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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不列父母配偶 法院判准
04:10 2022/06/09 中國時報 林偉信 、 林縉明
北市一位民眾向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登載役別及配偶、父母姓名的身分證,戶所拒絕後,民眾不服提告,後經法院判決勝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姚志平攝)
律師陳宏奇去年至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等項目的身分證被拒,他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的換發規定,對個人資訊隱私權過度妨害,且違反比例原則,8日判准陳宏奇可以換發不含配偶、父母姓名等資料的身分證。
格式經戶籍法訂定 全國應一致
內政部對於法院判決不以為然,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說,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全國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有斟酌的義務,不是法院判決就要照做,支持文山戶政所上訴。
身分證上該揭露哪些資訊,這起判決作出後,引發各界關注和討論。陳宏奇解釋,身分證揭露過多資訊,他因此發起公民行動,並要求換發身分證卻遭拒,才提起本件訴訟,很感謝北高行法官在某些特定項目上做出進步判決。
去年1月21日,陳宏奇至文山戶政所,申請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認為,違反內政部依《戶籍法》制定的管理辦法,不准他的申請。
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且今年初憲法法庭的判決,也指出應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可以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是違法且違憲。
要求不含照片、性別 北高行駁回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依據《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事務所對身分證應登記項目沒有更改變動的權限,如果陳男認為使用身分證時揭露的項目恐侵害其隱私權,可自行遮蓋身分證上部分項目。
北高行由審判長許瑞助、法官孫萍萍、林麗真組成的合議庭認為,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包含個人「資訊隱私權」,國家依《戶籍法》等規定發給身分證,其上列載的資訊,可能涉及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妨害,須選擇損害程度最少的項目。
合議庭認為,父母姓名的列載,較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同時將其父母姓名一併揭露,很難認為有其必要;配偶全名對個人身分專屬的識別,也是間接效用,但對隱私權造成不利影響,違反比例原則,因此父母、配偶姓名可不必登載。但是合議庭又說,身分證不揭露配偶全名後,該欄位具體登載內容是否能區隔「有無」配偶,戶政事務所仍得視個人意願或需要,自行斟酌為適當登載。
內政官員嗆 不是法官稱多餘就可不寫
合議庭表示,出生日期、相片、性別、出生地及戶籍地址的列載,都有助個人身分的專屬性辨識,且未違反比例原則,陳男請求不予列載,沒有理由,此部分判決駁回。
但是陳宏奇認為,身分證上登載照片、揭露五官面容,有心人士即可從社群軟體等連結、特定出個人身分,侵犯隱私。陳委任律師李念祖的事務所也說,支持陳的主張,全力支持提供協助。
林清淇說,身分證格式規定是法規授權,沒有逾越母法,不是法官稱身分證部分欄位是多餘,就可以不寫。況且配偶欄若空白,恐會造成重婚、騙婚等問題。
依據內政部公布、研擬中的晶片式身分證範本,只有顯示個人姓名等資料,但另一種非晶片式仍有配偶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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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准身分證不刊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不能接受
14: /06/08 中央社 中央社
一名陳姓男子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法官判准。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今天說,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全國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支持戶所上訴。
陳姓男子去年1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遭否決,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日前宣判,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
林清淇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身分證格式是戶籍法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照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是法規命令,沒有逾越法律必要程度,且經過立法院備查;身分證上要放哪些個資進去,是有公益性考量,且涉及中央的統一格式,否則每個人身分證都不一樣,那就不能證明什麼。
林清淇說,法院的判決要考慮社會對身分證的理解,法官不能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對於判決結果不能接受;目前陳姓男子還沒成功換發身分證,內政部會審慎處理,並支持戶所上訴、也會提供協助。
林清淇表示,身分證格式是大家討論出來的,例如在討論新式身分證要放哪些資訊時,不放配偶姓名外界就有疑慮;如果拿出沒有印父母姓名的身分證,即便是戶所發的,大家也認為是假的,還要再申請戶籍謄本去證明的話,那身分證存在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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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他要換發沒有父母、配偶姓名的身分證 法院准了
2022-06-08 10:32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陳姓男子去年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項目的身分證遭拒,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役別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妨害人民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判戶政事務所應核發陳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役別的身分證,可上訴。
陳2021年1月21日到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填身分證換發申請書,要求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不准。
陳提告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另憲法法庭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可以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違法、違憲。
他認為,身分證是用來辨識個人身分,若他自行遮蔽身分證上的項目,可能會導致他被誤認持有虛偽、變造的證件,因此請求法院判決戶政事務所准許換發不含相關項目的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指出,陳沒有舉證自己符合免列印相片的特殊狀況,不符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其餘項目是因戶籍法規定用來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另實際作業上,戶政事務所是直接在系統上帶出戶籍登記資料,沒有變動身分證項目的權限。
另依現行規定,若不申領身分證沒有處罰規定,自行遮蔽部分項目,只要沒有變造、偽造,也沒有違法問題,陳若認為身分證上項目侵害隱私權,可以自行遮蔽後使用。
法院認為,釋字第603號解釋明白揭示隱私權受憲法保障,其中也保障人民自主控制資訊隱私權,而身分證是我國人民辨識身分的重要文件,是日常生活中重要不可或缺的文件,一旦人民持身分證對外使用,若不能妥適遮隱,通常會一併對外揭露全部個人資訊。
法院指出,身分證揭露項目應該是有助達成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的公益目的,並要符合比例原則,否則過當揭露個人資訊會違法、違憲;另雖容許人民自行遮隱,仍易產生爭議、遭受異樣眼光等不便利,尤其證件資訊正確性,也得仰賴國家核發時查對後的機制。
判決指出,身分證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固然可以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已經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再者,役別與辨識身分絲毫無關,認為也違反比例原則。
其餘,照片、出生日期、出生地和戶籍地址,尚屬社會上辨識個人身分正確性所必要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戶籍法授權,判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應准予核發不含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和役別的身分證給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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