業者」8.55%、「家管」6.36%、「其他」5.92%、「兼職工作者」2.63%、「企業家」1.72%、「學生」0.88%,遍及各種職業。

年齡別分布情形,彭幸鳴說明,最多為40至49歲,其後依序為30至39歲、50至59歲的族群,共佔全部參與者的百分之65。可見參與者多為具一定社會閱歷的青壯年族群。

彭幸鳴認為,本輪次參與模擬的審、檢、辯專業人士,分別為法官167人、檢察官144人、辯護人144人;辯護人來源為律師公會指派128人、法律扶助6人、公設辯護人10人;可見已有越來越多法界人士實地操演,提升專業熟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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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本法除第 17~20、33 條自公布日施行,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

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

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

四、國民法官法庭: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第 3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事審判之權利及義務。

國民法官之選任,應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擔任。

第 4 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章 適用案件及管轄

第 5 條

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

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準。

檢察官非以第一項所定案件起訴,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應變更所犯法條為第一項之罪名者,應裁定行國民參與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之規定,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不適用之。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第一項案件,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辦理。

第 11 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二 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第 12 條

年滿二十三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前項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供使用年度之一月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第一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

四、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

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

六、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

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第 14 條

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四、現役軍人、警察。

五、法官或曾任法官。

六、檢察官或曾任檢察官。

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

九、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

十、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

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十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

第 15 條

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五、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六、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七、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八、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九、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

第 1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四、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前項年齡及期間之計算,均以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送達之日為準。


第 17 條

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管轄區域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者,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前項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之製作及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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