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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3日 星期日

未戴口罩罰三千 法官認高市衛生局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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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戴口罩罰三千 法官認高市衛生局違法

13:03   2022/10/24 中時 袁庭堯


李姓男子去年5月19日晚間下班沒戴口罩、在住家外遭員警開單,陳述意見後仍挨罰3000元。高雄地院認為,當時中央尚未公告口罩禁令,高市也非全國疫情最嚴重地區,驟然宣布禁令且沒有緩衝宣導空間,等於「突襲」市民,判撤銷罰單,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高市府去年5月19日上午公告「室內外需戴口罩」加嚴防疫規定,李姓男子當天晚間下班沒戴口罩在住家外遭員警開單,陳述意見後仍挨罰3000元。高雄地院認為,當時中央尚未公告口罩禁令,高市也非全國疫情最嚴重地區,驟然宣布禁令且沒有緩衝宣導空間,等於「突襲」市民,判撤銷罰單,可上訴。

去年5月新冠肺炎本土疫情3級警戒,高市府19日宣布「外出或於公共場域、室内空間未戴口罩者將立即開罰」。李男19日當天整日上班,晚上9點才下班,回到家時,在家門口戶外空間遭員警盤查,因未戴口罩遭舉發。李男事後陳述意見,仍被認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挨罰3000元。

李男不服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他表示,自己上班時不能用手機,也不能看電視,根本不知道高市府當天頒布的新禁令。李男強調,衛服部公告口罩禁令是在5月21日,但衛生局卻硬凹、中央21日的禁令是解釋高市府19日宣布的新政策,高市府19日發布的相關資訊就有法律拘束效力。

李男痛批,政府明明提醒大家、要提防氾濫的假消息假新聞,但高市府沒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刊登該禁令,有違正當行政程序,也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告知權,明顯違法《行政程序法》。

衛生局反駁,李男對法令誤解,防疫相關資訊已由高市府網頁及防疫加嚴措施記者會揭露,並經由各類媒體大量報導傳播,因此李男「應注意並能注意」,開罰於法有據。此外,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中央及地方都算主管機關,李男說詞無法卸責。

法官認為,當時衛福部公告的開罰原則是「勸導不聽者再予以裁處」,李男遭舉發時,高市疫情也非全國最嚴重的地區、還未升三級,直到5月28日全國才一律拉到三級,規定只要不戴口罩,不經勸導,一律予以裁罰。

衛生局的做法,已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的要件,在沒有說明為何頒布比中央更嚴格的禁令之前就搶先開罰,該防疫措施明顯非採取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有違比例原則,也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於一些工作特殊、不能立刻接收訊息的民眾而言,有被「突襲」的疑慮,最後判決撤銷罰單,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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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罰最高額不合理 雄院判要還30萬

04:10  2022/10/22 中國時報 袁庭堯 、 楊舒婷 、高雄


去年6月江姓女子一家7口染疫,遭高市衛生局認定「隱匿足跡」開罰30萬,法院判江女勝訴,衛生局要還30萬。(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6月高雄江姓女子一家人接連染疫後,遭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認定刻意隱匿足跡,嚴重妨害防疫工作,7天後直接開罰最高額的30萬元,江女不服怒提行政訴訟。高雄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江女一家對疫調並非無作為,衛生局沒給江女陳述機會,逕行開罰最高額罰款沒道理,判衛生局需償還江女30萬。衛生局強調開罰合理,會提起上訴。

去年6月1日,住在高雄小港的林姓男子因新北市友人來訪被傳染,回家再傳染給太太江女及8個月大的女兒,到訪的親友也有2人確診。大批疫調人員調查發現,江女提供足跡片段零散,衛生局認為江女不吐實,1周後直接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30萬元。

江女辯稱,確診後就被隔離治療,既緊張又混亂,已盡可能交代記得的所有行蹤。她說當時全家人還一起腦力激盪,提供發票、車牌號碼給多位疫調人員協助還原足跡。衛生局僅依片面的證據就指控她「擠牙膏式」提供足跡、直接開罰,還不給她解釋機會,實在冤枉。

衛生局強調,防疫視同作戰,「疫情處理報告」顯示江女刻意提供4種不同版本疫調,隱瞞家有訪客、開車外出、就醫等事實,還得動員警政協尋系統追出更多匡列者,造成社會民心動盪,當時裁罰30萬於法有據。

法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江女有拒絕、規避或妨礙地方主管機關人員疫調的行為,衛生局開罰前也沒給江女陳述意見機會,高雄市衛生局作成處分前,並未能掌握所有關於江女的疫調資料,也未調查各種對她有利及不利證據,就率爾在江女確診日後不到一週作成裁罰處分,並處最高金額的30萬罰款,明顯違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判決應撤銷裁罰,衛生局須歸還江女30萬。本案可上訴。

高雄市衛生局強調,精準疫調力求迅速匡列、阻斷社區傳播鏈,江女確實刻意隱瞞足跡,害疫情風險擴及40餘人,溯源疫調、匡列接觸者延遲3天,開罰30萬兼顧手段與行政目的的平衡,會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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