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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DV貨物稅13% 同錄影功能數位產品…免!

【聯合報╱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數位產品推陳出新,「貨物稅條例」還未趕上時代腳步。貨物稅條例將「高畫質攝錄放影機(DV)」歸為電器用品,依法要加徵百分之十三貨物稅;但同樣有攝錄影功能的數位相機、手機等屬於資訊用品,免貨物稅。  財政部關務署官員指出,民國卅五年制訂貨物稅條例,電器類的課稅項目及稅率從未調整,沿用至今六十八年。  不過,同樣具攝錄放影功能的數位相機、手機、iPad等數位產品,因屬「資訊產品」,課稅項目不屬於電器類,免徵貨物稅。  關務署表示,消費性電子產品功能多元,須以「主要功能」做為課稅依據。許多智慧型手機雖可攝錄影,但手機主要功能為通話,並非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錄影機」,因此免課貨物稅;DV主要功能是攝錄放影功能,因此課徵百分十三的貨物稅。  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九大類家電要課稅
舉凡電冰箱、電視機、冷暖氣機、除濕機、電烤箱等都要,
稅率最重百分之廿。


全文網址: DV貨物稅13% 同錄影功能數位產品…免!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DV%E8%B2%A8%E7%89%A9%E7%A8%8513%25%20%E5%90%8C%E9%8C%84%E5%BD%B1%E5%8A%9F%E8%83%BD%E6%95%B8%E4%BD%8D%E7%94%A2%E5%93%81%E2%80%A6%E5%85%8D%EF%BC%81-8105440.shtml#ixzz2fGNP1iE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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