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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日 星期六

桃園地院奇葩法官「裁定夾抱怨文」 司法院: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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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偷拍外甥女洗澡 法官認沐浴非猥褻行為判無罪

14:41 2022/01/17 中時 李文正


洪姓男子偷拍未成年外甥女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院認為沐浴並非使少年為猥褻行為,認定構成要件不該當,判決偷拍洪男無罪。(圖/本報資料照)

洪姓水電工在住家浴廁內放置針孔攝影機,2019年10月到12月間,陸續拍攝自己的妻子、小姨子、岳父和外甥女等8人,小姨子拒絕撤告,洪男因妨害秘密罪遭判處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30萬,而偷拍未成年外甥女部分,被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官認為甥女當時正在沐浴,洪男沒有拍攝外甥女的性交或猥褻行為其行為並非滿足性慾與構成要件不符,判決洪男無罪。

洪男為了滿足自己窺視他人的隱私慾望,案發時在北市住處浴廁內,裝設針孔攝影機,陸續錄到小姨子裸露胸部、性器官等沐浴影像,經過2個月,被妻子發現針孔攝影機而報警處理,兩人現已離婚。

洪男拍攝全家8人如廁、沐浴畫面,包括小姨子和外甥女、岳父和外甥以及家教都入鏡,被控妨害秘密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人案發後和解並撤回告訴,但小姨子並未撤告,法院依妨害秘密罪判處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每日2000元折算1日,但因《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屬於公訴罪無法撤回。

判決指出,依該法第36條第3項,洪男拍攝或製造,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但法官認為,「猥褻行為」必須是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慾行為,依照教育部《國語辭典》,沐浴是只用水洗除身上污垢,是人類的一種個人衛生活動,不分老少、性別,幾乎每天都會洗澡,以維持身體乾淨,包括上廁所,也都是維持生活的基本行為,並非為了滿足性慾,難以認定沐浴、如廁屬「猥褻行為」,認定構成要件不該當。

檢方認為,有癖好的偷拍者拍攝兒童或少年沐浴、如廁,目的是為了滿足性慾,若以沐浴非主觀上認知的猥褻行為,而判決被告無罪,將失去保護無知兒童、少年的目的,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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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案子「查都不想查」就逼人認罪 移行政懲處

2021-11-30 17:21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廖俊豪1年多前偵辦妨害名譽案時,不聽黃姓被告陳述,即逼黃與告訴人和解,還稱「不和解,就起訴」;黃請求個案評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合議認為,廖不付評鑑,應移由機關進行行政監督處分

檢察機關對檢察官行政監督處分「促其注意」、「警告」2級,檢察官受行政監督處分以後,會影響考績獎金,有實質薪俸上的損失。

過去檢察官、法官受評鑑,只能由團體提出,法官法2020年7月17日修法後,人民也可以對檢察官、法官問案狀況直接向評鑑委員會提出申訴。廖俊豪受評鑑,是新法上路後第一件人民循體制向法曹討公道的案子。

事實上,廖俊豪除被申訴評鑑,還曾擔任胞兄的民事訴訟代理人,不過,被法院調解委員查知其職業,嘉義地檢署為此建請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對廖發布「促其注意」的書面議處。

黃姓當事人2020年7月對廖俊豪提申訴,指開庭受到不公平對待。黃申訴說,廖在偵辦他被控妨害名譽案時,不問事實如何、不聽解釋陳述,逼著他認罪,還對他說「不用跟我說這麼多」,要求他與告訴人和解。

黃認為,檢察官未依法對有利或不利於他的事證調查,直接逼他認罪、要求他和對方和解,不合於正當辦案程序,甚至恫稱「不和解,就起訴」,有違檢察官職守,請求對廖評鑑。

檢評會立案審查,向嘉義地檢署調閱偵查庭光碟勘驗,認廖俊豪問案態度不佳但未達成立評鑑程度,不過,廖仍應受行政議處,將評鑑案移送嘉義地檢署,請機關對廖俊豪為行政監督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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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摸同父異母國小妹生殖器10次遭起訴 卻連法官、檢察官都同情

11:58   2021/10/31 中時 洪榮志


雲林縣L男強摸妹妹生殖器10次被法辦,獲台南高分院減刑改判2年。(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L男2年來不顧就讀國小妹妹的反對,強摸對方生殖器10次,事後妹妹告訴父親將他法辦。一審原本判刑4年,但二審檢方懷疑是家庭因素所致,主動要求送精神鑑定,發現他因3歲時父母離異,父親又再娶生女,造成畏避型人格特質,進而產生戀童症,台南高分院據此引用減刑規定改判2年,並命於獄中接受強制治療後,再評估有否繼續治療的必要,並沒有諭知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此案仍可上訴。

20多歲的L男與妹妹為同父異母,從2017年至2019年,因父親長期在外工作,2人與祖母同住雲林。不料,這段期間,L男竟趁祖母熟睡或妹妹到他房間使用電腦時,不顧對方的拒絕,10度強摸就讀國小妹妹的生殖器,直到2020年父親將2人接回台南同住後,妹妹才將此事告訴父親,他也坦承不諱。

案經檢方偵結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雲林地院原本判刑4年,但L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後,台南高分檢在二審準備程序時,發覺L男與一般被告不同,懷疑可能是家庭因素所致主動要求送請精神鑑定,爭取減刑的機會,經法官同意後,依職權將他送司法精神鑑定。

今年7月間,鑑定報告出爐,發現他有「重複出現強烈性興奮的幻想、衝動或行為,内容是與兒童(通常是13歲或以下者)進行性活動」且持續6個月以上,並因此有實際戀童行為,也造成臨床上或人際上的困擾,符合戀童症的診斷。

報告還進一步指出,L男的戀童症,係因本身對於無力感產生焦慮的一種心理補償方式,才以對兒童此種相對弱勢者,進行性方面的控制,來解決心理的矛盾與衝突。L男因家庭重組無法得到安全感,家庭環境不斷的改變,幾次重大家庭決策事件,或許讓他感到自己不被在乎,也使他產生無力感、空虛感,導致不安而焦慮,在人際關係的經營上更容易退縮、不敢付出,使得人際關係更差,形成互為因果、互為影響的惡性互動循環。

二審認為,L男已自我反省並深感悔悟,而他的人格特質、成長背景及心理因素,也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惻憫,如果依強制猥褻罪最低度之刑宣判,仍嫌過重,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依刑法第59條減刑改判合併執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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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奇葩法官「裁定夾抱怨文」 司法院:不宜

2021-10-01 19:52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桃園地方法院繼發生法官蔡政佑檢舉曾姓女法官外遇鬧烏龍、法官曾雨明「拿鐵棒敲自己頭」勘驗凶器而登上新聞後,今再傳出法官徐漢堂在一件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的裁定中,卻夾帶「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的抱怨文。司法院表示,裁判是法官行使司法權的結論,應該針對法律及事實進行說明,不宜有與案件事實、法律無關的論述

男子鄭暐霖因犯妨害公務罪遭判拘役50日,另案犯傷害罪分別遭處拘役55日與50日,後案應執行拘役90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兩案定應執行刑, 法官徐漢堂裁定應執行120日,得易科罰金。

司法院去年5月間的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的修正案,為保障受刑人的陳述意見權及檢察官、受刑人的救濟權,明定檢察官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時,須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刑人,且法院原則上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應記載定應執行刑審酌事項條文待立法院審議

但徐漢堂在裁定書中,卻冒出「要每個案件都處理得又快又好,就必須犧牲法官及配合同仁的健康及生活,但如此犧牲就算是達到夜以繼日拼命工作之程度,大約只是換來鄉民各種笑罵並嘲諷司法信任度低落而已,法官之名聲、薪水、尊嚴並不會因此有絲毫之增加,所以本院認為,在上班及加班時間認真處理案件,就是法院負擔之極限。」

徐在寫到「再考慮到本院每月刑事案件之數量,總穩居全國第一,為本院長期辦案於職權所詳知之事,定執行刑案件在實務上又是列屬最速件,所以在力能負擔之前提下,妥速作成裁判之程序利益較高,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程序利益,原則上應稍為退讓(仍應有例外情形,如定刑結果對受刑人之影響是多年之有期徒刑)。」

因此,徐漢堂稱定應執行刑的結果,「對受刑人之影響較輕」,因此沒有必要給鄭暐霖陳述意見機會的,逕為裁判。本件裁定9月27日出爐後,因裁定書中夾帶法官的「抱怨文」,檢察官群組瘋傳。

徐漢堂原是律師,2016年轉任法官。被形容為「逃院」的桃園地院案件量相當大,2019年特地成立「積案清理小組」,徐也是4名成員之一。


司法院表示,若當事人對理由不服,可提抗告;是否需要評鑑,由桃園地院院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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