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此網誌

2022年6月8日 星期三

身分證 法院判准身分證不刊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不能接受

 


******************************

身分證不列父母配偶 法院判准

04:10 2022/06/09 中國時報 林偉信 、 林縉明


北市一位民眾向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登載役別及配偶、父母姓名的身分證,戶所拒絕後,民眾不服提告,後經法院判決勝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姚志平攝)


相關國家或地區身分證件刊載資訊比較表
相關國家或地區身分證件刊載資訊比較表

律師陳宏奇去年至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等項目的身分證被拒,他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內政部的換發規定,對個人資訊隱私權過度妨害,且違反比例原則,8日判准陳宏奇可以換發不含配偶、父母姓名等資料的身分證。

格式經戶籍法訂定 全國應一致

內政部對於法院判決不以為然,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說,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全國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有斟酌的義務,不是法院判決就要照做,支持文山戶政所上訴。

身分證上該揭露哪些資訊,這起判決作出後,引發各界關注和討論。陳宏奇解釋,身分證揭露過多資訊,他因此發起公民行動,並要求換發身分證卻遭拒,才提起本件訴訟,很感謝北高行法官在某些特定項目上做出進步判決。

去年1月21日,陳宏奇至文山戶政所,申請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認為,違反內政部依《戶籍法》制定的管理辦法,不准他的申請。

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且今年初憲法法庭的判決,也指出應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可以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是違法且違憲。

要求不含照片、性別 北高行駁回

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表示,依據《身分證管理辦法》等規定,事務所對身分證應登記項目沒有更改變動的權限,如果陳男認為使用身分證時揭露的項目恐侵害其隱私權,可自行遮蓋身分證上部分項目。

北高行由審判長許瑞助、法官孫萍萍、林麗真組成的合議庭認為,憲法保障的隱私權包含個人「資訊隱私權」,國家依《戶籍法》等規定發給身分證,其上列載的資訊,可能涉及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妨害,須選擇損害程度最少的項目。

合議庭認為,父母姓名的列載,較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同時將其父母姓名一併揭露,很難認為有其必要;配偶全名對個人身分專屬的識別,也是間接效用,但對隱私權造成不利影響,違反比例原則,因此父母、配偶姓名可不必登載。但是合議庭又說,身分證不揭露配偶全名後,該欄位具體登載內容是否能區隔「有無」配偶,戶政事務所仍得視個人意願或需要,自行斟酌為適當登載。

內政官員嗆 不是法官稱多餘就可不寫

合議庭表示,出生日期、相片、性別、出生地及戶籍地址的列載,都有助個人身分的專屬性辨識,且未違反比例原則,陳男請求不予列載,沒有理由,此部分判決駁回

但是陳宏奇認為,身分證上登載照片、揭露五官面容,有心人士即可從社群軟體等連結、特定出個人身分,侵犯隱私。陳委任律師李念祖的事務所也說,支持陳的主張,全力支持提供協助。

林清淇說,身分證格式規定是法規授權,沒有逾越母法,不是法官稱身分證部分欄位是多餘,就可以不寫。況且配偶欄若空白,恐會造成重婚、騙婚等問題。

依據內政部公布、研擬中的晶片式身分證範本,只有顯示個人姓名等資料,但另一種非晶片式仍有配偶記載。


------------------------------------------------------------

法院判准身分證不刊父母配偶姓名 內政部:不能接受

14: /06/08 中央社 中央社


一名陳姓男子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法官判准。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今天說,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全國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支持戶所上訴。

陳姓男子去年1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遭否決,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日前宣判,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

林清淇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身分證格式戶籍法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照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是法規命令,沒有逾越法律必要程度,且經過立法院備查;身分證上要放哪些個資進去,是有公益性考量,且涉及中央的統一格式,否則每個人身分證都不一樣,那就不能證明什麼

林清淇說,法院的判決要考慮社會對身分證的理解,法官不能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對於判決結果不能接受;目前陳姓男子還沒成功換發身分證,內政部會審慎處理,並支持戶所上訴、也會提供協助。

林清淇表示,身分證格式是大家討論出來的,例如在討論新式身分證要放哪些資訊時,不放配偶姓名外界就有疑慮;如果拿出沒有印父母姓名的身分證,即便是戶所發的,大家也認為是假的還要再申請戶籍謄本去證明的話,那身分證存在沒有意義

*******************************

罕見!他要換發沒有父母、配偶姓名的身分證 法院准了

2022-06-08 10:32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陳姓男子去年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沒有父母及配偶姓名、役別等項目的身分證遭拒,他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身分證登載父母、配偶姓名、役別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妨害人民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判戶政事務所應核發陳不含父母、配偶姓名、役別的身分證,可上訴。

陳2021年1月21日到文山區戶政事務所填身分證換發申請書,要求換發不含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出生日期、役別的身分證,但戶政事務所不准。

陳提告主張,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另憲法法庭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他可以任何時候決定新增、修改或移除身分證上的重要隱私資訊,戶政事務所強制他揭露隱私資訊違法、違憲。

他認為,身分證是用來辨識個人身分,若他自行遮蔽身分證上的項目,可能會導致他被誤認持有虛偽、變造的證件,因此請求法院判決戶政事務所准許換發不含相關項目的身分證。

戶政事務所指出,陳沒有舉證自己符合免列印相片的特殊狀況,不符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其餘項目是因戶籍法規定用來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另實際作業上,戶政事務所是直接在系統上帶出戶籍登記資料,沒有變動身分證項目的權限。

另依現行規定,若不申領身分證沒有處罰規定,自行遮蔽部分項目,只要沒有變造、偽造,也沒有違法問題,陳若認為身分證上項目侵害隱私權,可以自行遮蔽後使用。

法院認為,釋字第603號解釋明白揭示隱私權受憲法保障,其中也保障人民自主控制資訊隱私權,而身分證是我國人民辨識身分的重要文件,是日常生活中重要不可或缺的文件,一旦人民持身分證對外使用,若不能妥適遮隱,通常會一併對外揭露全部個人資訊。

法院指出,身分證揭露項目應該是有助達成辨識個人身分、效用及於全國的公益目的,並要符合比例原則,否則過當揭露個人資訊會違法、違憲;另雖容許人民自行遮隱,仍易產生爭議、遭受異樣眼光等不便利,尤其證件資訊正確性,也得仰賴國家核發時查對後的機制。

判決指出,身分證上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固然可以辨識個人身分,但屬於間接辨識資訊,已經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戶籍法授權意旨;再者,役別與辨識身分絲毫無關,認為也違反比例原則。

其餘,照片、出生日期、出生地和戶籍地址,尚屬社會上辨識個人身分正確性所必要的,並無違反比例原則,符合戶籍法授權,判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應准予核發不含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和役別的身分證給陳。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