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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8日 星期四

跟騷法三讀通過!八大騷擾樣態 最重五年徒刑

 

這次修法朝野最大爭點在於,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是否加諸「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在野黨、民團質疑,限縮在性與性別,無法全面保護被跟騷者,且實務上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主張刪除。民進黨團則認為,應聚焦高危險案件。最後,在野黨提案民進黨團人數優勢否決

面對在野質疑,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刑法》、性平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已能處理多數恐怖情人的問題,而《跟騷法》就是要補強漏洞。他強調,警察最重要的工作是維護治安,不應把跟騷的定義弄得很寬,否則恐怕連討債集團打來都可以適用《跟騷法》,警察整天搞這個就夠了。

林思銘表示,「跟騷法」上屆即在立院提案,並於民國107年(2018年首度由內政委員會完成審查,但在院會協商後,因警政署表示人力不足,沒有共識而致協商未完成。

民進黨立委范雲也說,當然在理想世界,把所有樣態都放進去最好,但現在警察體系能量到底能做到什麼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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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三讀通過 案件量恐暴增 基層員警憂心忡忡

2021-11-19 14:50 聯合報 / 記者王長鼎/新北即時報導


過去社會發生多起恐怖情人跟蹤騷擾案,引發關注,更形成治安隱憂,大眾殷殷期盼的跟蹤騷擾法,也在催生多年後,今天終於三讀立法通過,但跟騷法中認定8種跟騷態樣違法,一旦被害人覺得自己遭到騷擾,可立刻向警方報案,而各式各樣的跟騷態樣,有時遊走在違法邊緣,民眾認知不易,更容易耗費大量的警力在處理這類型案件。

新北資深刑警表示,過去還沒立法前,無故跟蹤不聽勸阻,可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如今跟騷法立法通過後,大量湧入的跟騷案件,可能會壓縮警方偵辦其他案件的能量,他不諱言表示,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約有高達8000多件的跟騷案件,而私下隱忍不報案的也約2成,將來這些案件一旦受理成案,警方得先調查並製作書面記錄,並告知被害人可以行使的權力及警方可以服務的措施,同時還要核發書面給行為人予以告誡,相關的配套措施,相當繁雜,目前基層員警都還不清楚該怎麼做。

他也表示,從立法內容來看,跟騷法屬於告訴乃論,新法上路後,會不會有民眾藉此來興訟,換取調解告及賺取賠償金的另一道巧門,值得觀察與深思,但不論如何,新法上路勢在必行,警方除了得面對即將排山倒海而來的案件量外,地區警力的增加及是否該仿效家暴性侵案件,配屬專責警力處理跟騷案件,也希望警政高層仔細思考,讓基層員警未來受理這類案件時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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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進黨版本「跟蹤騷擾防制法」



跟騷法三讀通過!八大騷擾樣態 最重五年徒刑

2021-11-19 12:54 聯合報 / 記者侯俐安/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確定義八大跟騷樣態,包含監視、守候、尾隨等,最重將可處五年徒刑;法官訊問後認定有反覆犯罪之虞,得預防性羈押。該法將於公告後6個月施行。

這也是我國第一部跟騷法案。去年底,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強擄殺害,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擄殺,兇嫌犯前都有跟蹤行為,歷經多年、十多個版本的跟騷法重新受到重視。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有約8千件跟騷案件,若將私下隱忍未報警的案件也納入統計,顯示跟蹤騷擾犯行已經不是少數個案。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的法案,將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同時也明訂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服務措施。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則應依家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 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這次修法朝野最大爭點在於,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是否加諸「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在野黨、民團質疑,限縮在性與性別,無法全面保護被跟騷者,且實務上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主張刪除。民進黨團則認為,應聚焦高危險案件。最後,在野黨提案民進黨團人數優勢否決

此外,表決也通過,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另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民進黨立委在議場內舉牌歡呼。記者蘇健忠/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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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仍限「性或性別」相關 婦團:令人遺憾

14:55   2021/11/19 中時 林良齊


婦團民國100年(2011年起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立法,今天通過三讀法案,但針對今日所通過的法案內容,仍將跟蹤騷擾行為受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範圍、保護令之聲請仍以取得警察書面告誡為要件、以及警察之「書面告誡」欠缺即時性、明確性與效果,婦團對此仍感到遺憾與不解。

台灣防暴聯盟、現代婦女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數位女力聯盟、勵馨基金會、蘭馨婦幼中心、台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等團體參與此次聲明。

聲明呼籲,通過後,行政機關研擬相關子法規定及作業程序時,務必邀請婦女團體與民間相關團體參與討論,提供被害人服務經驗與實務處理建議,以完善法制,有助跟騷法有效施行;跟蹤騷擾行為定義涉及「與性或性別有關」部分,主管機關應明確定義其行為範圍,應審酌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未必「與性或性別有關」,且不應僅限於動機判斷,而需考量跟蹤騷擾行為造成傷害,並徹底檢討其與「性騷三法」定義相異性,避免該定義失於狹義,無法有效遏止跟騷行為。

聲明指出,為避免出現保護被害人缺口,主管機關接獲民眾報案,不應以「與性或性別無關」拒絕受理或勸喻撤回,並應於跟騷法施行後2年內,檢討因上開要件而未成立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研議跟騷法修正方向;主管機關與各相關單位應立即規劃、研擬跟騷法施行後之相關施行規範、細節與配套措施,配置應有的資源與人力,以使能有效施行;主管機關與各相關單位應積極規劃展開教育訓練,並廣為宣導跟蹤騷擾防治觀念與措施,促進社會大眾認識,提升社會整體防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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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立法 藍委:遺憾民進黨限縮性與性別限制

2021-11-19 13:47 聯合報 / 記者周志豪/台北即時報導


歷經兩屆立院,跟蹤騷擾防制法今終於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表示,國民黨主張跟蹤騷擾防制應排除「性與性別有關」限制,不應受限於性別,遺憾執政的民進黨最後沒有採納國民黨意見。

林思銘也提醒,「跟騷法」雖已完成立法,但未來民眾在向警方報案求助時,可能會被認為不符要件、或是簡單調查後不予處理、不予移送等問題,恐導致錯過執法黃金時期,呼籲執政黨政府應予以重視。

林思銘表示,「跟騷法」上屆即在立院提案,並於民國107年(2018年首度由內政委員會完成審查,但在院會協商後,因警政署表示人力不足,沒有共識而致協商未完成。

林思銘說,之後接連發生長榮外籍女大聲命案、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男子殺害等一連串不幸事件後,跟騷法才又開始被社會大眾廣泛討論,並於本屆立院重新在委員會中排審,要補起將社會安全網漏洞,讓民眾能夠安心回家、不再擔心受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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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轟《跟騷法》草案竟須舉證與有關 協商破局明表決處理

18:09   2021/11/18 中時 朱真楷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日前與黨籍立委李貴敏、民眾黨立委賴香伶、時力立委邱顯智,以及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等召開「跟騷立法一言堂,民主進步限性別?」記者會。(趙婉淳攝)


我國第一部跟騷法案《跟蹤騷擾防治法》草案明天將在立院三讀,草案最大爭議在於雖明訂八大跟騷樣態,但前提是被害人須舉證「與性或性別有關」,引發國民黨、民眾黨及時代力量抨擊脫離現實,恐成空殼立法。今下午第三度協商,民進黨團主張立法須考量警察量能,最後協商破局,明交院會表決處理。

警政署統計,目前台灣每年約有8千件跟騷案件;但若將私下隱忍未報警的案件也納入統計,顯示跟蹤騷擾的犯行已非少數個案。但直到去年底開始,接連發生長榮大學外籍女學生遭人強擄殺害,屏東通訊行女店員遭人製造假車禍擄殺,而兇嫌犯案前均有跟蹤行為,因此,為跟蹤騷擾訂定專法也重新受到行政、立法部門關注,政院及朝野黨團也都提出立法版本,可望在明天三讀通過。

在立法討論過程中,有關「跟蹤騷擾」的定義,行政院版本的草案版本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而政院擬定的八大跟騷樣態,分別是「監視、觀察、跟蹤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特定人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的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然而,在確認犯嫌是否有八大樣態前,草案設下的「與性或性別有關」前提,在實務上是否將造成被害人難以舉證,已引起在野黨、民團的質疑。

立法院今對《跟騷法》草案進行第三度協商,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指出,現實遇到的跟蹤騷擾有多種樣態,例如「每天半夜打電話但不出聲」,讓當事人心生畏怖,但如果對方都不出聲,連對方是誰都不曉得,請問要怎麼知道性別?

更甚者,草案要求被害人有舉證責任,必須證明對方有「性或性別有關」的動機,但假設未來又出現類似屏東通訊行事件,嫌犯辯稱是因女店員「服務態度不佳」,豈不又無法適用《跟騷法》?又或是公司同事之間的跟蹤,則可以辯稱是「職場競爭心生不滿」,這等於是讓《跟騷法》淪為空殼立法。

林為洲強調,真實社會的各種跟騷樣態,都要盡可能的包容到立法範疇,讓加害人無所遁逃,而不會因為法律的要件而獲得逃避空間。

民眾黨立委蔡壁如表示,她贊成林為洲的想法,認為法律要件不應該限於性或性別的關係,這樣會讓職場的騷擾瘋狂的粉絲等跟騷行為,礙於與「性或性別」無關而不被納入保護。民眾黨主張既然要立法,就該讓法有明確性。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強調,跟騷行為與「性或性別」有沒有關係,這是「內心的動機」,請問被害人要怎麼舉證對方是基於這個動機來騷擾?且實際上,警方接獲報案第一時間,也必然會詢問報案人,跟蹤者是否基於性與性別來跟蹤,一旦報案者無法證明,別說發出書面告誡,連後續的預防性羈押,乃至於救濟管道都無法啟動。

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更說,從台中瑪莎拉蒂事件來看,警方連對於教育多年的「現行犯如何認定」都有實務上的困難,更何況要員警在沒有具體事證情況下,判斷跟騷是否與性有關?立院應該把法訂清楚,而不是要求所有警察同仁都能舉一反三。

面對在野質疑,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刑法》、性平三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已能處理多數恐怖情人的問題,而《跟騷法》就是要補強漏洞。他強調,警察最重要的工作是維護治安,不應把跟騷的定義弄得很寬,否則恐怕連討債集團打來都可以適用《跟騷法》,警察整天搞這個就夠了。

民進黨立委范雲也說,當然在理想世界,把所有樣態都放進去最好,但現在警察體系能量到底能做到什麼程度?她認為,《跟騷法》定義已相當明確,不會產生誤會。

警政署防治組婦幼安全科長陳玲君則說,如果不分類型與成因都納入《跟騷法》,會讓真正的被害人無法受到保護,導致警察與政府資源分散,形成三輸局面。

歷經第三次協商,朝野對於跟騷定義仍未取得共識,主持協商的立法院長游錫堃宣布未達共識的草案繼續保留,留待院會表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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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宜欣/如何防制跟騷行為?從日本法律檢視台灣「跟騷防制法」草案

法律白話文 PLM 31 May, 2021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約發生高達8,000件跟蹤騷擾案件。示意圖。 圖/美聯社

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每年約發生高達8,000件跟蹤騷擾案件,台灣民眾黨立委張其祿指出,被糾纏的案件更高達25,000件,其中將近一半當事人被騷擾長達一年,遭騷擾長達三年者則占了兩成。

近年繼2020年台南長榮大學女大學生遭強擄殺害後,2021年4月初,屏東縣又發生通訊行女店員遭跟蹤騷擾而後慘遭殺害的悲劇。

鑒於現行法規有所缺漏,警方即使接獲跟蹤騷擾的報案,也無法立即採取介入阻止騷擾行為;因此,各界要求立法防制跟蹤騷擾行為的聲浪不斷,促使行政院在今年4月22日火速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以下簡稱跟騷法草案),對於相關防範規制及刑責等,做出明文規範。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跟騷法草案中,將「跟蹤騷擾行為」定義為: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實行」一定的「跟蹤騷擾行為」,且「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

至於跟蹤騷擾行為的態樣依法大致分為八種,包含:

監視觀察

尾隨接近

歧視貶抑

通信騷擾

不當追求行為

寄送物品

妨害名譽

冒用個資等行為。

換句話說,如果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做了前述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八種行為之一,並「使其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會成立「跟蹤騷擾行為」(下稱跟騷行為)。

遇到跟騷行為怎麼辦?跟騷有刑責嗎?

根據跟騷法草案,做了跟騷行為的人,有可能要吃上三年以下的牢飯,且併科最多30萬元的罰金。而如果是攜帶凶器做出跟騷行為的話,更要處上看五年的有期徒刑,且併科最多50萬元的罰金。

所以一旦發生跟蹤騷擾行為,居於第一線的警方,可立即展開偵查,發動拘捕、搜索等,或實行其他保護被害人的必要保護措施;對跟蹤騷擾行為人,則可立即予以書面告誡。

而若經前述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犯,除了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也可依職權主動聲請保護令(時效兩年,得聲請延長)禁止各種跟騷行為。而為了貫徹保護令,如果行為人違反法院保護令的要求,就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法院若進一步認為行為人實施跟騷行為或違反保護令的嫌疑重大,確認其有反覆實施那些行為的疑慮,還可對行為人施以「預防性羈押」 。

根據跟騷法草案,做了跟騷行為的人,有可能要吃上三年以下的牢飯,且併科最多30萬元的罰金。示意圖。 圖/路透社


日本法怎麼管制跟騷行為?

鄰近的日本,在平成十二年(2000年)時,就已經針對跟騷行為訂定《跟蹤行為等規制相關法律》(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下稱跟蹤行為法)來因應。

根據日本跟蹤行為法第2條,把跟蹤行為定義為對「特定人」或「其配偶、親屬、密切關係之人」出於「戀愛、好感、怨恨」之情感動機,而進行包括:「尾隨糾纏、告知行動遭到監視、強求會面交往、明確之粗暴言行、連續通訊騷擾、寄送污物、名譽侵害、有害性羞恥心」等八種行為。其中,以告知遭監視、寄送污物、有害性羞恥心的方式成立的跟蹤行為,還包含「置於可得而知」的狀態,亦即受害人不用真的知悉,只要達到可得而知,就符合跟蹤行為,這點將於下段說明。

跟蹤行為法規定,遇到跟蹤行為時,被害人可向警方報案,警方會教導防範並給予後續援助。如警方可對行為人發出警告(緊急時可發出暫時性的禁止命令1),公安委員會接著進行後續調查,並可發出禁止命令,禁止行為人的跟蹤糾纏。若違反禁止命令,最重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200萬日幣以下罰金。嚴重糾纏行為則可提出告訴,由警方進行偵查有無相關犯罪事實。


我們能從日本法學到什麼?

1. 調整跟騷行為的定義?

在行為態樣的定義上2,日本法的用語較為具體、強烈,例如:「寄送污物」、追求行為強度須為「要求沒有義務進行之事」;台灣則只規定「寄送物品」、「約會、聯絡或其他追求行為」,用語程度較輕。因此也引發質疑,認為這將僅以被害人主觀感受來判斷,而讓性別相處上難以拿捏,容易陷人入罪。

筆者認為,台灣法所規範的跟騷行為除了要滿足一定行為態樣,該等行為更需跟「性或性別有關」且經「反覆實行」,並讓被害人主觀上達到「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這樣看來,其實不太容易引發誤解,但在用語上確實可參考日後實行狀況,隨時檢討調整。

2. 行為是否該參酌行為人動機?

日本是以行為人進行跟蹤行為的感情動機來判斷跟蹤行為,被害人有沒有心生畏怖並非必要。而台灣選擇不問行為人的動機,改用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判斷,是否是個比較實用的立法方式呢?

舉個比較誇張的例子來說,小明想要追求心儀的女性友人小美,在不知道小美害怕老鼠的情況下,寄送了可愛的米老鼠蛋糕想給小美一個生日驚喜,結果讓小美飽受驚嚇,雖然小明並不是出於騷擾小美的打算,但有追求及寄送物品的行為,也因此讓對象小美心生畏怖。在現行草案下,小明看來恐怕有觸法之虞,但立法原意是否希望處罰行為人至此呢?這是個可以檢視討論的地方。

台灣選擇不問行為人的動機,改用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怖判斷,是否是個比較實用的立法方式呢?示意圖。 圖/歐新社

3. 跟蹤騷擾是否以行為人在場為必要?

日本最高法院認為,跟蹤行為以行為人「在場觀察」被害人動靜為必要。但現代社會科技先進,裝設GPS或竊聽器等之案件層出不窮3,日本法將手段限於「當場觀察」,是可以再斟酌的。因而當台灣法也未明文規定跟蹤行為的手段,是否以行為人在場實施為必要?筆者認為,為避免未來出現類似案例,立法者即應事先防制,希望之後能對此問題,有更周全的闡述。

4. 被害人「可得而知」是否即應構成跟騷行為?

日本法認為,只要被害人「可得而知」跟蹤行為——也就是被害人不需實際上知悉,只要加害行為˙「能夠讓被被害人了解」,就會觸法。台灣法則並未明文將「置於可得而知」的加害狀態就列為跟騷行為,簡單來說,加害行為已經在進行中,被害人可以知悉,但還沒有發現的時候,是不是已經構成跟騷行為,可適用跟騷法,制止甚至處罰加害人?

舉例來說,加害人寄送了不雅物品,已經送到被害人家,但被害人還沒打開,這時候加害人已經觸法了嗎?日本法認為,這時加害人已經觸法了,但台灣目前的法規,仍要在被害人打開後心中產生畏怖才會觸法。因此,台灣法的跟騷行為,在成立的時間點上,會比起日本法再往後延遲,這樣的立法方式,應再行檢討。


透過以上說明檢視,可發現我國跟騷法草案,還有些許可以改進的空間,希望未來正式立法後,甚至再之後的實行狀況,都能更謹慎,並隨時依實際狀況調整,期待台灣成為一個性別環境更友善的美麗寶島。


台灣法的跟騷行為,在成立的時間點上,會比起日本法再往後延遲,這樣的立法方式,應再行檢討。示意圖。 圖/美聯社


文: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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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跟蹤行為法規定,一般禁止命令會給予行為人聽取意見的機會,但在緊急狀況下,則先發出暫時的禁止命令,事後再補聽取意見。

最高法院在平成17年(2005年)11月25日判決(最高裁平成16(あ)2571号 平成17年11月25日 第二小法廷)中,認為跟蹤行為需以「反覆進行」為必要。

令和2年(2020年)7月30日之判決(最高裁平成30(あ)1529号 令和2年7月30日 第一小法廷)中,則認為,跟蹤行為法所謂在住居等處附近監視,即使有使用機器,亦以「對特定人的住居等處附近一定場所,進行觀察特定人動靜為必要」。因此像本案行為人,是在特定人常去美容院附近的停車場,對特定人車輛裝設GPS,則不符合跟蹤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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