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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0日 星期四

車停自家騎樓算違規?車主被7連罰不服 法官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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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騎樓停車 法官:屬違規,該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2017-02-13 03:27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何炯榮、張家樂/連線報導

轎車停在私人住家騎樓,有沒有違規?
楊姓男子車停自家騎樓,被員警拍照開罰900元,
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卻都被駁回;

法官說,法令禁止在騎樓停車,
主要是維護行人通行權利,臨時停車都要禁止
此行為確屬違規,警方開罰並無不法。

判決書指出,楊男的轎車去年5月30日停在苗栗市中正路的自家騎樓,
警方拍照舉發,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說,
指車停在私人騎樓是人之常情,附近無標示不能臨時停車,並無違規。

楊男提行政訴訟被駁回,再上訴仍一樣;
法官勘驗警方蒐證照片發現,被開罰的轎車停在交叉路口旁騎樓,
車身大部分停在騎樓裡,占用騎樓多數通行空間,
只有車身後半部(後輪左右後方位置)部分越出騎樓,車停騎樓的事證明確。

法官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騎樓空間雖屬私人所有,仍供公眾通行,
將車停在騎樓有礙通行權利應受處罰條例規範。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楊男上訴確定,不得再上訴,
楊男需負擔一審300元、二審750元的訴訟費用,加起來比他的罰單還貴

台中警方表示,騎樓停放轎車很普遍,
台中市府已訂自治條例公告騎樓可停機車和腳踏車,但不能妨礙行人通行;
轎車未包含在內,如違規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但警方接到檢舉,盡量先勸導通知違規人開離。

但曾有台中市區民宅凌晨5點被檢舉騎樓違規停轎車,
員警到場無法叫醒車主,當場拍照開罰單,
隔天遭車主抱怨警方「搶錢」。

不願具名的警官說,彰化縣騎樓違法占用現象很普遍,
因政治力介入與選票因素,除員林火車站前商圈特例嚴格取締,
全縣26 鄉鎮市幾乎不曾整頓騎樓;
各地警方已有「默契」,除非有人檢舉,否則不會開單告發,
有檢舉也會先勸導。

南投縣警局交通隊指出,
警方不會主動取締停在騎樓下的汽車,除非有人檢舉,或影響店面生意;
畢竟自家騎樓停車是人之常情,只要留有通道讓行人通行,不會主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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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停自家騎樓算違規?車主被7連罰不服 法官這麼說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2016-11-10 10:15聯合報 記者羅建旺╱即時報導


車停自家的騎樓也算違規停車!
宜蘭縣林姓車主把自家汽車停在騎樓下,竟被開7張違停罰單,
他很不服氣,認為
「騎樓地是自家的,有優先使用權,
政府不應將人民私有土地之騎樓及走廊,納入交通處罰規範範圍內」,
林提起行政訴訟卻敗訴。

宜蘭地方法院的主要理由是這個路段的騎樓雖為私有地,
但既已成為公眾通行的道路,車輛駕駛人自應遵守,
林姓車主還是要被罰,每張罰單要罰900元,共要罰6300元。

林姓車主主張,今年3月9日至21日,
他將自己所有 1輛自小客車停在自家騎樓下,卻前後被警方開了7張罰單,
還有罰單是凌晨3點多開的,十分離譜,
他以自家騎樓有所有權及優先使用權,
且他已在騎樓留有1.2公尺行人通行空間,並無妨礙通行,
而向法院起行政訴訟,聲請撤銷處分。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騎樓雖為私有地,但既已成公眾通行的道路,車輛駕駛人自應遵守,
騎樓是考量行人需求及巷道路形變化,為免影響行人安全所設置。

承審法官表示,
在人行道騎樓上停車即屬違法,
不得憑主觀認定違規地點為私人財產地點,
且已留有行人得以通行空間,
而自行決定不予遵守,
因此判決駁回林姓車主的行政訴訟,林姓車主還要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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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8/5220486975224447690?tagCode=
家有騎樓用地稅可少

騎樓用地只要沒有作生意、而提供給公眾行走,就可以減免地價稅。

一般常誤認騎樓係登記在1樓房屋所有權狀,所以只有1樓可以減徵地價稅,
事實上騎樓部分的土地是由整棟樓房的人持分共有,
因此2樓以上住戶一樣可以減徵地價稅,但記得要向稅捐處提出申請。

如平房屋簷之騎樓走廊地,因騎樓上方無建物免徵地價稅;
如為2層樓以上建物,則視其騎樓上方有幾層房屋分別減徵;
騎樓上方有1層房屋,可減徵騎樓面積1/2,有2層房屋,可減徵1/3,
有3層房屋,可減徵1/4,有4層房屋以上,可減徵1/5。

舉例說明
甲住在青年路1棟4層樓房的第3層,土地持分1/4,
這棟樓房的1樓設有騎樓供大家通行,騎樓的面積為32平方公尺,
那麼只要這棟樓房的任何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向稅捐處申請減免,
整棟基地可減徵騎樓用地的1/4即8平方公尺(32㎡×1/4),
3樓的甲及其他樓層的土地所有權人各可減徵8平方公尺的1/4,
也就是2平方公尺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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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ot.gov.tw/web-ch/index.jsp?contlink=include/orilawshow.jsp?mclass=200912100012&mname=200912130220&languagetype=ch

******土地稅減免規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900195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22  條條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土地稅,包括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

第九條
 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
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第十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
有建築改良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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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ntb.gov.tw/core/faq/index.php?CntType=1&CATE=3&page=6&fPrint=Y
56.
問: 騎樓及巷道用地申請減免地價稅,應附何種證件?向何單位申請?
答:
(一)騎樓用地減免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或所有權狀影本。
(二)巷道用地減免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登記簿影本。
(三)以上兩種減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妥減免申請書
                  向土地所在地稅捐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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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騎樓供公共通行依規定免予計入房屋現值,因此該部分可以免徵房屋稅;
惟依財政部函釋,
騎樓全部部分供營業使用
雖於營業外時間仍供公共通行,
因其供設攤營業使用部分非供公共使用,不能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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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設攤圍用 要課房屋稅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2016-10-19 04:49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台北報導

稅捐機關表示,騎樓免徵房屋稅,是以是否供公共通行為主要考量,
房屋的騎樓若是供公共通行使用,依規定得免徵房屋稅,
但如果供營業人設攤封閉圍用,則必須課徵房屋稅。

近年房價高漲,尤其都會地區更是寸土寸金,稅捐機關表示,
時常有民眾為了增加房屋的使用空間,
將自家的騎樓裝設鐵門堆放物品封閉圍用的情形,
或是將騎樓房屋供設攤營業使用,擺放與營業不可分離的生財器具,
且主張騎樓僅有部分時間供營業用,因此應減免其房屋稅。

稅捐機關說明,只要自家騎樓有妨礙公共通行的行為,無論時間是全天或半天,
均不符合供公共通行的免稅條件,應按實際使用面積核課房屋稅,
例如餐飲業者將餐桌椅擺放在騎樓供顧客使用,
或是娛樂商家將遊戲機擺放在騎樓等,皆不符合房屋稅減免規定。

另外,房屋騎樓供公共通行使用者,除了可減免房屋稅,還有地價稅,
但二者減免規定不同,房屋稅是按照騎樓面積免徵
地價稅除了考量騎樓面積外,還要依地上建物的樓層數比例計算減徵地價稅。

舉例來說,一般常誤認騎樓是登記在一樓房屋所有權狀,
所以只有一樓可以減徵地價稅,
事實上騎樓部分的土地是由整棟樓房的人持分共有,
因此二樓以上住戶一樣可以減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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