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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3日 星期日

電動自行車11月起要掛牌上路! 警方呼籲:遵守1要3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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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11月起要掛牌上路! 警方呼籲:遵守1要3不

09:08    2022/10/24 中時 陳世宗

駐所員警,在轄內光國股份有限公司針對200餘位越南外籍移工加強宣導電動自行車,11月1日起須掛牌才可上路。(警方提供)

因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從今年11月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自行車)需掛牌才能上路,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警方指出,在新法正式實施前,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員警,在轄內光國股份有限公司針對200餘位越南外籍移工加強宣導電動自行車,11月1日起須掛牌才可上路,並遵守1要3不(要配戴安全帽及禮讓行人,不可超速、不可載人、不可酒駕)的規定。

新社所副所長郭文達以外語圖卡加強針對外籍移工宣導,告知只有合格掛牌的電動自行車才可以騎乘上路,未依規定領用牌照上路,將處以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移交保管;未經審驗的不合格車輛,不能領取牌照,騎乘不合格車輛上路,經查獲將直接沒入。

警方表示,審驗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如為讓車速加快,擅自改裝變速裝置,將罰1800至5400元,合格車改變一般裝置,如改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等,也會處最高1200元罰鍰。法令施行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則是依照舊的法規,領有合格標章就能行駛道路,但仍需在2年之內到監理機關、將既有的審驗合格標章轉換成監理機關核發的號牌,2年後才能繼續行駛,不然將依新修正的處罰條例進行處分。

東勢警分局提醒民眾,年滿14歲即可騎乘電動自行車,無須駕照、需戴安全帽,11月1日起電動自行車需合格掛牌並投保強制責任險才能上路,騎乘沒有合格標章電動自行車將遭沒入,以維行車及用路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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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駕照、免戴帽 墾丁電動自行車事故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聯合報╱記者潘欣中/墾丁報導】






















電動自行車出租店在墾丁如雨後春筍般興起,

業者特別註明免駕照、免戴安全帽,簡單試騎後就交車上路。
記者潘欣中/攝影



看準大陸自由行港澳遊客交通市場,
榜免駕照、免戴安全帽的電動自行車,
近2年在墾丁出租車市場快速興起;頻傳交通事故,
已躍升為救護案榜首,

消防隊員慨嘆,莫非相關單位要等出了人命才來正視 !

墾丁因遊憩景點多且分散,加上恆半島大眾運輸系統班次少,
機車出租業順勢興起;
近2年因大陸自由行和港澳遊客愈來愈多,
免駕照和免安全帽的電動自行車出租市場前景看好,
電動自行車業者紛紛進駐搶佔市場大餅,估計目前約有1500輛。


電動自行車業者說,

法規規定時速25公里以下的稱電動自行車,雖名為自行車,
但造型完全仿造機車,市場上還是習慣稱電動機車;
因比照慢車,免駕照、免戴安全帽正適合大陸和港澳遊客,
扣掉政府補助每輛售價3萬頭,1天租金800元生意好的話,2、3個月就回本,很快打進墾丁的出租車市場。  

遊客租用電動自行車代步,造成摔跌傷救護案件上升;
根據縣警局交通隊統計,去年99件今年前半年有53件
這還是較嚴重有報案的,未報案的輕微自摔案,多到業者都不好意思說」, 

墾丁消防分隊說,一接到救護案,猜是電動自行車,八成沒錯,
去年就登上救護案的榜首了,且沒有下降的跡象。 

1名員警說,為因應遊客需求,電動自行車時速都調到30公里以上
初騎者不習慣油門使力方法,常會暴衝,行駛陡坡道路更危險,
業者卻鼓吹遊客:「很容易的」,簡單教騎就交車,遊客事前根本不了解危險性。  

「政府再不管理,是置遊客安危於不顧,哪天遲早會出人命的!」
消防隊員建議交通單位,對電動自行車應有明確的規範或限制,
在規範建立前,可透過各種方式要求業者「自律」,租車者一定要戴安全帽禁止雙載並有一套完善的「行前教育課」,讓遊客安全多一分保障,
業者在賺錢的同時,也該盡保護消費者的道德責任。  

    建議比照輕型機車管理

電動自行車在墾丁成為港澳和陸客最愛的交通工具,鑑於交通事故案件居高不下,
屏縣警局交通隊建議交通單位,將電動自行車比照50cc輕型機車納入管理,
同時也向出租車業者宣導,請租車者戴上安全帽。

「電動自行車,目前就只能比照自行車來管理」,
恆春分局交通組說,
目前坊間看到的出租電動自行車,多是無腳踏板的小馬力電動機車,經審驗合格,
粘貼帶有紅色閃電合格標章才能行駛道路,依道路交安全規則,時速25里以下的稱電動自行車,在交通法規中,被歸類為慢車。

交通組說,免領機車牌照、外形像機車的電動自行車,偶有誤認是電動機車,
向警方抱怨「不戴安全帽的遊客騎著機車滿街跑,怎不取締」,
需領50cc機車牌或50cc以上機車牌才能稱電動機車
,電動自行車屬慢車,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比照自行車等慢車管理,同樣不得有危險駕駛、雙載、酒駕等行為。

電動自行車時速若不超過25公里,長途騎乘耗時費力,
會降低遊客租車意願,
廠商都會幫忙調高一點,已是業界「公開的秘密」。

交通組表示,因無測速儀器,無法量測;
縣警局交通隊已建議交通單位,將電動自行車比照輕型機車管理,掛牌機車需投保強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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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上路 擬須掛牌、考照
 
記者蘇瑋璇/台北報導/聯合報

中華民國103年1月5日
 

高油價時代,免用油的電動自行車成為購車新選擇,
購物頻道大打「免考照、免掛牌、免繳稅、免戴安全帽」廣告詞,
成為不少菜籃族、銀髮族的代步工具,大街小巷「趴趴走」;
因為管制鬆散、法規過時,不但威脅行人安全,
也對騎乘者產生不小風險,成為新興的道路交通問題。
 交通部將加強管制電動自行車,

比照輕型機車,須掛車牌、通過筆試考照
才能騎上路,預計明年公布相關方案。

目前全台有三萬輛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
價位從一萬五千元到三萬元不等,環保署提供每輛最高六千元補助

電動自行車時速廿五公里,比步行速度快很多,也具有動力。

機車行張姓店長說,選購者六成以上是五、六十歲中年婦女,
常騎來買菜、上郵局、載孫子。各大觀光景點,
如新北市淡水、深坑及屏東墾丁大街,
電動自行車更是沒駕照的觀光客、學生租車首選。

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定義為「慢車」,
比照自行車、三輪車管理,無須牌照,也不強制戴安全帽、不限年齡,
不時有電動自行車騎上快車道,或大剌剌飆過人行道上的自行車道。

公路總局監理組長王在莒說,「慢車已經不慢了!」,
恐侵犯行人,釀成事故。

台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說,
電動自行車無牌,執法實務上有難度,近二年來,
北市取締電動自行車違規事件,一件都沒有。
電動自行車牽涉太複雜,分屬經濟部標準局、交通部公路總局管轄,
且若超速,警方究竟應以機車、或自行車標準開罰?
另,因電動自行車不需保強制險,曾發生騎士撞傷人,
因無賠償衍生糾紛,最後只能私下和解;
一旦出事,對用路人權益毫無保障。
王在莒說,有鑑於機車肇事風險高,類機車的電動自行車,也應有更嚴謹的規範。

年底推出機車路考新制、輕型機車增考路考等方案之後,
下一階段就是檢討電動自行車,
研擬將電動自行車比照五十CC以下的輕型機車,
必須掛車牌,納入監理系統管轄,
並要通過筆試考照,才能上路,交通規則比照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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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條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1、腳踏自行車
2、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2輪車輛。

3、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
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
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二、查電動機車屬機器腳踏車種類之一,
須向公路主管機關申領牌照始得行駛道路,
故駕駛人酒後駕駛電動機車
仍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之適用;


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因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範之慢車種類,
毋須申領牌照使用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規定: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四、因飲酒、……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處罰條例雖未明文律定飲酒不得駕駛慢車之標準,
惟如駕駛人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員警可就具體個案(如駕駛人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
引用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處罰予以舉發,
或依法務部於100年0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
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三、故電動機車係比照一般機車,
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
騎士須考駕照、騎乘機車戴安全帽和須依規定掛車牌等始得上路,
故駕駛人酒後駕車渠有義務接受警方實施酒精測試;
另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肇事
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
員警可就具體個案(如駕駛人有嘔吐、意識不清、站立不穩等),
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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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違規停車作業相關流程程序

(一)執行階段:
1、駕駛人在場,依下列方式取締:
(1)當場製單舉發:
A、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交違規人簽名,第一聯交違規人。
B、違規人拒簽時,應註明事由於通知單上,第一聯交違規人。
(2)駕駛人不予理會,逕行將車駛離:
A、逕行舉發。
B、在通知單上「違規事實」欄,
            分別記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
        及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事實。
C、於「違反條款」欄填記違反條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條文及第60條第1項。

(二)駕駛人不在場,依下列程序逕行舉發:
1、車輛不須移置保管:
(1)就違規事實進行照相。
(2)填寫違規停車逕行舉發預告單。
(3)將預告單通知聯夾於違規車輛擋風玻璃,
            對機車則以透明膠帶黏貼於油箱或座墊。
2、移置保管車輛:
(1)製單舉發。
(2)填寫移置保管通知單交保管場人員據以執行車輛移置及保管作業。
(3)移置過程照相留存。
(4)貼妥車門封條,防止車門遭開啟衍生糾紛。
(5)於違規停車地面或適當地點,標記移置車號、保管場所及聯絡電話號碼。
(三)發現擋住出入口車輛:
1、查車號瞭解是否為附近居民,通知將車輛移走。
2、如無法查知車主:通知拖吊車勤務人員前來拖吊。
3、違規停車逕行舉發、移置,未違規停車只予移置。

(四)結果處置
1、屬於勤指中心通報案件,應先回報處理情形。

2、案件通知:
(1)當場舉發案件
A、舉發人員:將通知單第二、三聯陳報交通業務單位,移送處罰機關。
B、分局或交通業務單位人員:
甲、入案以掛號郵寄被通知人。
乙、將通知單第二、三聯移送處罰機關。

(2)逕行舉發案件
A、舉發人員:
甲、返所(隊)後沖洗相片。
乙、在相片背面註明違規代號(查代碼表),含車號、車種、時間、地點、違規事實、臂章號碼等。
丙、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丁、將三聯通知單連同採證相片,陳報交通業務單位移送處罰機關。
B、分局或交通隊業務人員:
甲、入案以掛號郵寄被通知人。
乙、第二、三聯移送處罰機關。

(五)特殊性案件,將處理情形填寫於工作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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