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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日 星期三

聯合/花媽,這叫公民監督 麵包師拍照陳水扁


抓欠稅大戶奢侈 全民狗仔獎金最高100萬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年代新聞記者李姿瑩、邱偉雄)
2010/09/04 15:00:39
                          中華民國99年9月4日


禁奢條款的檢舉獎金正式上路!
因為國內超過1000萬元的欠稅大戶共有1225人,抓不勝抓,
所以法務部規定,未來民眾只要把他們的奢侈行徑拍照存證
就可以獲得最少1萬元、最高100萬元的檢舉獎金

8月29日年代新聞獨家直擊,
前太電董事長孫道存和嬌妻吳逸萍出現在101大樓樓下超市大血拼,
引起旁人側目,但因為孫道存欠稅繳完了,已經脫離禁奢條款範圍,
但其他欠稅大戶可就得小心點。

因為法務部要全民當狗仔,
以後只要民眾將欠稅大戶的奢侈行徑拍下來存證,
可以獲得最高100萬元的檢舉獎金。

對此,民眾紛紛表示贊成。
「欠稅還做奢華動作,那當然要檢舉的啊!」
「拍照嗎?那OK啊!很簡單,看到就拍下來,一定要的啊!」

據統計,1000萬元以上的欠稅大戶共有1225人,
欠稅金額加起來將近547億元;
但行政執行署全國只有600多名人力,根本抓不勝抓。
其中欠稅大戶包括力霸集團的王令一
、地下金融教父萬眾
、前四維膠帶公司董事長楊斌彥
、廣播名嘴吳樂天,
另外高球小天后曾雅妮的堂叔曾茂昭更欠了將近24億元。

而所謂的奢華包括搭計程車、高鐵和飛機,
甚至連接受高消費招待也不行。

法務部就是要全民當狗仔,用獎金當誘因,把該還的錢通通討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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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等到陳水扁跑馬拉松
中華民國105年11月6日
2016-11-06 03:41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儘管陳水扁被麵包師拍到在大街健步如飛,毫不意外,
台中監獄仍准他繼續保外就醫。理由是,要回歸專業醫療「精準評估」。
當然,論醫療,麵包師哪裡比得上醫師「專業」?
論評估,街頭影像寫真又哪裡比得上診斷室的表演精彩?
扁醫療小組認為,陳水扁的病況「未明顯改善」,
這是他們一向堅持的「精準」、「專業」判斷,不會動搖。
醫師說了算,診斷書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豈容市井小民隨便品頭論足!

加起來,這是兩個「不意外」。醫療小組無止境地支持陳水扁的自由,
不惜把自己的專業提供出來,為貪腐者服務;這是第一個「不意外」。
其次,台中監獄無止境地支持陳水扁保外就醫,
不惜委屈自己訂下的規矩,只求看對政治風向;這是第二個「不意外」。

為何人們不再感到意外?原因無他,因為民眾都變精明了,
知道風向如此,也知道政府訂下的法規沒什麼不能「因人而異」。
從民主的角度看,這不免有些可悲,因為人民的「政治成熟」,
其實只是學會了接受謊言及不合理的事。
所以,阿扁出席音樂會、接受致敬、健步如飛,照舊保外就醫;
即使未來他參加馬拉松賽,醫療小組和中監都會矢志不渝地支持吧

其實,與其讓法務部為陳水扁如此傷神,不如早日由蔡總統宣布特赦,
至少可免法治和公權力一再受他蹧蹋。
但如此一來,就別再高調嚷嚷司法改革,彷彿敗壞法制的都是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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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包師拍攝扁 陳明堂:應尊重肖像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2016-11-03 11:39聯合報 記者程平╱即時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保外就醫期間嗆麵包師傅,
引發是否應取消保外就醫回監服刑的爭議,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今天立院司委會被詢及相關議題時表示,
社會大眾要尊重任何人的肖像權,盡量不要打擾,
保外就醫就是把陳水扁當病人看待,是否回監,必須參考醫療小組的判斷。

陳明堂說,保外就醫是參考受刑人身心狀況是否適合回監服務,
有時候心理因素會影響到執行面的處理,
陳水扁能否回監服刑要參考醫療小組判斷。

陳明堂並說,台中監獄每3個月會評估一次,
會請教醫師團隊意見,把最近評估的狀況納入考量。

記者追問,陳水扁主張民眾拍照涉嫌違法,
陳明堂說,個人本來就有肖像權隨意拍攝一般人,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有規範,
陳明堂呼籲社會大眾要尊重任何人的肖像權,這屬於人格權的一部分,
盡量不要打擾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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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福遭稽查沒活路?檢舉人:誰放阿扁一條生路

2016-11-02 16:19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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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檢舉黃士福的「權貴」,其實是PTT網友EZyou,他說當時在整理麵包師傅偷拍陳水扁事件懶人包時,意外發現黃士福根本沒有營業登記,所以才會順手撥打檢舉電話。另外他也申明自己的政治立場,他說為了世界和平,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起統一台灣的動作;若中華人民共和國攻打台灣,只能稱做是「侵略性」行為,與兩岸統一無關。他還說,他尊重台灣的民主自由程序,只要台灣人經由民主程序出來的結果,他都會尊重。

至於檢舉黃士福的原因,他認為黃士福違法在先,
若是他檢舉後高雄市國稅局鳳山分局不為所動,他同樣會去政風處舉報。
面對外界質疑他為何不放麵包師傅一條生路,
他則表示,若黃士福偷拍陳水扁
害得陳水扁病情加重,那誰放陳水扁一條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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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 誰是「任何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2016-11-02 02:05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黃姓麵包師用手機拍攝陳水扁事件,演出了「續集」。
陳菊嚴詞表示阿扁不應受滋擾,若有人違法,高雄市府會依法制止
市長言出必行,麵包師果然馬上遭到「制止」,
市府的稅務和衛生單位一天內兩度上門稽查,嚇得黃某不敢再做生意。
陳菊好大的官威!但這是否選擇性執法?
事後市府發言人聲明說:「任何人」都不應受滋擾,
市府會一視同仁予以保護。

市府所謂的「任何人」,小老百姓如你如我不知是否有幸忝列其中?
的確,任何人不應受到無謂滋擾;
但哪國發生過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有榮幸接到國慶大典的邀請?
足見,阿扁是somebody,而不是anybody!
今天,連過氣藝人挽著男友約會,或女學生坐公車沒讓座,
都可能被手機拍攝po網;
大人物如阿扁散步被拍,能構得成「滋擾」的條件嗎?

反過來說,麵包師名不見經傳,一天就遭兩度稽查,
這種選擇性地受到市府「關愛的眼神」,
難道是「任何人」都可能受到的待遇?
黃師傅若違法被罰,本無話可說;
但全高雄的違規違建、無照擺攤、小吃店衛生不合格……,
每天有多少件,市府數也數不清吧?
又可曾一視同仁全面執法?
黃師傅一天兩度受官府光顧,還真非「任何人」可以比擬!

高市府義正詞嚴強調現今乃民主法治社會,
但它對待陳水扁是否如「任何人」?
對麵包師是否亦如「任何人」?
市府手握公權力,應摸著良心說話,民眾亦睜大眼睛在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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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花媽,這叫公民監督
2016-11-01 00:22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高雄一名麵包師拍攝陳水扁散步影片po網,
陳菊認為此舉對陳水扁已構成滋擾,聲稱市府將依法制止。
陳菊未免言重了,依照太陽花運動的標準,
這種行為應該視為麵包師的個人「公民監督」行動。

如果群眾拿梯子侵入官署,或一夥人在立法院門口長期埋鍋造飯,
都不算違法;
那麼,一個麵包師在擺攤時拍攝路過的卸任元首,
怎能算違法?
麵包師並不像狗仔一樣沿路跟監,
也沒有把相機伸到扁家窗口侵犯其隱私,
他不過是定點擺攤,亦未叫囂挑釁,怎能冠上滋擾罪名?

綠營正以陳水扁的健康為由要求蔡總統特赦,
此際,一個市井小民將自身所見,透過鏡頭向大眾揭露陳水扁健康實況,這是一個現代公民的積極行動,理應受到鼓勵才對。
何況,陳水扁不是普通公眾人物,他是卸任元首,
是一名遭判刑定讞的重刑犯,也是假藉名義保外就醫的特權階級;
他在街上健步如飛的真相,社會大眾難道無權知曉?

事實上,這位麵包師未必是刻意盯陳水扁的梢,
但他偶爾拍得的單格畫面,卻被陳致中質疑造假、變造、移花接木。
為了證明自己的誠信無欺,他只好再接再厲,攝得動態影片,
包括陳水扁上前對他叫罵的畫面。從影片看來,
陳水扁的健康似乎不如醫療小組所說的嚴重。

洪素珠在街頭向老榮民叫罵「滾回去」,那才是滋擾行為,
但當時陳菊卻未作任何處理。寬待洪素珠,而苛責麵包師,
恐嫌兩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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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十八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 第 18 條 相關法條

第 19 條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 213 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 979 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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