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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2日 星期五
由誰捕捉流浪狗? 兩岸做法大異 ***清潔隊負責捕犬!8縣市還是這樣
清潔隊負責捕犬!8縣市還是這樣
台灣動物新聞網
http://www.tanews.org.tw/info/10450
日期:2016-05-23 記者 李娉婷/報導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10多年前,負責流浪狗捕捉業務的機關是環保署,
平日裡負責處理廢棄物的清潔隊員,捕捉時為求效率,
往往讓犬隻遭受極大傷害;
近年來台灣社會動物保護觀念提升,捕犬業務由農委會主導,
漸漸將捕犬工作移交動保機關辦理。
農委會日前舉辦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犬隻管控作為協調會議」,
統計出目前已有14縣市將捕犬業務移交動保機關,
但仍有8縣市是由環保單位抓狗,探究原因,仍是出於經費不足。
各縣市政府都配有處理捕犬業務的單位,
以因應民眾投訴遊蕩犬隻造成的公共環境衛生、交通安全
、人身安全等干擾,10多年前由環保單位負責的時期,
由於清潔隊員沒有受過專業捕捉訓練,加上使用鐵絲、套索等工具,
時常在抓到狗的同時,也讓牠們皮開肉綻。
此外,過去鄉鎮公所、地方清潔隊安置流浪狗的「留置所」
沒有編列照顧經費,流浪狗傷重身亡、活活餓死
、互相啃食等狀況時有所聞,
是台灣在動物保護工作上相當黑暗的一段時期。
<<<淹死---電擊處死---鐵絲絞死>>>
民國92年(2003年)後,捕犬業務轉由農委會主政,
並發布「人道捕犬作業規範」,
再由地方政府依照人力及預算配置負責單位,
不到5年,用鐵絲抓狗的不人道情況就已杜絕;
經過數年後的現在,已有14個縣市由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辦理捕犬業務。
為什麼捕犬業務回歸動保機關如此重要?
雖然現今清潔隊抓狗也多符合人道規範,
但不少地方收容所人員都曾指出,捕犬人員若不是在同一個單位,
不能理解後續收容動物的困難,在無限制地抓與收容空間有限的情況下,就必須不斷對收容動物進行人道處理;
但動保單位人力不足,才會需要由環保單位協助捕捉,
目前仍由環保單位捕犬的縣市,多是資源不足的傳統農業縣市。
此外,儘管已將捕犬業務回歸動保機關,有些縣市依然人力仍過少,
如苗栗縣只有2位人力負責捕犬,部分偏遠地區還是需要靠清潔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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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誰捕捉流浪狗? 兩岸做法大異
台灣動物新聞網
http://www.tanews.org.tw/info/5622
日期:2014-08-30 記者 呂幼綸/報導
中華民國103年8月30日
長期以來,愛護動物民眾都期待捕捉流浪狗工作,能合乎人道原則;
近幾年,更有動保團體提出「精準捕捉」的要求,
因此讓相關議題搬上8月25日在行政院召開的跨部會會議。
會跌破台灣民眾銀鏡的,
是對岸的捕犬隊竟然是赫赫有名的公安(警察)人員!
25日由政務委員蔣丙煌召開的動保會議中,
「是否將捕犬業務回歸至地方動保機關,並建立合理捕捉概念」
是八大議題中的第5項。
農委會先說明,
捕犬業務的責任歸屬由地方政府首長決定,農委會無法干預,
但曾建議地方,為了妥適處理捕犬業務,可以轉由動保處、防疫所承接。
農委會畜牧處處長黃國青在現場補充說明,
全台由動保機關執行捕犬業務的已有
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基隆市、南投縣及澎湖縣,而原本由環保單位負責捕犬的連江縣,目前已轉由動保機關執行
,而桃園縣也將在明年轉移,
可以知道由動保機關負責捕捉流浪犬已是大勢所趨,
只是全面實施的時間早晚問題。
環保單位和動保機關在捕犬時的最大不同,就在心態和工具。
平日主要處理廢棄物的清潔隊員,
捉狗時似以「使命必達」為最高處理原則,不顧忌是否會傷害到狗,
捕犬工具會運用鐵繩、索套等;
動保人員在行動時則會考量到流浪狗的情況,
並使用安全性較高的捕犬網。
至於動保團體訴求的「精準捕捉」和「合理捕捉」,則和官方難有共識。前者是因主管機關認為沒法要求通報捕犬的民眾,到現場指認出「問題犬」後才動手移除,後者則被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明鏘指出「動物保護法」本身就有問題。
林明鏘說,依動保法第33條「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得沒入的規範,在公共場所無人伴同的狗就可被捕捉,還怎能奢談合理捕捉呢?
會議中也曾討論是否設立動保警察,
被警政署以警察就是負責治安和交通兩大業務為由,一口拒絕。
結果由政委蔣丙煌裁決,研商是否能由愛貓愛狗的警察以志工方式組成。
有趣的是,近年也苦於流浪狗爆量的對岸,
卻是由警察局(公安局)下設的「捕犬辦」來負責捕捉流浪狗。
所以,在大街上看到追狗追得滿頭大汗,甚至跌跤的制服警察,
一點也不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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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道捕犬作業規範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0930040800號
一、為維護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並尊重生命及保護動物,
捕捉犬隻應以人道方式為之,特訂定本規範。
二、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
負責犬隻捕捉之執行單位,執行犬隻捕捉,均依本規範辦理。
三、動物管制人員資格如下:
(一) 動物管制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單位辦理之捕犬訓練合格,發給結業
證書後,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發識別證。
(二) 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將執行捕犬之動物管制人員造冊,報直轄市
或縣 (市) 政府備查。
(三) 本作業規範實施前,已經中央主管單位訓練合格之動物管制人員,
經執行捕犬工作單位造冊,報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發識別證
。
(四) 執行犬隻捕捉作業時,動物管制人員應佩帶識別證,供民眾辨識。
四、負責犬隻捕捉之執行單位,應設置民眾申請捕犬專線,
受理民眾有關犬隻捕捉案件,並配合安排捕捉犬隻之服務。
五、捕捉器材與作業技巧,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捕犬器材應以捕犬網、陷阱籠、捕犬套環、皮繩、捕犬桿等工具,
不得使用足以使犬隻受傷之工具。
(二) 嚴禁使用鐵絲、毒餌、電擊棒及捕獸夾等不人道方式捕捉。
(三) 捕犬夾僅得供犬隻保定時之輔助工具,
不得直接用於捕捉犬隻之使用。
(四) 如遇具攻擊性兇猛犬隻,必要時得由獸醫師配合支援
使用吹箭、鎮定或麻醉藥品等進行捕捉,並於因應特殊狀況時,
得使用空氣推進式之麻醉槍,以維護動物管制人員之安全;
該等麻醉藥品及工具之取得、使用與管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 捕捉犬隻進行必要之圍捕或驅趕時,
禁止以棍棒或足以傷害犬隻之工具驅打犬隻。
(六) 捕獲犬隻應避免以捕犬工具,
直接以甩、摔、倒吊方式放置至捕犬車輛,
造成犬隻身體不適及使民眾產生不良印象。
六、捕犬車使用方式如下:
(一) 執行捕犬工作單位應設置捕犬車,負責載運捕獲之犬隻,
並應將捕犬車之規格及車號等相關資料造冊,
報請直轄市政府或縣 ( 市)政府備查。
(二) 捕犬車應於車體印製明顯之執行單位名稱,以供民眾辨識。
(三) 捕犬車應配置有犬隻籠架,以提供犬隻適當空間,
並避免犬隻互咬行為。
(四) 捕犬車應有通風、遮蔽、止滑等設施,讓犬隻有妥善之照顧。
(五) 捕犬車及其配置設備應定期清洗,並保持整潔。
(六) 捕犬車載運犬隻時,其行駛速度應遵守交通相關規定,
並避免犬隻暈眩及寒冷。
七、捕獲犬隻處理程序與紀錄方式如下:
(一) 捕犬單位每月應定期與動物收容處所主管機關
就收容與捕犬數量進行協商。
(二) 捕獲之犬隻應即送交動物收容處所
或指定場所處理並填報犬隻點交清單,
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自行處理。
(三) 嚴禁將捕獲之犬隻私自轉作其他用途,違反者應予嚴懲。
(四) 動物管制人員應按日記錄捕捉數量,
並於每月五日前彙整前一月捕捉數量
送交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備查。
八、凡遵守本規範,執行績效優良者,得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
違反本規範相關規定者,
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得依動物保護法規定處分或行政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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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棄犬人道捕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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