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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 星期五

史上規模最大!健保補充保費將徵收189萬人


健保補充保費 開單189萬張
中華民國105年6月25日

2016-06-25 02:29 聯合報 記者江慧珺/台北報導


衛福部健保署宣布,從下周起至九月底
全台共一百八十九萬餘人將陸續接到
去年度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繳款單,總金額逾十五億元
另受到健保費率與補充保費率雙降影響,
今年一至五月健保財務為二代健保上路以來
,同期相比首度出現收支短絀。

健保署統計,去年補充保費收入約四百七十二億元
較前年增加約五億元,多半為就源扣繳,
給付單位發放利息時就已經順便預扣;
其餘未就源扣繳者將陸續寄送繳費單,總數約一百八十九萬張,
比起去年、前年約一百萬張,多出近一倍,總金額為十五億元,
銀行利息所得最多,約十三億多元
其餘為股利所得,約一億多元。

健保署承保組科長楊玉美解釋,
自二代健保上路後,開始徵收補充保費,
前兩年(104年)股利及利息所得的補充保費累計超過三百元才會寄送繳款單,
今年因法令調整,
前兩年(104年)補充保費低於三百元的民眾今年會收到繳費單,
造成繳費人數增加,本次繳款期限九月卅日
若逾期繳納可能遭罰滯納金。

今年健保費率與補充保費率雙降,替民眾帶來小確幸,
但衛福部健保署統計發現,
今年一至五月健保收入約兩千五百廿億元
包含一般保費收入一千九百四十七億元
、補充保費一百廿七億元與其他法定收入,
支出高達二千五百廿六億元,短絀約六億元。

健保署財務組科長蔡佩玲說,比起往年財務充裕,
去年同期盈餘近一百四十五億元,今年財務狀況較吃緊。
因健保費率調降、平均眷口數調降
、補充保費扣繳門檻從五千元放寬至兩萬元
捐分給健保安全準備比率由七成降至五成等因素,
都造成保費收入減少。


蔡佩玲說,二代健保的精神是採收支連動,
健保會每年都會協定醫療費用總額支出,
並透過付費者、醫療單位等各方意見協商,有權責調整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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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規模最大!健保補充保費將徵收189萬人
2016-06-24 14:40
聯合晚報 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史上最大規模的健保補充保費繳納即將展開,從下周起至9月底,
全台共189多萬民眾將陸續接到
104年度股利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繳款單,總金額超過150億元。

健保署科長楊玉美指出,我國自103年起開始徵收補充保費,
前兩年股利及利息所得的補充保費需超過300元
健保署才會寄發年度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繳款單,
至於前兩年補充保費低於300元的民眾,今年會收到繳款單。

此外,健保署去年調高補充保費門檻,
民眾銀行利息所得如果在5000元以上、未滿2萬元,
銀行不會直接扣取補保險費,健保署最近將寄出繳款單。

健保署統計,這次徵收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費,
以銀行利息所得最多,達130多億元,其餘為股利所得約10幾億元。

補充保費徵收迄今進入第三年,
103年8月寄出約100萬張繳款單,
104年寄出99多萬張,
今年創紀錄寄出189萬張,總金額超過150億元,
台中市民眾為第一波寄出對象。

值得注意的是,
這次股利、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繳款單繳款期限為105年9月30日
(可寬限15日),如果逾期繳納,
每天將額外徵收千分之一的滯納金,上限為總額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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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

更新日期: 2016/04/18
補充保險費<綜合篇>
標題: 哪些所得要繳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1.民眾方面:
獎金兼職所得外,
執行業務收入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收入
      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以上,而未超過1,000萬元部分,
                          均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1)由所屬投保單位發給,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2)非所屬投保單位發給的兼職所得達一定金額時
       (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
              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

(3)沒納入投保金額的執行業務收入。
(4)持有股票受分配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5)利息所得。
(6)租金收入。

2.雇主方面:
每個月發放的薪水總數,超過其僱用的所有員工,
當月健保投保金額累加以後的總數時,
就其所超過的部分,亦應計繳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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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4/18
補充保險費應該如何扣繳?
回覆內容:

1.民眾方面:
為了簡政便民,補充保險費係由給付單位在給付民眾應計收補充保險費的6項所得時,依照規定的費率及上下限的範圍
(2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予以扣取,並於次月底前交付健保署。

股利所得因可扣抵稅額變動或僅發放股票股利現金股利不足扣取股票股利之補充保險費者,得由扣費義務人彙報健保署,由健保署直接向保險對象補收

2.雇主方面:
每月應繳補充保險費,應依規定費率併同其員工一般健保費,按月向健保署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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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4/18

補充保險費<股利及利息開單>

標題:
民眾如有因法定事由未足額扣取補充保險費的股利及利息所得,
健保署會在什麼時候開具繳款單通知民眾(保險對象)繳納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一、原則上會在所得發生之次年8月底前開單,通知民眾繳納補充保險費。
二、法定事由說明:

1.民眾如有新臺幣一定金額以上的股利所得
因公司給付股票股利時未給付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補充保險費,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者。
(104年12月31日之前,金額達5千元105年1月1日起金額達2萬元)

2.民眾於104年12月31日之前有新臺幣5千元(含)以上、未滿2萬元的利息所得,而給付單位未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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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4/18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標題: 外幣定存及保單分紅是否納入計算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一、外幣存款
在國內銀行、金融機構存外幣所給付的利息所得,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之兌換率換算,
如換算之所得額達新臺幣2萬元時,即應扣繳補充保險費。

二、保單分紅非利息所得,不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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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標題:
101年以前定存而於102年以後到期給付之利息所得,
需要計收補充保險費嗎?

回覆內容: 在102年以後給付的利息所得即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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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標題:
1年期之定期存款,利息約定按月支領
其按月支領之利息是否於到期日累計計收保費?

回覆內容:
存款按月領息是依各月給付之利息金額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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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標題:
軍公教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是否應計收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軍公教人員之優惠存款利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之利息所得
亦屬健保法第31條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依法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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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標題:
抵利型房貸
(銀行將房貸戶存款帳戶利息,抵扣每月其應償還之本金或利息)
的利息所得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由於此種貸款存款帳戶的利息所得,
仍是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之利息,
銀行亦須開立該存款帳戶利息的扣繳憑單,
故為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單次給付金額達5千元,即要計收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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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標題:
購買國內銀行發行的債券基金,其配息是否要繳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基金商品種類繁多,其收益需視所得性質判別
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股利所得、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即須扣繳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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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標題:
有關受託投資大陸企業發行人民幣計價
香港交易所掛牌之債券(點心債)所獲配之利息所得
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點心債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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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標題: 「海外基金」之利息所得是否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視所得來源而異:如為海外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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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綜合篇>
標題: 海外所得是否要計收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海外所得不計收補充保險費

目前須計收補充保險費的所得包括
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兼職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及租金收入等六項,
此六項皆以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計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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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標題:
OBU(境外金融中心或國際金融中心)之利息是否為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回覆內容:
財政部認定個人取自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給付之利息,為所得稅法第14條所定之利息所得
故屬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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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5/17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
標題:
二代健保用以計算補充保險費之「執行業務收入」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回覆內容:
(一)補充保險費於立法時,考量若採事後結算將增加作業複雜度及行政成本,所以規定所有補充保險費皆採就源扣繳方式收取,於給付時直接扣取,無須進行結算,以簡化保費收取流程。

(二)執行業務收入於給付時,尚無法得知成本,且事後不結算,
所以用執行業務收入計收補充保險費是不扣除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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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5/17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
標題:
為何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工作報酬不固定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
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
並由健保署查核;如申報不實,健保署得逕予調整。

既然其工作報酬已自行申報納入投保金額,
為避免重複計算健保費,
所以規定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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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5/17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
標題: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不用負擔補充保險費,
請問依附其參加健保之眷屬,是否亦比照辦理?

回覆內容:
(一)第二類被保險人之眷屬有該等所得(收入)且單次給付達一定金額者
            仍須依法負擔補充保險費。

(二)眷屬若有薪資或執行業務收入,並已符合健保被保險人資格者,
         應以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
若屬部分工時者,符合下列條件時,視同專任員工,應由雇主為其投保:(1)每個工作日到工者(不論工作時數);
(2)每週工作時數滿12小時
同時於二個以上單位工作之員工,
如符合前二項要件,
得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危險性較大之投保單位投保。
而該薪資於納入投保金額計算後,將無須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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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5/17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
標題:
學校職員於任職學校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二代健保規定兼職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係指非所屬投保單給付之薪資所得,
若學校職員於同一任職學校兼課所領取之鐘點費,屬兼職所得,
並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若其不具獎勵性質
亦不列入個人補充保險費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獎金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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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5/17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
標題: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在原單位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
是否扣繳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不在原服務單位投保健保
其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於停職期間所領取之薪資所得(半俸) ,
屬於非所屬投保單位所給付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扣繳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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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2/11/16

二代健保<<綜合問題>>

標題: 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有何不同?

回覆內容:
1.「薪資所得」指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
                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

2.「執行業務所得」指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
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
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
、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
、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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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3/29

補充保險費<扣費證明>
標題:
職業工會會員依照規定免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
會員如要求工會提供在保證明,
健保署是否有方便的資訊系統可供工會列印?

回覆內容:
1.職業工會會員繳費後,工會會開具繳費收據
會員即可持該繳費收據,作為免扣取兼職所得補充保險費之證明。

2.另職業工會可自行出具在保證明提供會員使用。

3.職業工會也可以使用「組織憑證」至健保署網站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http://www.nhi.gov.tw/)之申辦服務及查詢項下,
進行單筆線上查詢兼職所得免扣費資料,列印資料查詢結果,
提供予其會員作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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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5/17

補充保險費<獎金>
標題:
公司為獎勵員工,發給定額獎金供員工旅遊,
或由公司直接付給旅行社,請問此筆獎金應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公司發給所有員工定額獎金,若員工係領取現金
行利用且無需憑單據核銷者
則公司必須將其列入全年獎金之累計基礎,
當全年累計之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時,則應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惟若由公司付給旅行社,則該筆給付屬實物給付,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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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二代健保計收補充保險費之「租金收入」,
是否須扣除房貸及修繕成作為扣費基礎?

回覆內容:
補充保險費是在給付時就源扣繳
所以計算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不扣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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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房屋租賃契約中所列示之管理費及因房客使用而產生之費用
(例如:水、電、瓦斯、網路、保全連線費及有線電視費等),
是否屬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回覆內容: 若承租人使用,
由出租人代收轉付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等費用,
尚非屬出租人之租金收入,不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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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4/18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

標題:
出租人與扣費義務人(承租人)約定由扣費義務人負擔租金之健保補充保險費、租賃扣繳稅額及房地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等),
其補充保險費之費基(即實質上的租金)應如何計算?

回覆內容:
一、補充保險費之費基與所得稅扣繳稅款計算基礎相同:
(一)依財政部48年1月1日48臺財稅發字第01035號令規定,
承租人因履行納稅義務或債務等而支付之代價,
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則承租人於辦理扣繳稅款時,
應以包括扣繳稅款及其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在內之給付總額為所得計算基礎。

(二)因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費基係依據所得稅法認定,爰參照前揭規定意旨,租賃雙方約定由扣費義務人代出租人負擔之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及房地稅金皆屬租金收入,應於代履行時,以前開規範之給付總額為費基扣取補充保險費。

二、案例說明:
(一)案由:甲向乙承租房屋,兩造於租賃契約中約定,
甲每月給付租金予乙,並負擔租金補充保險費、扣繳稅款及房屋稅。

1.甲(承租人)每月給付租金給乙,金額為24,000元,
其補充保險費費基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計算後應繳租金補充保險費520元。

費基=24,000元÷〔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費率)〕
  =24,000元÷88.09%=27,245元。
這個部分的租金補充保險費應繳納:費基×1.91%費率
  =27,245×1.91%=520元。

2.契約中月租金為20,000元,且約定甲(承租人)需負擔租金補充保險費及扣繳稅款,其補充保險費費基及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依費基(租金扣繳憑單金額)計算後應扣繳434元。
(1)租金補充保險費費率為1.91%,扣繳稅款費率為10%,
依所得稅函釋,其扣繳憑單開立金額應為22,704元(計算如下),
此金額即為租金補充保險費之費基:

20,000元÷〔1-(10%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費率)〕
=20,000元÷88.09%
=22,704元(扣繳憑單金額)(補充保險費費基)

(2)租金補充保險費係依費基(租金扣繳憑單金額)乘以1.91%費率計算,
應扣繳434元。
這個部分的租金補充保險費應繳納:費基×1.91%費率
=22,704×1.91%=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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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6/01/07

補充保險費<綜合篇>
標題:
信託財產之收益,得統一於次年1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
請問是否須將全年之各筆給付加總計算?

回覆內容:
信託財產收益全年各筆給付應按次分別計算,不需加總計算。

考量信託財產,須至年底始能確定全部所得類別與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8條,
爰放寬得統一於次年1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以方便其帳戶處理,
但全年各筆給付,仍應就其來源按次分別計算,例如:

A銀行6月20日給付利息2萬元,
B銀行8月15日給付利息1萬元、9月25日給付利息2萬5千元,
則需就A銀行給付之2萬元及B銀行給付之2萬5千元分別扣繳利息補充保險費;至於B銀行給付之1萬元利息,因未達扣費下限2萬元,可免予扣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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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綜合篇>
標題:
依附被保險人加保之配偶、父母或小孩等眷屬,
如有股利、利息或租金所得,也要扣取補充保險費嗎?

回覆內容:
除低收入戶外
不論所得者為大人或小孩皆需計收補充保險費,
不因年齡或身分而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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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綜合篇>

標題: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收益,是否要計收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投資型保險契約收益目前未列入扣費範圍。

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帳戶,於發生股利、利息或租金收入等收益時,
其給付對象為該契約之保險人,並非健保之保險對象。
考量保險人協助代扣之執行成本甚高,金額則相當有限,
因此,現階段未列入扣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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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
標題: 股價低於面額,股票股利還要以面額計收保費?

回覆內容:
股票股利係依所得稅法認定按照面額計算
故不考慮股價漲跌因素,依面額計收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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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

標題: 股利在股價未填權/息前並非實質所得,
若股票因高價買入被套牢,股利無法彌補虧損
為何仍計收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買賣股票所須承擔之股價漲跌風險,係屬證券交易市場必然之現象,
即便未除權/息,亦會因公司經營之良窳而有所波動,
況所得稅法亦認定股利所得為所得之一,而未考慮股價之漲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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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
標題: 股利所得為何要以股利總額為補充保險費扣繳基礎?

回覆內容:
補充保險費的計費基礎都是採用總額的概念,
所以股利所得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為計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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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5/09/01

補充保險費<利息所得>
標題:
有關給付擬參選人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孳息,是否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政治獻金專戶孳息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政治獻金專戶雖以擬參選人個人名義開立,
惟金融機構須取得監察院許可函後始能啟動該專戶,
故與保險對象一般開戶性質不同。

另臺北市國稅局98年6月9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80206693號函釋略以,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之孳息,
如供政治獻金法第20條第3項第2款及第2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用者,
非屬擬參選人個人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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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6/10

補充保險費<綜合篇>
標題:
已辦理出國停保者,出國停保期間是否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回覆內容:

1.依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39條規定,出國停保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於核定復保後,停保有效期間扣取之補充保險費,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

2.保險對象辦理出國停保後,
如出國停保期間有利息、股利等6項應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所得(或收入)者,由於停保效力須於出國達6個月才能確定,
因此,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

如停保者出國未達6個月,應先扣取補充保險費;
如出國逾6個月以上,則免予扣取。

溢扣之補充保險費,於出國達6個月或於復保後,
向本署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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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3/05/03

二代健保<<綜合問題>>
標題:
二代健保實施後國人出國二年未歸,
但是一直從銀行帳戶自動扣繳保險費,這樣是不是就可以維持健保資格 ?

回覆內容:
1.按國人戶籍遷出國外期間,喪失健保法第8條之加保資格,
          依第13條規定應予退保
2.縱使已依約定帳戶自動扣繳保險費,依同法第58條規定,
       應自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
       健保署仍應退還其應退保日起溢繳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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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4/08/11

補充保險費<綜合篇>
標題:
同樣收入,不同身分或職業有差別、打工扣的補充保險費比正職多?

回覆內容:
1.過去健保制度僅以經常性之薪資所得(一般為月薪),
作為保費計算基礎,因此往往會有總薪資所得相同,
卻因薪資結構不同,而有不同保險費負擔之不公平狀況。

2.二代健保為使保險對象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
,在既有之計費基礎下,
對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
以拉近薪資所得相同之受僱者間保費負擔差距,可使計費基礎更趨公平。

3.為照顧弱勢民眾,補充保險費制度於實施初期
(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
特別於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4條第3項第7款中明定針對兒童及少年、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學生
及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0條所定經濟困難者等對象,
規定其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兼職所得)之單次給付金額,
未達基本工資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惟二代健保實施以來,民意迭有反映,
原有規定雖然已相當程度減輕弱勢民眾負擔,
但對於不符合該等身分,因家計而須另外兼職之低薪受僱者,負擔仍重,衛生福利部爰修正第3項第7款,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未達基本工資者
免予扣費,並自103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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