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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 星期五

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判決合憲 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應徵收或補償 農水署:一年可解

 民國109年7月10日,農田水利法修法

憲法法庭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判決水利會改制規定均合憲

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

憲法法庭也針對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者,要求農委會三年內要徵收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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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收歸國有」 判決合憲

04:10  2022/08/13 中國時報 林偉信 、 楊孟立 、 林良齊

水利會改制公務機關爭議多年,憲法法庭12日判決合憲。圖為2018年1月立法院臨時會審理《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時,水利會成員聚集立法院前抗議。(本報資料照片)


備受矚目的《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38名在野黨立委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經言詞辯論後,12日判決合憲,且強調不論公法人或機關化都是政策選擇,選擇妥當與否是政治問題不是合憲與否的法律問題。

提出釋憲案的立法院國民黨團,無法接受判決結果。黨團總召曾銘宗說,面對掠奪農民財產、剝奪農民權益的不當立法,大法官卻視而不見。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則說,憲法法庭配合執政黨,作出合憲判決,根本是為了合理化派系分贓結果。

不過,農委會主委陳吉仲臉書發文指出,憲法法庭合憲判決,象徵農田水利署近4000位同仁的努力受到肯定,農業的結構前進是條長遠的路,會持續堅定農業改革的工作。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等38人認為,《農田水利法》修法後,農委會設立農田水利署,要求全台水利會配合相關作業,違法濫權,明顯違反法律保留及權力分立原則,侵害全國水利會及155萬會員的農民權益,及依憲法結社權的保障。

他們主張,修法後未經合法徵收程序,國家就強奪水利會高達數兆元資產,已侵害人民財產權。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後,水利會會員喪失水權的監督,也無法監督被移到工業使用的水權問題,影響農民的經濟自主及生存權,請求憲法法庭判決違憲。

38名立委認為,2020年7月22日《農田水利法》公布施行後,水利會成為公務機關視同消滅,為避免人民權益及公共利益受有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一併聲請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農田水利法》將水利會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沒有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沒有侵害農田水利會原有會員受憲法保障的結社自由,改制後水利會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承受,也沒有侵害人民財產權。


憲法法庭指出,改制後因地籍整理發現原屬水利會的土地,逕行登記為國有,原有的水利會組織從新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等,這些修法後的規定,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原則問題,判決合憲,駁回暫時處分聲請。

憲法法庭表示,台灣農田水利會從1901年日時期到國民政府接收後至今,歷經水利組合、農田水利協會及水利委員會等不同模式的運作,依憲法觀點,不論是公法人或機關化,都是因應時代環境的政策選擇。

本案主筆大法官呂太郎是前司法院祕書長,當年蔡英文總統司改國是會議的重要推手,15位大法官中13位同意合憲判決;吳陳鐶、蔡明誠大法官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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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改制合憲 農委會:繼續深化改革

2022-08-12 17:11 聯合報/ 記者彭宣雅/台北即時報導

備受矚目的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在野黨立委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結後12日下午3時宣判。判決結果認定水利會改制成公務機關合憲。記者黃仲裕/攝影


憲法法庭今(12)日,就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聲請農田水利法第1條、第18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34條第2項規定解釋案,作成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判決上開規定均合憲,農委會表示,會繼續深化農田水利改革。

農委會說,農田水利會(以下稱水利會)在109年10月1日由公法人改制納入公務機關,是因為社會環境轉變,且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統籌規劃水利建設及管理農業水資源,並即時處理乾旱及水患事件,以符國家整體最大公共利益;同時亦能以一致作業,處理灌溉水質污染案件,保護灌溉水質,確保全國人民食用農產品安全。

農委會表示,破除原各水利會區域限制,將全國有限之水資源,藉由提高灌區內之水資源利用效率,節省作為灌區外適作農地的灌溉水源,公平合理對待灌區內外農民。

農委會說,水利會改制後其資產成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政府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的農田水利建設經費,由110年的41億元,111年成長至52億元,112年更可望大幅提高至70億元。在農業灌溉用水部分,依水利法農業水權使用優先於工業水權運作,保障農民用水權益。

農委會表示,去(110)年面臨百年大旱,在政府有效調度水源下,在枯旱嚴峻的情勢下,仍能順利完成23萬6千公頃的供灌並順利收成,其餘配合支援民生用水的7萬4千公頃停灌農地,超過9成農民在1個月內即拿到停灌補償,較之以往水利會發放停灌補償金長達6個月,改制後增加行政效率。

此外,在農田水利防災方面,於汛期前透過圳路清淤及閘門檢查,確保水路通暢及設施功能正常,並經公開招標,訂有開口合約,遇有水圳需用機具進行清疏工作時,可隨時請廠商前往處理,111年度清淤量達8萬5千立方公尺,較改制前年度清淤量7萬立方公尺,高出21%,同時農田水利署(以下稱農水署)各管理處亦經公開招標訂定開口合約即時處置災害緊急狀況。

農委會表示,農田水利行政已屬政府整體施政一環,更受民意機關乃至全體國民監督,各項農田水利改制成效陸續呈現,未來將持續深化改革,期盼各界繼續支持農田水利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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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應徵收或補償 農水署:一年可解

2022-08-12 18:23 聯合報/ 記者彭宣雅/台北即時報導

農田水利法修法後,全台17個農田水利會變成公務機關,在野黨立委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結判合憲。記者黃仲裕/攝影


憲法法庭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判決水利會改制規定均合憲,另外,憲法法庭也針對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者,要求農委會三年內要徵收或補償;農委會農水署表示,已經完成土地利用盤點,當民眾個別利益有犧牲時,會想盡辦法最小化,一年內可處理完成,屆時也會對外公布。

農水署長蔡昇甫表示,在民國109年7月10日,農田水利法修法時,就有這意思,在農田水利設施更新改善時,要取得私有土地地主的意願,包括可以承租,或取得土地利用權益書,再不行就要進行徵收,今日大法官的判決,是提醒性的宣判,要求公共利益為優先,但個別利益有犧牲時,政府要想盡辦法將其最小化,要求三年內要提出土地取得計畫。

蔡昇甫表示,農水署成立後,原本就在做這些事情,根據農水署的統計,水利會土地有34萬筆,目前私人土地照舊使用者,有2900多公頃,雖然占整體水利會土地的比例不高,但農水署依舊注重,他承諾一年內可以處理好,有些繼續承租,有些土地準備價購,有些要取得使用權利,若都沒有方法了,才會進行徵收,等處理完會盡快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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